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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7:4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64 年 11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農防字第1131862787號 令
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動物防疫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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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標準依據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動物用藥品之檢驗、查驗依本標準行之,本標準未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
關得隨時訂定公告之。

第 3 條
本標準於依本法第四條及第十二條檢驗動物用藥品時,適用之。

第 3-1 條
(刪除)

     第 二 章 動物用一般藥品檢驗
     第 一 節 散劑
第 4 條
本標準所稱之散劑,係指以一種或二種以上醫藥品混合作成均勻粉末或細
粒狀之藥品。

第 5 條
散劑之檢驗標準如左:
一、外觀:須符合該藥品申請檢驗之劑型及包裝。
二、一般檢查:須符合該藥品固有顏色、氣味、溶解性及其他物理性狀等
    之規定,且須無含異物,各包裝之內容性狀須均一。
三、純度試驗:須符合各該藥品原有之純度。
四、鑑別試驗:須呈各該藥品所含各成分之陽性試驗。
五、含量測定:須符合該藥品標記含量範圍內,其規定含量應以中華藥典
    或美、英、日等先進國家之藥典為依據,各藥典無記載之藥品得以廠
    商準據之檢驗法作參考。

     第 二 節 錠劑
第 6 條
本標準所稱錠劑,係指一種或數種藥品,摻加或不摻加稀釋劑後,經加工
製成之固體製劑,其形狀大小及重量,悉依藥品之用量及用藥方法而定。

第 7 條
錠劑之檢驗標準如左:
一、錠劑之外觀、一般檢查、純度試驗、鑑別試驗、含量測定,依第五條
    之規定。
二、崩散度試驗:取未加錠衣之錠劑六粒置於崩解測定器中於攝氏三七度
    溫水中,三○分鐘內須完全溶解。特殊劑型者,依中華藥典或其他各
    國藥典之規定。
三、重量差異試驗:取完整之錠劑二○粒分別稱定重量,並計算其平均重
    量,以每一錠劑之重量與平均重量之差異計之,各錠劑重量偏差有超
    過左表所示數值者,應在二粒以下,且不得有超過差異百分率之二倍
    者。
    錠劑重量差異百分率之限度
    平均重量                        差異百分率 (%)
    未滿一三○毫克者                一○.○
    一三○毫克以上未滿三二四毫克者    七.五
    三二四毫克以上者                  五.○

     第 三 節 丸劑
 8 條
本標準所稱丸劑,係指以藥品或藥品之混合物製成球狀者,其重量約為
○.一公克。

 9 條
丸劑之檢驗標準如左:
一、錠劑之外觀、一般檢查、純度試驗、鑑別試驗、含量測定,依第五條
    之規定。
二、崩散度試驗:以人工胃液崩散度檢驗法檢定結果,須在二小時內完全
    崩散。
三、重量差異試驗:依第七條第三款之規定。

     第 四 節 顆粒劑
 10 條
本標準所稱顆粒劑,指以藥品或藥品混合物製成為顆粒狀者,本劑通常為
一・七至一・○五毫米大之粒子。

11 條
顆粒劑之檢驗標準如下:
一、顆粒劑之外觀、一般檢查、純度試驗、鑑別試驗、含量測定,依第五
  條之規定。
二、崩散度試驗:依第七條第二款之規定。
三、粉末量檢查:其能通過○・一七七毫米篩目者應在全量之五%以下。
四、含濕度試驗:應低於各該製劑所規定之濕度。

     第 五 節 膠囊劑
第 12 條
本標準所稱膠囊劑,係指以藥品裝於可溶性硬質或軟質明膠囊殼中製成之
固體製劑。

 13 條
膠囊劑之檢驗標準如左:
一、膠囊之外觀、一般檢查、純度試驗、鑑別試驗、含量測定,依第五條
    之規定。
二、膠囊內容物之重量差異試驗:取完整之膠囊劑二○粒,分別稱定其重
    量,然後用小刷或棉花團將其內容物移出,分別稱定空膠囊之重量,
    由原含內容物時稱得之總重量減去空膠囊之重量,即得各個膠囊內容
    物之淨重,然後計算其平均重量。以每一膠囊內容物之淨重與平均重
    量之差異計之,其差異超過平均量一○%者不得超過二粒,且其最大
    差異不得有超過平均重量之二五%。
    如在上述試驗中,有二粒以上,六粒以下之膠囊,其內容物之淨重與
    平均重量之差異在一○至二五%間,則可再取四○粒重行試驗。在全
    部六○粒膠囊中,每一淨重與平均重量差異,超過平均量一○%者,
    不得在六個以上,且其最大差異亦不得有超過平均量之二五%。
三、含濕度試驗:須低於各該製劑所規定之濕度。
四、崩散度試驗:依第七條第二款之規定。

     第 六 節 注射劑
第 14 條
本標準所稱注射劑,係指藥品經滅菌後,貯存於足能保持藥品於無菌狀態
之容器中,以供注射用之左列製劑。
一、注射液:係為藥品溶於媒液中,經滅菌所得注射用之澄明液體。
二、滅菌懸浮液:係為固體藥品懸浮於適當之媒液中,經滅菌所得之懸浮
    液,此種注射劑不能供靜脈或脊椎管中注射之用。
三、乾粉注射劑:係為滅菌之乾燥藥品,貯存於無菌狀態之容器中,於使
    用時加適當之媒液使成澄明溶液。
四、乾粉懸浮液:係為滅菌之乾燥藥品,貯存於無菌狀態容器中,於使用
    時加適當之媒液使成懸浮液,但不能供靜脈或脊椎管中注射之用。

 15 條
注射液及滅菌懸浮液之檢驗標準如下:
一、注射液及滅菌懸浮液之外觀、一般檢查、純度試驗、鑑別試驗、含量
  測定,依第五條之規定。
二、酸鹼度檢查:應符合各該製劑之規定。
三、容器內充填量:應符合中華藥典所定標準。
四、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五、細菌內毒素試驗:應符合該製劑細菌內毒素試驗之規定,其標準應以
  中華藥典、美國藥典、歐洲藥典、英國藥典或日本藥典為依據。
六、澄明度試驗:注射液不得有渾濁或不溶物存在。

第 16 條
乾粉注射劑及乾粉懸浮液之檢驗標準如下:
一、乾粉注射劑及乾粉懸浮液之外觀、一般檢查、純度試驗、鑑別試驗、
  含量測定,依第五條之規定。
二、重量差異試驗:取檢品十個,求其平均重量,應至少有八個檢品內容
  重量差異率不得超過下列各目所定數值,且超過之檢品不得超過該數
  值之二倍:
(一)標示重量未滿十五毫克者,重量差異率為十五%。
(二)標示重量為十五毫克以上未滿一百二十毫克者,重量差異率為十%
   。
(三)標示重量為一百二十毫克以上未滿三百毫克者,重量差異率為七・
   五%。
(四)標示重量為三百毫克以上者,重量差異率為七%。
三、無菌試驗:本劑以所附之溶液溶解後,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
四、細菌內毒素試驗:本劑以所附之溶液溶解後,應符合該製劑細菌內毒
  素試驗之規定,其標準應以中華藥典、美國藥典、歐洲藥典、英國藥
  典或日本藥典為依據。
五、含濕度試驗:應低於各該劑所規定之濕度。
六、澄明度試驗:乾粉注射劑不得有渾濁或不溶物存在。

     第 七 節 軟膏劑
第 17 條
本標準所稱軟膏劑,係指一種或數種藥品,添加軟膏基劑,經研合均勻所
製成之半固體外用製劑,用於塗敷於動物體皮膚或粘膜。

 18 條
軟膏劑之檢驗標準如左:
一、軟膏劑之外觀、一般檢查、純度試驗、鑑別試驗、含量測定,依第五
    條之規定。
二、無菌試驗:眼疾、乳房炎或子宮炎軟膏劑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細
    菌及黴菌。

     第 八 節 栓劑
第 19 條
本標準所稱栓劑,係指供放置於動物體各不同孔道內,其形狀及重量,因
使用部位不同而異,通常應用於體溫狀態時即能軟化、熔化或溶解,而發
揮其主要治療效能之固體製劑。

