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加強督促公糧稻米委託倉庫 (
以下簡稱委託倉庫) 維護公糧稻米倉儲環境,確保公糧品質及安全,
提昇委託倉庫形象,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考核對象為本會農糧署 (以下簡稱農糧署) 所屬各區分署 (以
下簡稱分署) 所轄委託倉庫。
三、分署分別於每年上、下半年派員各辦理考核一次。
農糧署得對各分署每半年之考評結果及後續追蹤管理,辦理督導考核
。
四、分署考核委託倉庫項目、內容暨考核給分標準:
(一) 庫房基本設備:每項配分十分,佔三十分 (按設備裝設齊全比例給
予適當分數,完全未辦理者給予○分)
1.每一庫房依消防法規規定設置消防安全設備 (消防栓或滅火器等
) 。
2.每一庫房無破損漏水,且依規定編號,並於庫房內牆壁繪製長、
寬、高之標示尺。
3.每一庫房倉門設置防鼠板及防鳥網,且其窗戶設置防鳥網,並設
置溫度計、濕度計及倉庫通風設備。
(二) 倉庫安全防護:每項配分十分,佔二十分 (按辦理程度給予適當分
數,完全未辦理者給予○分)
1.經常配置防颱設施,倉庫四週排水溝保持暢通無積水之虞。
2.加工廠房機械電路開關、廠房與機械設備,維持清潔無積塵者。
(三) 倉儲物資管理:每項配分十分,佔三十分 (按辦理程度給予適當分
數,完全未辦理者給予○分)
1.確實防治稻穀及倉庫蟲害、鼠害、鳥害者。
2.收儲之公糧堆儲整齊、留置通路易於清點、測計,且未堆置易燃
易爆之物品或非必要設施及物品等。
3.收儲公糧按各年期、類型、等級,並與自營糧、受託糧食分倉 (
分堆) 保管,並豎立標示牌。
(四) 倉儲清潔管理:每項配分十分,佔二十分, (按辦理程度給予適當
分數,完全未辦理者給予○分)
1.公糧稻穀倉庫內,四週牆面、天花板、地面、及穀堆上層,保持
清潔者。
2.公糧委託倉庫四週環境及辦公室房舍維持清潔者。
五、分署依第三點規定每年辦理二次考核,每次應詳填「公糧稻米委託倉
庫環境考核評分表」 (附表一) 及「公糧稻米委託倉庫環境考核評分
明細表」 (附表二) ,並將考核明細表於六月二十日、十一月二十日
前列報農糧署憑辦。
六、分署於二次考核評分完竣後,應即彙整計算轄內各委託倉庫二次考核
平均分數,並依分數高低填列「公糧稻米委託倉庫環境考核評分統計
表」 (附表三) 函報農糧署。
七、委託倉庫環境經二次考核評分,每次成績達八十分且每一單項得分六
分以上者,如得列入績優名單,並依其平均分數排定名次:
(一) 分署轄內委託倉庫達八十家以上者取六名。
(二) 分署轄內委託倉庫達六十家以上者取五名。
(三) 分署轄內委託倉庫達五十家以上者取四名。
(四) 分署轄內委託倉庫未達五十家者取三名。
(五) 經評定名次之委託倉庫,由分署函報農糧署頒發獎牌或獎狀以示鼓
勵,製作獎牌或獎狀經費,由農糧署相關預算支應。
(六) 得獎農會除前款獎勵外,並由分署函請當地各縣市政府對有功相關
人員從優敘獎,並於辦理農會年度考核時,予以加分。
八、委託倉庫環境經考核,每次分數未達六十分者或單項得分為○分者:
(一) 由分署以書面通知限期一個月內改善,並列管追蹤。
(二) 經書面通知改善而未依限期改善者,依公糧稻米委託業務合約規定
扣發公糧稻穀保管費一個月,如仍無改善者,將暫停委託承辦公糧
稻米業務,直至改善為止,方准恢復其委託承辦業務;如屬農會並
由分署函請當地縣市政府於辦理農會年度考核時,予以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