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資源管理、因應國際漁業組織實施冷凍大目鮪之貿易認證制度,輔
導經核准輸入但尚未取得我國漁業證照前之漁船,符合國際漁業管理
規範,爰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 本作業規定適用之漁船為核准輸入但尚未取得我國漁業證照之一百噸
以上延繩釣漁船。
三 冷凍大目鮪漁業證明書 (以下簡稱漁業證明書) 之代開事務由本會漁
業署 (南部辦公室) 辦理。
四、漁業證明書 (格式如附件一) 之有效期限為六個月,其應載明格式內
容及需填列之各欄資料,詳如附件二填寫說明。
五 漁業證明書核發對象應遵守「經核准輸入之大型鮪延繩釣漁船自核准
輸入至取得我國漁業證照期間應遵守事項規定」,否則得不予核發漁
業證明書。
六 漁業證明書提出申請者,以漁船輸入申請人或代理商為限,申請時應
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一) 申請函 (如附件三) 。
(二) 資料完整打印之漁業證明書一式四份。
(三) 核准輸入函影本乙份 (首次申領時檢附) 。
(四) 漁船捕獲該批漁獲物之作業時間之船位證明資料 (如漁船監控系統
VMS 資料或漁業電台等船位回報資料) 乙份。但如有裝設VMS,
且船位能自動回報至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者,
免附本次目證明資料。
(五) 運搬船或商輪或空運轉載冷凍大目鮪魚貨明細證明書影本乙份或檢
附魚貨明細資料申報自行運往日本銷售之裝載證明文件。
(六) 申請漁業證明書之總重量已超過上月之累計速報量,而當月之漁獲
量因尚未屆速報時間而未報者,應提具臺灣區遠洋鮪漁船魚類輸出
業同業公會認證之當月漁獲速報表。
七 魚貨完成輸銷通關後二個月內,漁船輸入申請人或代理商需將輸入國
檢定單位所核發之輸入資料影本或售魚清單影本送本會漁業署 (南部
辦公室) 核銷 (如附件四) 。
八 前點魚貨未依規定完成核銷者,嗣後均不對該船之漁獲物核發漁業證
明書。
九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