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凡申請赴大西洋作業之鮪延繩釣漁船必須裝設漁船監控系統 (具有船
位自動回報功能及漁獲資料輸入軟體) 、填妥之船長簽名授權書,並
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測試能自動回報船位。
二 漁船必須全程維持漁船監控系統正常運作。
三 漁船得繼續參與下年大西洋作業之核准條件如下:
(一) 漁船自核准前往大西洋作業之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應
透過漁船監控系統,回報船位在大西洋作業之船位紀錄,其累計期
間達一二○天以上。
(二) 漁船之漁船監控系統八十九年回報船位在大西洋海域紀錄累計天數
未達一八○天者,其九十年該系統回報船位在大西洋海域紀錄累計
天數應達一二○天以上,全年回報船位天數累計應達一五○天以上
。
四 非因不可抗力因素而違反第二點規定者,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七款
規定核處。
五 漁船出海期間,須透過衛星回報漁獲量資料之施行日期,本會將另行
公告。
六 本會八十八年九月八日 (八八) 農漁字第八八六八○○七五號公告「
八十九年起赴大西洋作業之鮪延繩釣漁船必須裝設漁船監控系統之規
定事項」,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