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1:0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應用「戶役政資訊系統」資料安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水保防字第1061859375號 函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維護戶役政資訊系
    統資料之運用安全,依據內政部「各機關應用戶役政資料連結作業要
    點」第八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應用範圍:由內政部及各縣市政府民政局取得戶役政資料媒體
    ,轉供本局做為土石流防災疏散路線資訊建立使用。


三  本局對由內政部及各縣市政府民政局提供之戶役政資料媒體,應依本
    要點規定存放於本局資訊機房內並列管之,非經主管核可,不得攜出
    機房。


四  為維護資料安全,本局取得之戶役政資料媒體,經主管核准後,方可
    轉交應用於本局相關業務計畫使用。


五  相關業務計畫使用完畢之戶役政資料媒體,應由本局媒體管理人員立
    即銷毀。


六  為維護相關資料安全,非經主管核可不得將資料外流。


七  本局其他系統須使用內政部及各縣市政府民政局提供之「戶役政資料
    媒體」資料者,均依照本要點辦理。


八  本要點未詳列之處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