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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2:1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電腦數化資料申請使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2 月 0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水保企字第1031870567號 函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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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資料共享並加
    強資訊交流,以充分利用既有資源,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之申請單位為:
(一)政府機關。
(二)受政府機關委託計畫之民間機構、團體或學術單位。


三、申請本局電腦數化資料種類以坡地土壤圖、土地利用現況圖、農路圖
    、土石流潛勢溪流圖及崩塌地圖為限,其格式為 ArcView。


四、申請數化資料時應上傳之證明文件(PDF 檔)如下:
(一)政府機關:機關印信。
(二)受政府機關委託計畫之民間機構、團體或學術單位:委託書及機構
      或公司章。


五、申請本局數化資料時,應於本局空間供應資訊系統(http://smap.sw
    cb.gov.tw/)線上填寫申請請表單,經本局審核後以電子郵件通知,
    依據密碼自行上網下載。


六、領用本局電腦數化資料須遵守下列限制事項:
(一)領用本局電腦數化資料以申請單位自行使用為限。
(二)領用本局電腦數化資料僅賦予使用權,申請單位非經本局同意,不
      得自行轉錄、轉售或贈與,亦不得以附加或改良資料為由,自行轉
      錄、轉售或贈與。
(三)領用本局電腦數化資料須專人保管列入移交,非經本局之同意,不
      得複製,不得攜出國外。
(四)遵照國家機密保護法、著作權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本局電腦
      數化資料。


七、領用單位領用本局電腦數化資料時,應於成果報告等引用處敘明引用
    資料之來源。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