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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22:5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糧稻米委託倉庫倉儲管理暨環境考核作業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0 月 1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08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農糧儲字第0991095528號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農糧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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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加強督促公糧稻米委託倉庫 (
    以下簡稱委託倉庫) 維護公糧稻米倉儲環境,確保公糧品質及安全,
    提昇委託倉庫形象,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考核對象為本會農糧署 (以下簡稱農糧署) 所屬各區分署 (以
    下簡稱分署) 所轄委託倉庫。


三、分署分別於每年上、下半年派員各辦理考核一次。
    農糧署得對各分署每半年之考評結果及後續追蹤管理,辦理督導考核
    。


四、分署考核委託倉庫項目、內容暨考核給分標準:
 (一) 庫房基本設備:每項配分十分,佔三十分 (按設備裝設齊全比例給
      予適當分數,完全未辦理者給予○分)
      1.每一庫房依消防法規規定設置消防安全設備 (消防栓或滅火器等
        ) 。
      2.每一庫房無破損漏水,且依規定編號,並於庫房內牆壁繪製長、
        寬、高之標示尺。
      3.每一庫房倉門設置防鼠板及防鳥網,且其窗戶設置防鳥網,並設
        置溫度計、濕度計及倉庫通風設備。
 (二) 倉庫安全防護:每項配分十分,佔二十分 (按辦理程度給予適當分
      數,完全未辦理者給予○分)
      1.經常配置防颱設施,倉庫四週排水溝保持暢通無積水之虞。
      2.加工廠房機械電路開關、廠房與機械設備,維持清潔無積塵者。
 (三) 倉儲物資管理:每項配分十分,佔三十分 (按辦理程度給予適當分
      數,完全未辦理者給予○分)
      1.確實防治稻穀及倉庫蟲害、鼠害、鳥害者。
      2.收儲之公糧堆儲整齊、留置通路易於清點、測計,且未堆置易燃
        易爆之物品或非必要設施及物品等。
      3.收儲公糧按各年期、類型、等級,並與自營糧、受託糧食分倉 (
        分堆) 保管,並豎立標示牌。
 (四) 倉儲清潔管理:每項配分十分,佔二十分, (按辦理程度給予適當
      分數,完全未辦理者給予○分)
      1.公糧稻穀倉庫內,四週牆面、天花板、地面、及穀堆上層,保持
        清潔者。
      2.公糧委託倉庫四週環境及辦公室房舍維持清潔者。


五、分署依第三點規定每年辦理二次考核,每次應詳填「公糧稻米委託倉
    庫環境考核評分表」 (附表一) 及「公糧稻米委託倉庫環境考核評分
    明細表」 (附表二) ,並將考核明細表於六月二十日、十一月二十日
    前列報農糧署憑辦。


六、分署於二次考核評分完竣後,應即彙整計算轄內各委託倉庫二次考核
    平均分數,並依分數高低填列「公糧稻米委託倉庫環境考核評分統計
    表」 (附表三) 函報農糧署。


七、委託倉庫環境經二次考核評分,每次成績達八十分且每一單項得分六
    分以上者,如得列入績優名單,並依其平均分數排定名次:
 (一) 分署轄內委託倉庫達八十家以上者取六名。
 (二) 分署轄內委託倉庫達六十家以上者取五名。
 (三) 分署轄內委託倉庫達五十家以上者取四名。
 (四) 分署轄內委託倉庫未達五十家者取三名。
 (五) 經評定名次之委託倉庫,由分署函報農糧署頒發獎牌或獎狀以示鼓
      勵,製作獎牌或獎狀經費,由農糧署相關預算支應。
 (六) 得獎農會除前款獎勵外,並由分署函請當地各縣市政府對有功相關
      人員從優敘獎,並於辦理農會年度考核時,予以加分。


八、委託倉庫環境經考核,每次分數未達六十分者或單項得分為○分者:
 (一) 由分署以書面通知限期一個月內改善,並列管追蹤。
 (二) 經書面通知改善而未依限期改善者,依公糧稻米委託業務合約規定
      扣發公糧稻穀保管費一個月,如仍無改善者,將暫停委託承辦公糧
      稻米業務,直至改善為止,方准恢復其委託承辦業務;如屬農會並
      由分署函請當地縣市政府於辦理農會年度考核時,予以扣分。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