 20 條
栓劑之檢驗標準如左:
一、栓劑之外觀、一般檢查、純度試驗、鑑別試驗、含量測定,依第五條
    之規定。無菌試驗依第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
二、軟化試驗:須於動物體溫時即能軟化。

     第 九 節 液劑
第 21 條
本標準所稱液劑係指一種或數種化學藥品加於適當溶劑中所製成注射以外
之液體藥品。

第 22 條
溶液之檢驗標準如左:
一、液劑之外觀、一般檢查、純度試驗、鑑別試驗、含量測定,依第五條
  之規定。
二、微生物限量試驗:須符合各該藥品規定之微生物限量範圍內。惟點眼
    用液劑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細菌及黴菌。
三、酸鹹度試驗:須符合各該藥品之規定。
四、防腐劑含量測定:添加防腐劑之液劑須行本項測定,其含量須在規定
    限度範圍內。

     第 三 章 動物用生物藥品檢驗標準
     第 一 節 豬瘟血清檢驗標準
第 23 條
本標準適用於豬瘟病毒 (Hog cholera virus) 高度免疫豬隻之血清加適當
防腐劑後製成製劑之檢定。

第 24 條
被檢豬瘟血清須符合左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為淡黃色或紅褐色透明液體,雖有時含有灰白色沉澱,
    但不得含有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防腐劑含有量試驗:石碳酸之含有量須為○.五%以下。
四、效力試驗:選體重四○至五○公斤未經豬瘟免疫之健康毛豬三隻,任
    取一隻為對照。試驗豬二隻,施行共同免疫注射,即於一側耳根部皮
    下注射被檢製劑 (按體重每公斤注射一.○公撮) ,另在對側同一部
    位注射豬瘟強毒毒血一○○、○○○ MLD。對照豬一隻,同時注射豬
    瘟強毒毒血一○○、○○○ MLD。經二週觀察結果,試驗豬須無不良
    反應或輕度反應後耐過而健存,對照豬呈典型急性豬瘟症狀後於一四
    日內發病而斃死。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應予複檢。

     第 二 節 豬肺疫與副腸炎混合血清檢驗標準
第 25 條
本標準適用於巴氏桿菌 (Pasteurella Multocida) 沙氏桿菌 (S.Choleraesuis)
大腸桿菌 (E.Coli) 混合浮游菌液,注射於健康牛、馬經高度免疫之血清
,加適當防腐劑後製成製劑之檢定。

第 26 條
被檢豬肺疫與副腸炎混合血清須符合左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為淡黃色或紅褐色透明液體,雖有時含有少量灰白色沉
    澱,但不得含有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防腐劑含有量試驗:石碳酸之含有量須為○.五%以下。
四、安全試驗:選體重一三至一五公克健康白鼠五隻分別注射本劑○.五
    公撮於腹腔內經一○日觀察,均須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增重健存。
五、效力試驗:選體重一三至一五公克健康白鼠一二隻,任取二隻為對照
    ,其餘一○隻,各皮下注射本劑○.二公撮經二四小時後再於他側注
    射巴氏桿菌一、○○○ MLD經二週觀察結果,試驗組白鼠須有八○%
    以上耐過而健存,對照組白鼠須於一週內發病而斃死。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三 節 豬丹毒血清檢驗標準
第 27 條
本標準適用於強毒豬丹毒桿菌 (Ery.insidiosa) 注射於健康牛、馬經高度
免疫之血清,加適當防腐劑後製成製劑之檢定。

第 28 條
被檢豬丹毒血清須符合左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為淡黃色或紅褐色透明液體,雖有時含有少量灰白色沉
    澱物,但不得含有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防腐劑含有量試驗:石碳酸之含有量須為○.五%以下。
四、安全試驗:選體重一三至一五公克健康白鼠五隻,分別注射本劑○.
    五公撮於腹腔內,經一○日觀察,均須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增重健存。
五、效力試驗:選體重一三至一五公克健康白鼠一二隻,任取二隻為對照
    ,其餘一○隻,分別注射本劑○.○四公撮於皮下,經二四小時後注
    射強毒豬丹毒菌一、○○○ MLD,經二週觀察結果,試驗組白鼠,須
    有八○%以上耐過而健存,對照組白鼠,須於一週內發病而斃死。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四 節 家禽霍亂血清檢驗標準
第 29 條
本標準適用於家禽霍亂菌 (Pasteurella Multocida) 注射於健康牛、馬,
經高度免疫之血清, 加適當防腐劑製成製劑之檢定。

第 30 條
被檢家禽霍亂血清須符合左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為淡黃色或紅褐色透明液體,雖有時含有少量灰白色沉
    澱物,但不得含有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防腐劑含有量試驗:石碳酸之含有量須為○.五%以下。
四、安全試驗:選體重一三至一五公克健康白鼠五隻,分別注射本劑○.
    五公撮於腹腔內,經一○日觀察,均須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增重健存。
五、效力試驗:選體重一三至一五公克健康白鼠一二隻,任取二隻為對照
    ,其餘一○隻分別注射本劑○.一公撮於皮下,經二四小時後再注射
    家禽亂菌一、○○○ MLD,經二週觀察結果,試驗組白鼠,須有八○
    %以上耐過而健存,對照組白鼠,須於一週內發病而斃死。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五 節 炭疽血清檢驗標準
第 31 條
本標準適用於強毒炭疽菌 (B.anthracis)  注射於健康牛、馬,經高度免
疫之血清,加適當防腐劑後製成製劑之檢定。

第 32 條
被檢炭疽血清須符合左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為淡黃色或紅褐色透明液體,雖有時含有少量灰白色沉
    澱物,但不得含有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防腐劑含有量試驗:石碳酸之含有量須為○‧五以下。
四、安全試驗:選體重一三至一五公克健康白鼠五隻分別注射本劑○‧五
    公撮於腹腔內,經一○日觀察,均須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增重健存。
五、效力試驗:選體重二○○至二五○公克健康天竺鼠七隻,任取二隻為
    對照,其餘五隻分別於腹腔內注射本劑二.○公撮經二四小時,再皮
    下注射炭疽第Ⅱ苗一○○ MLD對照天竺鼠僅注射同量炭疽第Ⅱ苗,經
    一○日觀察結果,試驗天竺鼠須有八○%以上耐過而健存,對照天竺
    鼠須於二日半內發病而斃死。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六 節 犬瘟熱血清檢驗標準
第 33 條
本標準適用於犬瘟熱病毒 (Canine Distemper Virus) 注射於犬,經高度
免疫之血清製成製劑或以真空冷凍乾燥方法製成製劑之檢定。

第 34 條
被檢製劑須符合左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的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乾燥製劑加所
    附稀釋液溶解後須濃度均一。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真空試驗:乾燥製劑於暗室距離五公釐以內以 Teslar coil 行無極
    放電時,瓶內須有放電。但填充氮之製劑不受此項限制。
四、含濕度試驗:乾燥製劑含濕度須在四%以下。
五、安全試驗:選體量一三至一五公克健康白鼠五隻及體重約三○○公克
    健康天竺鼠二隻,分別注射○.五公撮及五公撮於腹腔內,經七日觀
    察結果,均須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健存。
六、抗體含有量試驗:將被檢血清稀釋為五○,二五○,一二五○倍各與
    犬瘟熱病毒 (雞胎化犬瘟熱病毒○.一公撮中含有一○○至五○○
    EID50) 等量混合,放置於冰箱內感作一八至二四小時後注射於孵化七
    日之雞胚胎,其中和抗體價須在四○○ED50以上。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七 節 犬傳染性肝炎血清檢驗標準
第 35 條
本標準適用於犬傳染性肝炎病毒 (Infectious Canine Hepatitis Virus)
注射於犬經高度免疫之血清製成製劑或以真空冷凍乾燥方法製成製劑之檢
定。

