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農委會) 為監督輔導農田水利會辦理工
程變更設計或修正施工預算作業,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本注意事項名詞定義如下:
(一) 變更設計:指工程施工中,因故需變更原設計原則以完備原設計標
的之功能需求或為因應緊急事項、事實需求及其他必需配合處理等
涉及設計原則及預算之變更。
(二) 修正施工預算:指工程施工中,因經費之財源調整、工程項目數量
漏列或誤估之調整、地形變動致施工數量不符之調整、契約項目規
定以實做數量結算之調整、因政府法令、稅捐、規費或管制費率變
更之調整及因政策變更須作契約之終止或解除之調整等不涉及設計
原則變更所為之預算修正。
三 工程須辦理變更設計時,農田水利會應事先詳實查核原因外,並須擬
具處理方案及準備相關資料、圖表及增減經費估算表,依「農田水利
會工務處理要點」之工程類別 (以下簡稱工程類別) 處理權責報核:
需現場勘查以為核定依據時,由成立預算核定機關派員會勘決定,並
依工程類別處理權責報請農委會派員監辦。會勘結果依權責奉准後始
可辦理變更設計手續。
四 工程施工中,除有下列原因之一時,並經詳述不能另行辦理之理由,
得依工程類別處理權責報核定後辦理變更增加外,不得辦理變更增加
:
(一) 遇洪水、颱風、地震、戰爭及其他不可抗力之天災人禍,致使工程
遭受損害或危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需緊急處理者。
(二) 原設計項目不符實況,需配合實際功能辦理者。
(三) 工程施工開挖後實際地質、地下物等與設計條件有異者。
(四) 地方反應或陳情案件,經勘查確屬實際需要者。
(五) 農委會交辦必須施工事項。
前項第二、三、四款於現場勘查時,應會同原規劃、設計人員辦理。
五 依下列原因辦理修正施工預算時,得不辦理會勘:
(一) 因工程項目、數量漏列或誤估致需按實調整者。
(二) 因地形變動致施工時施工數量不符需按實調整者。
(三) 契約項目規定以實做數量結算者。
農田水利會辦理前項修正時,應先行派員查核做成報告並將結果及相
關資料、圖表併增減經費估算表依工程類別處理權責報核,經覓妥財
源後即依實際辦理修正施工預算手續。
六 依下列原因辦理修正施工預算時,應將相關資料及增減經費等依工程
類別處理權責報核,經覓妥財源後即依實際辦理修正施工預算手續:
(一) 因工程經費財源致需修正者。
(二) 因政府法令、稅捐、規費或管制費率變更需按實調整者。
(三) 因政策變更需作契約終止或解除之預算修正者。
七 工程施工中,為因應主體工程需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且符合政府採
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條件,得採限制性招標與原訂約廠
商辦理議價:
(一) 擬追加增辦之附屬工程。
(二) 擬追加延建屬延續性計畫之工程,因限於經費預算,暫予刪除延後
施工部分。
八 廠商有下列情事之一時,不得辦理追加增辦工程:
(一) 工程施工進度落後百分之十以上,其責任屬廠商者。
(二) 工程施工中經品質抽驗有拆除重做之不合格紀錄者。
(三) 最近三年承攬農田水利會工程,經施工評鑑為差等以下者。
九 辦理變更設計,除特殊事由者外,其增加之工作費以不超過契約價金
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一○ 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變更設計原則經會勘共同認定有先行施工
之必要者,經依權責核准後得先行施工,再依規定程序辦理變更設
計手續。
(一) 遇洪水、颱風、地震、通水、抽心等不可抗力之事由。
(二) 因施工危及公共設施、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三) 農委會交辦限期完工工程必須辦理變更或配合其他公共設施拆遷
等工程。
一一 辦理工程修正施工預算或變更設計時,應先請原規劃設計人員說明
,查明原因及釐清責任歸屬併修正或變更預算書依規定陳報。
一二 工程設計嚴重錯誤或施工疏忽情節重大,致辦理變更設計者,應予
追究責任。
一三 經查明確因疏失致需辦理修正施工預算或變更設計者,應依下列方
式辦理:
(一) 工程調查測量錯誤、設計數量估算錯誤或漏列,致需調整工作費
用,其調整額度未達百分之十者,應予承辦人員警告糾正,並列
入該年度考績考評;調整額度在百分之十以上者應視情節輕重予
以申誡以上處分。
該調整額度增減不得互抵,並以較高者為計算標準。
(二) 因施工錯誤造成工程變更者,其監造人員應視情節輕重予以申誡
以上處分。
(三) 屬委託規劃、設計、監造者,應依其委託契約規定罰處或求償。
一四 辦理變更設計或修正施工預算時,原契約項目以一全或一式計價者
,如其實際作業內容確受變更或修正部分影響,在不違契約規定及
公開邀約之公平性原則下,得依原招標預算所列該項目之計價方式
按實調整;其未列計價方式時,應依變更或修正後金額與其原占契
約金額比例調整之。
一五 本注意事項未規定作業程序者,悉依工程契約及「農田水利會工務
處理要點」暨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一六 直轄市主管機關得訂定農田水利會辦理工程變更設計暨修正施工預
算作業注意事項,未訂定前得準用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