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農委會) 為監督輔導農田水利會因農田
水利設施遭受天然災害時之緊急防救,並確實掌控災情迅予處理善後
,以維正常營運,特訂定本要點。
二 各農田水利會管理之農田水利設施遭受天然災害,應先行主動辦理緊
急處理之搶險、搶修措施,以防止災害擴大,並於災害發生後立即向
農委會查報災情。
三 各農田水利會年度預算,應依年度支出預算總額百分之一編列災害準
備金,支應災害緊急搶險、搶修及復建經費之需。
前項準備金於每年汛期過後 (即十一月底以後) ,若有尚未動用者得
專案報請農委會核准,充為其他工程之用。
四 各機關委託代管之區域或都市排水,其設施遭受災害時不適用本要點
,應另案提報委託機關處理之。
五 農田水利設施之經常性管理維護工程及臨時性水利措施,不得列入災
害搶險、搶修工程,應在年度預算歲修維護經費辦理。
六 災情查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每遇颱風、豪雨侵襲後,各農田水利會應即派員全面調查轄區內農
田水利設施受災情形,據實詳填天然災害農田水利設施損毀報告 (
以下簡稱災害損毀報告) ,並以最快速方式提報農委會彙整。
(二) 災害發生後之第一次災害損毀報告應於受災日起二日內提報;最後
之災害損毀報告應於該次災害消失之日起二日內提報。
(三) 災害查報應以災害發生原因為查報單元,並於災害損毀報告中填明
災害名稱及敘明第幾次報告。該次單元災情若一次查報齊全時,即
以「全」次報填之,如一次無法查明時,應依序填列各次報告之順
位。
(四) 災害損毀報告最末欄為合計,各提報單位應按欄分別加予統計,俾
以瞭解受災之數值。
(五) 同一單元災害名稱之災害損毀報告,如分次查報時,其上次提報之
災情資料不必重複填入下次報告,惟填報下次報告時,應將上次提
報之合計數值填入並加累計,俾以瞭解該次災害單元受災之總值。
七 農田水利設施遭受天然災害,為防止災情擴大,危及人民生命財產及
無法取輸水灌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辦理之搶險、搶修工程前、後,均應在原受災現場選定易於辨識背
景拍照存證,並將辦理情形及預、決算書等資料一併逐件裝訂成冊
,俾予查核。
(二) 搶險、搶修工程可一次辦理完成時,如渠道或圳路沖毀無法輸水灌
溉,除土方復原外,需再辦理內外面工修復,始能確保渠道安全者
,應以一次辦理為原則。
(三) 搶險、搶修工程以公開招標為原則,如搶險、搶修期間受限時,等
標期得依「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二條規定簽報會長或其
授權人員核准後予以縮短。
(四) 如有立即之危險時得依「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二條規定
採比價或議價方式處理。
八 各農田水利會應以該年度所列災害準備金,優先支應天然災害搶險、
搶修及復建所需經費。如有不足,應調整年度工作計畫支應;再有不
足,得檢附農田水利會天然災害農田水利設施災後申請勻支或補助說
明書乙式三份,於每年九月底以前提報農委會統籌申辦補助。各受災
農田水利會除特殊重大之災害外,其申辦補助每年以辦理一次為原則
。
九 災害工程經費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各農田水利會經核定之災害工程經費,應依核定事項辦理,不得變
更用途或流作處理災害以外之其他用途。
(二) 搶險、搶修經費不得辦理調整,惟復建工程得視實際執行需要,在
原核定經費內辦理調整。但原核定之復建工程應辦而未辦者,其經
費不得調移他項復建工程辦理調整。
(三) 各農田水利會調整經核定之災害工程經費,每年以辦理一次為限。
一○ 各農田水利會經核定之復建工程,其設計初稿、工程發包、驗收決
算等作業,應依照「農田水利會工務處理要點」規定辦理。各件復
建工程除特殊原因報准外,應於翌年五月底以前全部辦理完成。
一一 農田水利設施管理或災害處理人員之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對於災情查報、災害搶險、搶修及復建工作,任勞任怨如期完成
之有功人員,應給予獎勵。
(二)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對其有關單位及人員,視情節輕重予
以議處:
1 查報災情未盡責或不實而有浮報情事者。
2 對於災害未能及時搶險、搶修造成災情擴大,致人民生命財產
遭受損失、公共設施受損或發生其他意外者。
3 復建工程未能依規定期限完工者。但因特殊原因事先報奉核准
者,不在此限。
4 未依規定編列災害準備金或有浮報需補助情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