第 36 條
被檢犬傳染性肝炎血清須符合左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的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乾燥製劑加所
    附稀釋液溶解後,須濃度均一。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真空試驗:乾燥製劑於暗室距離五公釐以內以 Teslar coil行無極放
    電時,瓶內須有放電。但填充氮之製劑不受此項限制。
四、含濕度試驗:乾燥製劑含濕度須為四%以下。
五、安全試驗:選體量一三至一五公克健康白鼠五隻及體重約三○○公克
    健康天竺鼠二隻,分別注射○.五公撮及五公撮於腹腔內,經七日觀
    察,均須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健存。
六、抗體含有量試驗:本劑以二%馬血清加燐酸緩衝食鹽水 (PH七.四)
    稀釋為五○,二五○,一、二五○及六、二五○倍,各稀釋與犬傳染
    性肝炎病毒液 (每公撮含有一○○至三○○TCID50) 等量混合,置於
    攝氏三七度九○分鐘感作後各該稀釋液分別接種於四支狗腎細胞培養
    試管,加細胞培養液後靜置於攝氏三七度培養七日,檢查特徵的細胞
    變性並求出 ED50,結果須在 ED50二五○倍以上。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八 節 豬瘟診斷用螢光抗體檢驗標準
第 37 條
本標準適用於豬瘟病毒 (Hog cholera virus)  免疫抗體,以螢光色素結
合精製後經真空冷凍乾燥方法製成製劑之檢定。

第 38 條
被檢豬瘟診斷用螢光抗體須符合左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呈帶淡黃白色乾固狀,加所附稀釋液溶解後成淡黃綠色均
    勻液體,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PH 不得少於七.○。
二、真空試驗:於暗室距離五公釐以內,以 Teslar coil行無極放電時,
    瓶內須有放電。但填充氮之製劑不受此項限制。
三、特異性試驗:使用 ALD株感染豬之扁挑腺凍結切片或感染兔化豬瘟毒
    之豬由來細胞為豬瘟病毒感染材料。並以健康豬之扁桃腺或正常培養
    細胞及分別感染日本腦炎病毒,豬小病毒及豬傳染性胃腸炎病毒之培
    養細胞為對照材料。依直接法滴加本劑置攝氏三十七度染色六十分鐘
    ,以螢光顯微鏡觀察時,豬瘟病毒感染材料在細胞質內須呈現特異性
    螢光,而對照材料須無類似螢光。
四、力價試驗:將本劑以 PH 七.二燐酸緩衝食鹽水二進法稀釋之各階段
    稀釋液,作用於第三款所述豬瘟病毒感染材料,置攝氏三十七度染色
    六十分鐘,以螢光顯微鏡觀察時,呈特異性螢光之本劑最終稀釋倍數
    ,須在四倍以上。
五、抗原阻止試驗:將第三款所述豬瘟病毒感染材料,以中和抗體價一千
    倍以上之抗豬瘟血清及陰性血清分別前處理後,再依直接法滴加本劑
    置攝氏三十七度染色六十分鐘,以螢光顯微鏡觀察時,用抗豬瘟血清
    前處理之標本,須無特異性螢光或其螢光顯著減弱,用陰性血清前處
    理之標本須呈現特異性螢光,且其染色性無異常。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九 節 豬弓蟲病診斷用螢光抗體檢驗標準
第 39 條
本標準適用於豬弓蟲病原體 (Toxoplasma gondii)  免疫抗體 (血清) ,
以螢光色素結合精製後經真空冷凍乾燥方法製成製劑之檢定。

第 40 條
被檢豬弓蟲病診斷用螢光抗體須符合左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呈帶黃淡白色乾固狀,加所附稀釋液溶解後呈淡黃綠色均
    勻液體,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PH 不得少於七.○。
二、真空試驗:於暗室距離五公釐以內,以Teslar coil 行無極放電時,
    瓶內須有放電。但填充氮之製劑不受此項限制。
三、特異性試驗:以感染 RH 株白鼠之腹水、脾及肺塗抹標本及分別感染
    日本腦炎病毒、豬小病毒、豬瘟病毒及豬傳染性胃腸炎病毒之培養細
    胞為對照材料。依直接法滴加本劑置攝氏三十七度染色六十分鐘,以
    螢光顯微鏡觀察時,弓蟲感染材料須呈現特異性螢光,而對照材料須
    無類似螢光。
四、力價試驗:將本劑以 PH 七.二燐酸緩衝食鹽水二進法稀釋之各階段
    稀釋液,作用於第三款所述弓蟲感染材料,置攝氏三十七度染色六十
    分鐘,以螢光顯微鏡觀察時,呈特異性螢光之本劑最終稀釋倍數,須
    在四倍以上。
五、抗原阻止試驗:將第三款所述弓蟲感染材料以抗體價一千倍以上之抗
    弓蟲血清及陰性血清分別前處理後,再依直接法滴加本劑置攝氏三十
    七度染色六十分鐘,以螢光顯微鏡觀察時,用抗弓蟲血清前處理之標
    本,須無特異性螢光或其螢光顯著減弱。用陰性血清前處理之標本須
    呈現特異性螢光,且其染色性無異常。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十 節 豬弓蟲病 BDB 乾燥血球抗原檢驗標準
第 41 條
本標準適用於豬弓蟲病原體 (Toxoplasma gondii) 水溶性抗原,加綿羊紅
血球後,以真空冷凍乾燥方法製成製劑之檢定。

第 42 條
被檢豬弓蟲病 BDB  乾燥血球抗原須符合左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為紅褐色乾固狀,加所附稀釋液溶解後呈淡褐色均勻液
    體,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真空試驗:於暗室距離五公釐以內,以 Teslar coil  行無極放電時
    ,瓶內須有放電。但填充氮之製劑不受此項限制。
四、力價試驗:豬弓蟲病 BDB (Bis diazo-benzidine) 乾燥血球抗原,照
    規定稀釋後,與陽性及陰性血清分別行 HA 試驗須在二五六倍以上呈
    凝集,陰性血清須不呈凝集。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十一 節 布氏桿菌病診斷用菌液檢驗標準
第 43 條
本標準適用於布氏桿菌 (Brucella abortus) 之培養濃厚死菌液,加適當
防腐後製成製劑之檢定。

第 44 條
被檢布氏桿菌病診斷用菌液須符合左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為乳白色均勻溷濁液(但加色素者須具有該色素之色澤
    ),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防腐劑含有量試驗:石炭酸之含有量須為○.五%以下。
四、變異試驗:實施熱度凝集、酸凝集及叮啶黃凝集時,須不發生凝集。
五、力價試驗:依左列方法測定之:
 (一) 平板急速用抗原:將標準血清(每公撮一、○○○國際單位)每公
      撮稀釋為二○、二五、三○、三五、四○單位,其○.○二公撮與
      對照陰性血清○‧○四公撮,分別滴於玻璃板上與被檢菌液○.○
      二公撮實施凝集反應時含有三○單位以上抗體血清,須在五分鐘以
      內呈凝集,但對照陰性血清○.○四公撮須不呈凝集(試驗時室溫
      應保持二○至二五度)。
 (二) 試管法抗原:被檢菌液以○.五%石炭酸加生理食鹽水稀釋一○倍
      後與標準血清實施試管法凝集反應,其結果標準血清稀釋四○○倍
      者須有五○%凝集。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十二 節 雛白痢診斷用菌液檢驗標準
第 45 條
本標準適用於白痢菌 (Salmonella pullorum)之培養濃厚死菌液,加適當
色素及防腐劑後製成製劑之檢定。

第 46 條
被檢雛白痢診斷用菌液須符合左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有該色素均勻細菌浮游液,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防腐劑含有量試驗:石碳酸之含有量,須為○.五%以下。
四、力價試驗:選雛白痢病強陽性、弱陽性及陰性成雞各二隻以上,分別
    實施全血平板凝集反應,陽性雞須一分鐘以內呈顆粒凝集,但對照陰
    性雞,在一分鐘以內不呈凝集 (試驗時室溫保持攝氏二○至二五度)
    。
五、認定試驗:將本劑以生理鹽水稀釋為一○○倍 (抗原) 已知雛白痢陽
    性及陰性血清實施試管法凝集反應,確認其凝集價 (與合格成品比較
    試驗) 。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十三 節 牛結核菌素檢驗標準
第 47 條
本標準適用於牛分枝桿菌 (Mycobacterium  bovis) 培養濾液,經純化萃
取之蛋白衍生物 (Purified protein derivative,PPD) 之檢定。

