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配合實施糧食管理法第十三條
及其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二項,並辦理所屬試驗研究機關 (以下簡稱
所屬機關) 申請水稻良質米 (以下簡稱良質米) 推薦品種,以擴大良
質米推薦品種栽培面積、加速提升國產稻米品質、增強其市場競爭力
,特訂定本要點。
二 良質米推薦品種由本會召開會議審查核定。
前項審查會議,除由本會相關單位及所屬機關派員出席外,並得邀請
相關專家、學者、業者等列席。
第一項審查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三 本會所屬機關擬將所育成之水稻品種申請為良質米推薦品種,應檢具
下列資料,向本會提請審核:
(一) 本會臺中區農業改良場米質研究室執行之米質分析結果。
(二) 具代表性之種植面積及售價。
四 米質分析樣品取樣如下:
(一) 申請推薦品種於良質米適栽區進行四個期作示範,每期作收穫時,
由各輔導示範之所屬機關於各示範縣 (市) 擇一地點逢機取樣兩次
,並經立即調製送交分析。
(二) 申請推薦品種每期作送交分析樣品之取樣地點至少十處。
五 良質米推薦品種之品質標準:
(一) 米飯食味總評達A。
(二) 白米透明度優於3 (含3) 。
(三) 白米心白、腹白、背白總和不高於1 (含1) 。
六 新核定之良質米推薦品種,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米飯食味總評四個期作中需有百分之四十以上取樣地點達品質標準
。
(二) 白米透明度四個期作之平均需達品質標準。
(三) 白米心白、腹白、背白總和四個期作皆需達品質標準。
(四) 臺灣地區年種植面積需達一千公頃以上。
(五) 售價需高於當地一般品種。
七 所屬機關擬申請之良質米推薦品種,具備下列品質條件者,得逕行提
審:
(一) 米飯食味總評連續兩個期作中需有百分之八十以上取樣地點達品質
標準。
(二) 白米透明度及白米心白、腹白、背白總和連續兩個期作皆需達品質
標準。
八 已核定為良質米推薦品種者,於各年度良質米推薦品種審查會議中,
應由本會原育成機關 (以下簡稱育成機關) 提出繼續推薦之意願及具
有代表性之說明資料供會議議決是否為次年度推薦品種;育成機關未
予明確提出者,視同無意願繼續推薦。
九 已核定之良質米推薦品種,有下列條件之一者,不列為次年度推薦品
種:
(一) 臺灣地區最近三年每年總種植面積未達水稻總種植面積百分之一。
(二) 經育成機關及種苗檢查單位確認品種特性改變或無法供應足夠數量
之合格稻種。
(三) 育成機關已無意願繼續推薦。
一○ 曾列入本會良質米產銷相關計畫之良質米推薦品種者,具備下列條
件,得由育成機關提出具有代表性之說明資料,供會議議決是否恢
復為次年度推薦品種:
(一) 米質分析樣品由最近兩年連續兩個期作於良質米適栽區取樣,每
期作不同農戶取樣地點至少二十處各逢機取樣兩次,並經立即調
製送交分析。
(二) 具備本要點第七點品質條件。
(三) 臺灣地區最近兩年每年總種植面積需達水稻總種植面積百分之一
。
(四) 售價需高於當地一般品種。
(五) 經育成機關及種苗檢查單位確認品種特性並未改變且可供應足夠
數量之合格稻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