第 48 條
被檢牛結核菌素須符合左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為淡褐色透明液體有芳香味,但不得含有異物及沉澱物
    。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安全試驗:選體重三○○至四○○公克健康天竺鼠三隻,各腹腔內注
    射本劑一.○公撮,觀察一週,須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健存,再經六週
    後以合格結核菌素一○○倍稀釋液○.一公撮注射於皮下,經二四小
    時後測定其局部反應,須為直徑九公釐以下,且剖檢時,不得有結核
    病變。
四、力價試驗:選體重五○○公克以上健康天竺鼠五隻,肌肉注射牛分枝
    桿菌流動石蠟浮游液,使其獲得免疫,經六週後,於其背部皮內注射
    本劑一、○○○倍稀釋液○.一公撮,另於對側,以同樣方法注射英
    國中央獸醫研究所 ( Central veterinary Laboratory) 之對照用標
    準品 (Reference Standard Preparation) 為對照,經二四小時後,
    比較其發紅腫脹程度,其腫脹度須相同或其差異在直徑二公釐以下。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十四 節 家禽霍亂菌苗檢驗標準
第 49 條
本標準適用於家禽霍亂巴氏桿菌(Pasteurella multocida)培養菌液或
培養後添加巴氏桿菌次單位重組蛋白,經不活化後加適當防腐劑後製成製
劑之檢定。

第 50 條
被檢家禽霍亂菌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的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純粹試驗:不得含有家禽霍亂巴氏桿菌以外之細菌。
四、防腐劑含有量試驗:甲醛(Formaldehyde)及酚(Phenol)含有量各
  須為○.二%以下,硫柳汞(Thimerosal)須為○.○一%以下。
五、安全試驗:選體重十三至十五公克健康小鼠五隻,各注射本劑○.五
  毫升於皮下,經二週觀察,須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增重健存。
六、效力試驗:選體重十三至十五公克健康小鼠十二隻,隨機取二隻為對
  照,其餘十隻試驗小鼠各注射本劑○.二毫升於皮下,經二週,以家
  禽霍亂菌一○LD50皮下注射攻擊,觀察二週,試驗組小鼠須六十%以
  上耐過而健存,對照小鼠須全部發病斃死。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十五 節 雞傳染性鼻炎不活化菌苗檢驗標準
第 51 條
本標準適用於雞嗜血桿菌A型菌、B型菌、C型菌或兩型以上之混合菌 (
Hemophilus para-gallinarum type A,type B,type C or Mixed types)
培養液,經殺菌添加佐劑製成製劑之檢定。

第 52 條
被檢雞傳染性鼻炎不活化菌苗須符合左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的性狀,具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純粹試驗:塗抹染色標本不得含有雞嗜血桿菌以外之細菌。
四、防腐劑含量試驗:蟻醛含量須為○.二五%以下,Thimerosal 含量
    須為○.○一%以下。
五、安全試驗:選體重三五○公克 (約五週齡) 雞傳染性鼻炎抗體陰性健
    康雞十二隻,按用量、用法注射一○隻,另二隻為對照。混合菌苗則
    按用量、用法注射二○隻,另四隻為對照。試驗雞於菌苗注射後觀察
    三週,須無任何不良反應且健康。
六、效力試驗:
 (一) A型菌不活化菌苗之安全試驗雞,於接種菌苗三至四週後分別採血
      分離血清與雞嗜血桿菌A型菌液,實施紅血球凝集抑制反應結果,
      須有七○%以上呈凝集抑制反應。
 (二) B型菌或C型菌不活化菌苗之安全試驗雞,於接種菌苗後三週,以
      每公撮10雞嗜血桿菌B型或C型強毒株菌液之○.一公撮接種於
      兩側鼻腔內,接種後觀察一週,試驗雞須七○%以上無
症狀耐過,
     對照組須全部發病。

 (三) 任何兩型以上之混合菌苗則按前述 (一) 及 (二) 項之方法分別實
      施紅血球凝集抑制反應及強毒菌液之攻擊試驗,並須符合該項之檢
      驗合格標準。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十六 節 乾燥布氏桿菌第十九號活菌苗檢驗標準
第 53 條
本標準適用於布氏桿菌第十九號株 (Brucella abortus strain 19) 經馬
鈴薯培地培養後加適當媒劑以真空冷凍乾燥方法製成製劑之檢定。

第 54 條
被檢乾燥布氏桿菌第十九號活菌苗須符合左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的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加稀釋液溶
    解後須濃度均一。
二、純度試驗:除布氏桿菌外,不得含有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真空試驗:於暗室距離五公釐以內,以 Teslar coil行無極放電時,
    瓶內須有放電。但填充氮之製劑不受此項限制。
四、含濕度試驗:含濕度須為四%以下。
五、安全試驗:選體重三○○公克健康天竺鼠二隻,注射本劑使用量稀釋
    液○.二五公撮於股內皮下,經二週觀察,須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健存
    。
六、活菌數試驗:將本劑以添附溶液行倍數稀釋後接種於 Tryptose agar
    平板培地,放置於攝氏三七度恆溫器內,經七二小時取出計算菌數,
    每劑量所含菌數不得少於五○○億。
七、鑑定試驗:本劑與布氏桿菌症陽性血清凝集反應時須呈陽性反應,對
    陰性血清之凝集反應須呈陰性。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十七 節 炭疽芽胞菌苗檢驗標準
第 55 條
本標準適用於弱毒炭疽菌 (B. anthracis) ,以石碳酸加甘油食鹽水製成
炭疽Ⅱ苗製劑之檢定。

第 56 條
被檢炭疽芽胞菌苗須符合左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為無色透明液,稍帶灰白色沈澱,但不得含有異物及異
    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該炭疽菌以外之細菌。
三、芽胞數試驗:將本劑以普通肉羹 ( PH 七‧二至七‧四) 稀釋為二○
    、○○○倍後,注入於四個滅菌培養皿各一公撮,再加入普通瓊脂 (
    保持攝氏五十度左右) 一○公撮,充分混合製成平板,放置於攝氏三
    七度恆溫器內培養二四小時後取出檢查,本劑每公撮須含有四五○萬
    至五五○萬個活芽胞。
四、防腐劑含有量試驗:石碳酸之含有量須為○‧一%以下。
五、毒力試驗:選體重二五○至三○○公克健康天竺鼠五隻及體重一‧五
    至二‧○公斤健康兔二隻,分別皮下注射本劑○‧二公撮,經一○日
    觀察結果,天竺鼠在注射部位呈限局性指頭大硬腫且其中半數以上,
    須於注射後二日半至四日內發病而斃死,家兔在注射部位雖呈限局性
    指頭大紅腫,經四至五日後消退恢復而健存。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十八 節 豬丹毒活菌苗檢驗標準
第 57 條
本標準適用於豬丹毒菌 (Ery. insidiosa) 叮啶黃 (Acriflavine)  耐性
弱毒株經純粹培養之浮游液加叮啶黃後製成製劑之檢定。

第 58 條
被檢豬丹毒活菌苗須符合左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為微溷濁且帶綠褐色之液體,雖有時含有少量灰白色菌
    體沉澱,但不得含有異物及異常氣味。 PH 在六.八至七.八之間。
二、活菌數試驗:本劑每公撮內,須含有一億以上之豬丹毒活菌。
三、純度試驗:本劑之培養不得含有豬丹毒菌以外之細菌。
四、認定試驗:將本劑移殖於○.○五叮啶黃瓊脂培地時,須有豬丹毒菌
    集落之發育。
五、安全試驗:選體重一三至一五公克健康白鼠三隻,分別將本劑○.五
    公撮注射於皮下經二週觀察,仍須生存。
六、效力試驗:選體重一三至一五公克健康白鼠一二隻,任取二隻為對照
    ,試驗白鼠一○隻,分別皮下注射本劑各○.○一公撮經二週觀察後
    ,以皮下注射強毒豬丹毒菌液一○○ MLD攻擊後觀察二週,而試驗組
    白鼠須有八○%以上耐過而健存,對照組白鼠須於一週內發病斃死。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十九 節 乾燥豬丹毒活菌苗檢驗標準
第 59 條
本標準適用於豬丹毒菌叮啶黃耐性株經純粹培養後以真空冷凍乾燥方法製
成製劑之檢定。

第 60 條
被檢乾燥豬丹毒活菌苗須符合左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的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加稀釋液溶
    解後須濃度均一。
二、活菌數試驗:本劑使用量稀釋液每公撮內,須含有一億以上之豬丹毒
    活菌。
三、純度試驗:本劑使用量稀釋液之培養不得含有豬丹毒菌以外之細菌。
四、認定試驗:本劑使用量稀釋液,移殖於○.○五%叮啶黃瓊脂培地時
    ,須有豬丹毒菌落發育。
五、真空試驗:於暗室距離五公釐以內,以 Teslar coil行無極放電時,
    瓶內須有放電。但填充氮之製劑不受此項限制。
六、安全試驗:選體重一三至一五公克健康白鼠五隻,分別注射本劑使用
    量稀釋液○.五公撮於腹腔內,經一○日觀察須仍生存。
七、效力試驗:選體重一三至一五公克健康白鼠一二隻,任取二隻為對照
    ,其餘一○隻,各注射本劑使用量稀釋液○‧一公撮於皮下,經二週
    觀察後,再皮下注射強毒豬丹毒菌一○○ MLD,觀察一○日,試驗組
    白鼠須有八○%以上耐過而健存,對照白鼠須於一週內發病而斃死。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二十 節 豬肺疫及副腸炎混合菌苗檢驗標準
第 61 條
本標準適用於巴氏桿菌 (Past. multocida) 大腸桿菌 (E.coli) 及沙氏桿
菌 (S.choleraesuis) 等混合菌液,加適當防腐劑後製成製劑之檢定。

第 62 條
被檢豬肺疫及副腸炎混合菌苗須符合左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帶黃褐色均勻溷濁液靜置時雖有少量灰白色菌體沉澱,
    但不得含有異物及異常氣味。 PH 在六.八至七.二之間。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防腐劑含有量試驗:蟻醛及石碳酸之含有量須各為○.二%以下。
四、安全試驗:選體重一三至一五公克健康白鼠三隻,各注射本劑○.五
    公撮於皮下,經二週觀察,須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增重健存。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二十一 節 乾燥兔化豬瘟疫苗檢驗標準
第 63 條
本標準適用於兔化豬瘟病毒 (Lapinized hog cholera virus)  注射於家
兔,採取病材加適當保護劑後以真空冷凍乾燥方法製成製劑之檢定。

第 64 條
被檢乾燥兔化豬瘟疫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之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加所附稀釋
  液溶解後須濃度均一。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病原細菌,而且每劑量中無病原
  性細菌不得超過十個。
三、真空試驗:於暗室距離五毫米以內以 Teslar Coil  行無極放電時,
  瓶內須有放電。但填充氮之製劑,不在此限。
四、含濕度試驗:含濕度須為四%以下。
五、安全試驗:選三至六週齡無特定病原(Specific pathogen free,SPF
  )豬二頭,每頭肌肉注射十劑量,經十日觀察均須無任何不良反應而
  健存。
六、效力試驗:選三至六週齡 SPF  豬三頭,隨機取二頭以肌肉注射百分
  之一劑量(經查驗合格之疫苗於規定有效期限內抽查送檢者,依該疫
  苗十分之一劑量)為免疫組,其餘一頭作為對照組。注射後十日分別
  於免疫組及對照組肌肉注射豬瘟強毒毒血(ALD株)5~8×105.0 FAID50
  (50% fluorescent antibody infectious dose),觀察十四日,免
  疫組須無任何不良反應或呈輕微反應而健存,對照組須呈典型急性豬
  瘟病症。
七、認定試驗:以反轉錄聚合酶鏈反應(Reverse transcription polymerase
  chain reaction,RT-PCR)檢測呈現兔化豬瘟病毒株特有基因片段。
八、病毒迷入試驗:本劑一劑量以稀釋液稀釋成一毫升後與具有一千倍以
  上抗豬瘟家兔免疫血清等量混合液,經三十七攝氏度感作一小時後分
  別接種於豬腎、兔腎等株化細胞,經培養五日,須無細胞變性效應(
  Cytopathic effect,CPE),並經次代同源細胞繼代培養七日,亦須
  無細胞變性效應,且以一%之天竺鼠及雞紅血球分別進行紅血球吸附
  試驗,均須呈陰性反應。另本劑以分子生物學方法檢測不得檢出兔出
  血熱病毒。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二十二 節 乾燥兔化豬瘟組織培養活毒疫苗檢驗標準
第 65 條
本標準適用於兔化豬瘟病毒 (Lapinized hog cholera virus) 以組織培養
之病毒增殖液,加適當保護劑後,經真空冷凍乾燥方法製成製劑之檢定。

第 66 條
被檢乾燥兔化豬瘟組織培養活毒疫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之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加所附稀釋
  液溶解後須濃度均一。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真空試驗:於暗室距離五毫米以內,以 Teslar Coil  行無極放電時
  ,瓶內須有放電。但填充氮之製劑,不在此限。
四、含濕度試驗:含濕度須為四%以下。
五、病毒含有量試驗:被檢疫苗依其特性,以下列方法任選一種測定其病
  毒含有量:
(一)試驗管或培養盤之 END 法試驗:每劑量須含 103.5TCID50(50%
   Tissue culture infective dose)以上之病毒。
(二)培養盤之斑點形成試驗:每劑量須含 103.5PFU(Plaque forming
   units)以上之病毒。
(三)螢光抗體染色法試驗:每劑量須含 103.5 FAID50(50% Fluorescent
   antibody infectious dose)以上之病毒。
(四)家兔感染力價試驗:每劑量須含 103.5RID50(50% Rabbit infective
   dose)以上之病毒。
六、認定試驗:以反轉錄聚合酶鏈反應(Reverse transcription polymerase
  chain reaction,RT-PCR)檢測呈現兔化豬瘟病毒株特有基因片段。
七、安全試驗:選三至六週齡無特定病原(Specific pathogen free,SPF
  )豬二頭,每頭肌肉注射十劑量,經十日觀察,均須無任何不良反應
  而健存。
八、效力試驗:選三至六週齡 SPF  豬三頭,隨機取二頭以肌肉注射本劑
  百分之一劑量(經查驗合格之疫苗於規定有效期限內抽查送檢者,依
  該疫苗十分之一劑量)為免疫組,其餘一頭作為對照組。注射後十日
  分別於免疫組及對照組肌肉注射豬瘟強毒毒血(ALD株)5~8×105.0 FAID50
  (50% fluorescent antibody infectious dose),觀察十四日,免
  疫組須無任何不良反應或呈輕微反應而健存,對照組須呈典型急性豬
  瘟病症。
九、病毒迷入試驗:本劑一劑量以稀釋液稀釋成一毫升後與具有一千倍以
  上抗豬瘟家兔免疫血清等量混合液,經三十七攝氏度感作一小時後分
  別接種於豬腎、兔腎等株化細胞,經培養五日,須無細胞變性效應(
  Cytopathic effect,CPE),並經次代同源細胞繼代培養七日,亦須
  無細胞變性效應,且以一%之天竺鼠及雞紅血球分別進行紅血球吸附
  試驗,均須呈陰性反應。另本劑以分子生物學方法檢測不得檢出兔出
  血熱病毒及豬環狀病毒(包括一型及二型)。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二十三 節 日本腦炎不活化疫苗檢驗標準
第 67 條
本標準適用於日本腦炎病毒 (Japanese encephalitis virus)  人工感染
之白鼠,雞胚胎乳劑或組織培養液加適當防腐劑後製成製劑之檢定。

第 68 條
被檢日本腦炎不活化疫苗須符合左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為灰白色或淡褐危溷濁液,不得含有粗大組織片、異物
    及異常氣味,PH須在六‧四至七‧四之間。如為組織培養液須為紅桃
    色透明液,PH須在七‧四至七‧六之間。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防腐劑含有量試驗:蟻醛含有量須為○‧二%以下。石碳酸含有量須
    為○‧五%以下。Thimerosal含有量須為○‧○一%以下。
四、安全試驗:選體重一三至一五公克健康白鼠五隻及體重三○○公克健
    康天竺鼠二隻,分別注射本劑○‧五公撮及五公撮於腹腔內,同時另
    選體重一○至一二公克健康白鼠一○隻,注射本劑各○‧○三公撮於
    腦內,經一○日觀察,均須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增重健存。
五、效力試驗:選二至三週齡 (體重七至九公克) 健康白鼠三○隻,腹腔
    內注射本劑一○倍稀釋液○‧一公撮,三日後注射同劑量,第二次注
    射後第四日,以日本腦炎病毒中山株10-1腦乳劑○‧二公撮注射於腹
    腔內,同時另選同週齡健康白鼠六○隻為對照,分成四組,以日本腦
    炎病毒中山株10-1 10-2 10-3 10-4腦乳劑各○‧二公撮注射於腹腔內
     (10-1 組為三○隻,其餘各組為一○隻) 經二週觀察,試驗組在攻擊
    後第四日呈日本腦炎症狀而斃死或攻擊一四日後尚發病中者均以死亡
    計算,其生存耐過率須超過四○%,對照組接種10-1組,須有九○%
    以上發病,且其 LD50 須小於103

    第 二十四 節 乾燥日本腦炎活毒疫苗檢驗標準
第 69 條
本標準適用於弱毒日本腦炎 (Japanes enecephalitis virus)  接種於組
織細胞增殖後,加適當乳劑以真空冷凍乾燥方製成製劑之檢定。

第 70 條
被檢乾燥日本腦炎活毒疫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的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加所附稀釋
    液溶解後須濃度均一。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真空試驗:於暗室距離五公釐以內,以 Teslar coil行無極放電時,
    瓶內須有放電。但填充氮之製劑不受此項限制。
四、含濕度試驗:含濕度須為四%以下。
五、安全試驗:選體重三○○公克健康天竺鼠二隻及一三至一五公克健康
    白鼠五隻分別注射本劑使用量稀釋液二.○及○.二公撮於皮下,經
    二週觀察,須無不良反應而健存。
六、效力試驗:選生後一個月健康仔豬三隻,任取一隻為對照,其餘二隻
    按其用量用法注射一次,經二週後採取血清,測定中和抗體價,試驗
    豬之抗體價,須有稀釋血清二○倍以上,對照豬須為一○倍以下。
七、病毒含有量試驗:以組織培養法,測定病毒價,試驗結果每公撮中
     TCID50 須為105以上。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二十五 節 狂犬病不活化疫苗檢驗標準
第 71 條
本標準適用於狂犬病 (Rabies virus) 固定毒,注射山羊或家兔,經發病
後採取腦及脊髓等材料,製成二○%乳劑加適當防腐劑或以紫外線照射後
製成製劑之檢定。

第 72 條
被檢狂犬病不活化疫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之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防腐劑含有量試驗:酚(Phenol)之含有量須為○.五% 以下。
四、安全試驗:選體重十三至十八公克健康 ICR  小鼠四隻,將本劑以每
  分鐘一千迴轉行遠心分離十分鐘後,取上清液,每隻注射○.○三毫
  升於腦膜下,經注射後觀察二週,須無任何異常症狀而增重健存。
五、效力試驗:選體重十三至十八公克健康 ICR  小鼠三十隻,隨機取十
  五隻為免疫組,其餘十五隻為對照組。免疫組於腹腔注射本劑四分之
  一劑量,注射後二週隨機分成三組,每組五隻,各組分別以狂犬病病
  毒(CVS株)感染小鼠腦組織乳劑原液、十倍稀釋液及一百倍稀釋液,
  於腦內注射○.○三毫升;對照組隨機分成三組,每組五隻,各組分
  別以狂犬病病毒(CVS株)感染小鼠腦組織乳劑一千倍稀釋液、一萬倍
  稀釋液及十萬倍稀釋液,於腦內注射○.○三毫升。統計注射後第五
  日至第十四日呈現狂犬病症狀及斃死小鼠隻數,免疫組及對照組分別
  依 Reed and Muench 法計算半數致死劑量(Median lethal dose,
  LD50 ),其防禦力價須達一千以上。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二十六 節 乾燥犬瘟熱活毒疫苗檢驗標準
第 73 條
本標準適用於犬瘟熱病毒 (Canine distemper virus) 人工感染於雞胚胎
或組織培養後加適當乳劑以真空冷凍乾燥方法製成製劑之檢定。

第 74 條
被檢乾燥犬瘟熱活毒疫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之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加所附稀釋
  液溶解後須濃度均一。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真空試驗:於暗室距離五毫米以內,以 Teslar coil  行無極放電時
  ,瓶內須有放電。但填充氮之製劑,不在此限。
四、含濕度試驗:其含濕度須為四%以下。
五、安全試驗:選四週齡(體重約十五公克)健康小鼠十隻以本劑溶解乳
  劑○・○三毫升,分別注射於五隻小鼠腦內,以○・五毫升注射於另
  五隻腹腔內。同時選體重三百公克健康天竺鼠二隻,按其應用於狗規
  定用量注於射腹腔內,經十日觀察,須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健存。
六、病毒含有量試驗:將本劑以所附稀釋液溶解後以磷酸緩衝食鹽水行十
  進法稀釋,每階稀釋各以○・二毫升注射於六個孵化第七日雞胚胎漿
  尿膜上,再孵七日後開卵檢查犬瘟熱結節斑病變,求出其 EID50(50%
  Embryo infective dose),須在 103.5 EID50 以上。
七、病毒迷入試驗:將本劑與犬瘟熱病毒高度免疫血清,等量混合後,置
  於四攝氏度感作十八至二十四小時,然後接種於十支狗腎培養細胞試
  管各○・一毫升,於三十七攝氏度再培養七日,結果各培養細胞無顯
  示變化。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二十七 節 犬傳染性肝炎活毒疫苗檢驗標準
第 75 條
本標準適用於犬肝炎病毒(Canine hepatitis virus)經組織培養後,以
真空冷凍乾燥方法製成製劑之檢定。

第 76 條
被檢犬傳染性肝炎活毒疫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之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加所附稀釋
  液溶解後須濃度均一。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真空試驗:於暗室距離五毫米以內,以 Teslar coil  行無極放電時
  ,瓶內須有放電。但填充氮之製劑,不在此限。
四、含濕度試驗:其含濕度須為四%以下。
五、安全試驗:選四週齡(體重約十五公克)健康小鼠十隻,以本劑溶解
  乳劑○・○三毫升,分別注射於五隻小鼠腦內,以○・五毫升注射於
  另五隻腹腔內,同時選體重三百公克健康天竺鼠二隻,按其應用於狗
  規定用量注射於腹腔內,經十日觀察須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健存。
六、病毒含有量試驗:將本劑以所附稀釋液溶解後,以細胞培養液施行十
  進法稀釋,每階稀釋倍數各以○・一毫升分別接種於四支犬腎發育細
  胞試管,使接種液與細胞發育面接觸後,置於三十七攝氏度斜面感作
  一小時,每管加入○・九毫升細胞培養液後,置於三十七攝氏度繼續
  培養七日,然後檢查細胞病變並求出其劑量之 TCID50(50% Tissue
  culture infective dose),結果每劑量病毒須含有 103 TCID50以下
  。
七、病毒迷入試驗:將本劑與犬傳染性肝炎病毒高度免疫血清,等量混合
  後,置於四攝氏度感作十四至二十四小時,然後接種於十隻犬腎培養
  細胞試管各○・一毫升,於三十七攝氏度再培養七日,結果各細胞均
  須無顯示變化。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二十八 節 貓傳染性腸炎活毒疫苗檢驗標準
第 77 條
本標準適用於貓傳染性腸炎病毒 (Feline Infections Enteritis Virus)
經組織培養後製成製劑或以真空冷凍乾燥方法製成製劑之檢定。

第 78 條
被檢貓傳染性腸炎活毒疫苗須符合左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的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真空試驗:於暗室距離五公釐以內,以 Teslar coil行無極放電時,
    瓶內須有放電。但填充氮之製劑不受此項限制。
四、含濕度試驗:其含濕度須為四%以下。
五、安全試驗:依左列方去測定之。
   (一) 選體重三○○至六○○公克健康貓二隻,皮下或肌肉注射本劑一
        劑量,觀察一四日須不呈任何反應而健存。
   (二) 選體重一○至一二公克健康白鼠一○隻,將本劑一○倍稀釋液○
        .○三公撮分別注射於腦內,觀察三週,注射後第三日至第二一
        日不呈症狀而健存。
   (三) 選體重三○○至四○○公克健康天竺鼠二隻,將本劑○.二公撮
        分別注射於皮下,觀察一○日,均須不得發生嚴重反應或斃死。
六、病毒含有量試驗:將本劑培養於貓腎組織培養細胞時,一劑量須含有
    104 FAID50 以上。
七、效力試驗:選體重三○○至六○○公克健康貓二隻,各皮下或肌肉注
    射本劑一劑量經三週後,以貓傳染性腸炎強毒攻擊,另選二隻為對照
    。試驗組須不呈貓傳染性腸炎症而健存,對照須於強毒攻擊後八日內
    呈貓傳染性腸炎症狀及白血球減少症。血液每立方毫米中白血球數降
    至四、○○○以下時,此項試驗得於強毒攻擊後第一四日停止。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二十九 節 新城雞瘟不活化疫苗檢驗標準
第 79 條
本標準適用於新城雞瘟病毒 (New castle disease virus) 經人工感染之
雞胚胎乳劑或組織細胞培養液,加適當防腐劑佐藥劑製成製劑之檢定。

第 80 條
被檢新城雞瘟不活化疫苗須符合左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為帶褐灰色或淡白色之均勻懸濁液,但不得含有異物及
    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防腐劑含有量試驗:蟻醛含有量須為○.二%以下。 Thimerosal 須
    為○.○一%以下。
四、安全試驗:選體重一至一‧五公斤未經新城雞瘟免疫健康雞一四隻,
    任取二隻為對照,餘一二隻分別肌肉注射二劑量 (二隻) 及二分之劑
    量 (一○隻) 經二週觀察,不得呈任何不良反應。
五、效力試驗:將前項安全試驗合格雞一二隻及對照雞二隻,以新城雞瘟
    強毒 (佐藤株) 一、○○○ MLD肌肉注射攻擊,經二週觀察,注射二
    劑量者均須健存,接種二分之一劑量者須七五%以上,不呈反應或呈
    輕微反應後耐過而健存,對照雞二隻,須呈典型新城雞瘟病症而斃死
    。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三十 節 乾燥新城病活毒疫苗檢驗標準
第  81 條
本標準適用於弱毒新城病病毒(AttenuatedNewcastle disease virus)
培養於胚胎蛋或組織培養細胞後加適當乳劑,以真空冷凍乾燥方法製成製
劑之檢定。

第 82 條
被檢乾燥新城病活毒疫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加所附稀釋液
   溶解後須濃度均一。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但屬胚胎蛋製造且以非注
  射方式(Non-Parenteral)免疫者,每劑量所含非病原菌不得超過一
  個。
三、真空試驗:於暗室距離五毫米以內,以 Teslar Coil  行無極放電時
   ,瓶內須有放電。但填充氮之製劑,不在此限。
四、含濕度試驗:含濕度須為四%以下。
五、安全試驗:選十日齡內或三週齡至五週齡之新城病抗體陰性雞十隻,
  按其用法投予十劑量疫苗八隻,經三週觀察,均須無任何不良反應而
  健存,另混飼未免疫之對照組二隻,不得有感染發病情事。
六、效力試驗:依下列方法擇一試驗:
(一)病毒含有量試驗:依規定將疫苗溶解後,以磷酸鹽緩衝生理鹽水(
   Phosphate-buffered saline, PBS)行十進法稀釋後,各階稀釋液
   ○‧二毫升,注射於九至十一日雞胚胎尿囊腔內各五個,除二十四
   小時內斃死者不計算外,算出 EID50(50% Embryo infective dose
   ),其結果須在105 EID50以上;TCND株須在104 EID50以上。
(二)攻毒試驗:選四週齡至五週齡未經新城病疫苗免疫健康雞十二隻(
   但蛋內注射用疫苗則按其用法選用適當日齡雞隻或胚胎),隨機選
   二隻為對照,試驗雞十隻按其用量、用法接種,經十四日後,連同
   對照雞二隻以新城病強毒(佐藤株)一千 MLD( Minimal lethal
   dose)肌肉注射攻擊,經二週觀察。試驗雞須有八十%以上,不呈
   反應或呈輕微反應後耐過而健存。對照雞二隻,須呈典型新城病病
    症而斃死。
七、病毒迷入試驗:將新城病高度免疫血清與疫苗中病毒完全中和後之中
  和疫苗各○‧一毫升分別注射於孵化九日至十一日雞胚胎尿囊腔內及
  十日至十二日雞胚胎漿尿膜(各五個)上,注射於尿囊腔內者繼續孵
  化七日,注射於漿尿膜上者再孵化五日觀察胎兒變化。各胚胎須正常
  發育且漿尿膜上均須不形成斑點。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三十一 節 雞傳染性支氣管炎不活化疫苗檢驗標準
第 83 條
本標準適用於雞傳染性支氣管炎病毒 (Avian infectious bronchitis v-
irus) 培養於雞胚胎或組織培養細胞後加適當不活化劑製成製劑之檢定。

第 84 條
被檢雞傳染性支氣管炎不活化疫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的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防腐劑含量試驗:蟻醛含有量須為○.二%以下。 Thimerosal 須為
    ○.○一%以下。
四、安全試驗:選三至五週齡 SPF  雞七隻,任取二隻為對照,其餘五隻
    按其用量、用法注射後觀察三週,均無不良反應而健存。
五、力價試驗:採取注射後三週之血清及對照雞血清於攝氏五六度三○分
    鐘非動化;將中和試驗用病毒,以磷酸緩衝液一○倍階段稀釋,將各
    階段稀釋液分為三群:第一群加入試驗群之混合血清、第二群加入對
    照混合血清及第三群加入磷酸緩衝液做為病毒對照,等量混合於攝氏
    四度感作一八至二四小時;各取○.一公撮接種於五個八日齡雞胚胎
    尿腔內,於攝氏三七度培養八日。除注射後二四小時內死亡者不計外
    ,檢查胚胎之變化,計算中和指數。試驗組須為二.○以上,對照組
    為一.○以下。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三十二 節 雞傳染性支氣管炎活毒疫苗檢驗標準
第 85 條
本標準適用於雞傳染性支氣管炎弱毒病毒(Attenuated avian infectious
bronchitis virus)培養於胚胎蛋或組織培養細胞後加適當乳劑以真空冷
凍乾燥方法製成製劑之檢定。

第 86 條
被檢雞傳染性支氣管炎活毒疫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的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加所附稀釋
  液溶解後須濃度均一。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但屬胚胎蛋製造且以非注
  射方式(Non-Parenteral)免疫者,每劑量所含非病原菌不得超過一
  個。
三、真空試驗:於暗室距離五毫米以內,以 Teslar Coil 行無極放電時,
  瓶內須有放電。但填充氮之製劑,不在此限。
四、含濕度試驗:含濕度須為四%以下。
五、安全試驗:選十日齡以內無特定病原(Specific pathogen free, SPF)
  雞十五隻,隨機選五隻為對照,其餘十隻,依受測疫苗推薦用量、用
  法接種後觀察三週,不得呈任何不良反應。
六、病毒含有量試驗:本劑以磷酸緩衝液(Phosphate buffered saline,
  PBS),行十倍階段稀釋後,將各稀釋液○.一毫升,分別注射於各五
  個八日齡發育雞胚胎尿囊腔內,每日觀察繼續八日。除注射後二十四
  小時內死亡者不計外,死胎須檢查胚胎之變化,確認是否由本病毒致
  死。每一劑量須含有三○○EID50(50% Embryo infective dose)以上
  。
七、力價試驗:採取注射後三週之血清及對照雞血清於攝氏五十六度三十
  分鐘非働化;將中和試驗用病毒,以 PBS 十倍階段稀釋,將各階段
  稀釋液分為三群:第一群加入試驗群之混合血清、第二群加入對照混
  合血清及第三群加入 PBS 做為病毒對照,等量混合於攝氏四度感作
  十八至二十四小時;各取○.一毫升接種於五個八日齡雞胚胎尿囊腔
  內,於攝氏三十七度培養八日。除注射後二十四小時內死亡者不計外
  ,檢查胚胎之變化,計算中和指數。試驗組須為二.○以上,對照組
  為一.○以下。
八、病毒迷入試驗:本劑與雞傳染性支氣管炎高度免疫血清等量混合,於
  攝氏三十七度感作一小時,取○.一毫升接種於五個八日齡雞胚胎尿
  囊腔內,於攝氏三十七度培養八日,除注射後二十四小時內死亡者不
  計外,檢查胚胎須無任何病變或死亡,尿囊液與等量五%新鮮雞紅血
  球液混合,須無平板凝集反應。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三十三 節 馬立克病活毒疫苗檢驗標準
第 87 條
本標準適用於火雞或雞來源疱疹病毒(Herpesvirus )以雞或鴨胚胎組織
培養後加適當乳劑,經凍結或真空冷凍乾燥方法製成製劑之檢定。

第 88 條
被檢馬立克病活毒疫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之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加所附稀釋
  液溶解後須濃度均一。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真空試驗:於暗室距離五毫米以內,以 Teslar Coil  行無極放電時
  ,瓶內須有放電。但填充氮或凍結之製劑,不在此限。
四、安全試驗: 選一日齡無特定病原(Specific pathogen free,SPF)
  雞七隻,隨機取二隻為對照組,其餘五隻於背頸部皮下注射本劑十劑
  量,接種後觀察三週,均須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健存。
五、病毒含有量試驗:將本疫苗培養於雞胚胎纖維母細胞(Chicken embryo
  fibroblasts,CEF)時,每劑病毒含有量須達一千 PFU(Plaque forming
  units,PFU)以上。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三十四 節 雞痘疫苗檢驗標準
第 89 條
本標準適用於減毒雞痘病毒(Fowlpox virus)或鴿痘病毒(Pigeonpox
virus )以雞胚胎蛋或細胞培養方式,取其感染材料加適當乳劑,以真空
冷凍乾燥或其他適當方法製成製劑之檢定。

第 90 條
被檢雞痘疫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之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加所附稀釋
  液溶解後須濃度均一。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但屬胚胎蛋製造且以非注
  射方式(Non-Parenteral)免疫者,每劑量所含非病原菌不得超過一
  個。
三、真空試驗:於暗室距離五毫米以內以 Teslar Coil  行無極放電時,
   瓶內須有放電。但填充氮或非冷凍乾燥之製劑,不在此限。
四、含濕度試驗:含濕度須為四%以下。但非冷凍乾燥之製劑,不在此限
  。
五、安全試驗:選三至五週齡無特定病原(Specific pathogen free,SPF
  )雞七隻,隨機取二隻為對照組,其餘五隻,依疫苗用法用量注射於
  翼部三角膜,觀察二十一日。觀察期間除局部發痘外無其他任何異狀
  ,而且不得形成痂皮或轉移。
六、發痘試驗:依前款方法試驗雞隻須於注射後五至十日,接種位置開始
  出現腫脹、結節甚至結痂,之後逐漸消退,二十一日內須完全恢復。
七、病毒含有量試驗:依下列方法擇一進行試驗,每劑量病毒含有量不可
  少於其疫苗標示。
(一)雞胚胎蛋:將疫苗行十倍稀釋,每稀釋階段接種於五枚九至十一日
   齡雞胚胎漿尿膜上,每枚接種○‧一毫升,經繼續孵化五日,觀察
   漿尿膜上出現痘斑(Pock)情形,並以 Reed and Muench  法計算
   病毒含有量。
(二)雞胚胎纖維母細胞(Chicken embryo fibroblasts,CEF ):將疫
   苗行十倍稀釋,每稀釋階段接種於雞胚胎纖維母細胞,接種後七日
   觀察其細胞變性效應(Cytopathic effect),並以 Reed and Muench
   法計算病毒含有量。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三十五 節 鳥痘疫苗檢驗標準
第 91 條
本標準適用於弱毒鳥痘病毒,培養於雞胚胎或組織細胞增殖後加適當乳劑
以真空冷凍乾燥方法製成製劑之檢定。

第 92 條
被檢鳥痘疫苗須符合左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的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加所附稀釋
    液溶解後須濃度均一。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真空試驗:於暗室距離五公釐以內,以 Teslar coil行無極放電時,
    瓶內須有放電。但填充氮之製劑不受此項限制。
四、安全試驗:選未經種痘之健康金絲雀九隻,任取三隻為對照,其餘六
    隻,按其用量、用法接種本劑,經二週觀察,除局部發痘外,無發生
    其他任何異常,且其發痘,須於種痘二週內恢復。
五、發痘試驗:依前款方法接種本劑之試驗鳥隻,須於種痘局部,腫脹發
    痘,並於觀察期間終了時須完全恢復,且無發生其他異狀變化。
六、病毒含有量試驗:依規定加所附稀釋液溶解後,以燐酸緩衝食鹽水,
    行十進稀釋為10-2 10-3 10-4,各稀釋液○.一公撮分別注射於一二
    至一四日雞胚胎漿尿膜上各五個,培養於攝氏三七度恆溫器,第五日
    取出,觀察漿尿膜上,形成痘疱數目一劑量病毒所生之痘疱,須在
    10-3以上。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三十六 節 雞腦脊髓炎活毒疫苗檢驗標準
第 93 條
本標準適用於雞腦脊髓炎病毒(Avian encephalomyelitis virus)注射於
胚胎蛋,取其感染材料加適當乳劑,以真空冷凍乾燥或其他適當方法製成
製劑之檢定。

第 94 條
被檢雞腦脊髓炎活毒疫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之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加所附稀釋
  液溶解後須濃度均一。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但屬胚胎蛋製造且以非注
  射方式(Non-Parenteral)免疫者,每劑量所含非病原菌不得超過一
  個。
三、真空試驗:於暗室距離五毫米以內以 Teslar Coil  行無極放電時,
  瓶內須有放電。但填充氮或液態之製劑,不在此限。
四、含濕度試驗:含濕度須為四%以下。但液態之製劑,不在此限。
五、安全試驗:選三至五週齡無特定病原(Specific pathogen free,SPF
  )雞七隻,隨機取二隻為對照組,其餘五隻依疫苗用法各接種十劑量
  ,接種後觀察三週,觀察期間均須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健存。
六、病毒含有量試驗:依下列方法擇一試驗,每劑量病毒含有量不可少於
  其疫苗標示:
(一)供試疫苗以十倍稀釋法稀釋成 10-1至10-4 後,以其一毫升腦內注射
   於一至四日齡 SPF  雛雞,每稀釋階段至少注射五隻,觀察三週,
   計算各稀釋階段呈運動失調之雛雞數,並以 Reed and Muench  法
   計算病毒含有量。。
(二)供試疫苗以十倍稀釋法稀釋成 10-1至10-4 後,以其○‧一毫升注射
   於六日齡 SPF  雞胚胎卵黃囊內,每稀釋階段至少注射五個,注射
   之雞胚胎經孵化至十八日齡,計算各稀釋階段呈異常之雞胚胎數,
   並以 Reed and Muench  法計算病毒含有量。另無接種之同日齡對
   照雞胚胎七十五%以上須無異常。
七、病毒迷入試驗:以未經稀釋之供試疫苗○‧一毫升與等量抗雞腦脊髓
  炎血清(中和指數二‧五以上之抗體價) 中和後,注射於六日齡 SPF
  雞胚胎卵黃囊內五個以上,經注射之雞胚胎於第十八日齡時檢查均須
  正常。
八、力價試驗:選三至五週齡 SPF  雞十二隻,隨機取二隻為對照組,其
  餘十隻依疫苗之用法用量各接種一劑量,經疫苗免疫後第三至四週採
  取血清,以雞腦脊髓炎病毒抗原行瓊膠沈澱反應(Agar gel precipitation
  test),免疫組之血清須八十%以上呈陽性反應。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三十七 節 豬傳染性胃腸炎活毒疫苗檢驗標準
第 95 條
本標準適用於豬傳染性胃腸炎病毒,經增殖後,加適當佐劑製成製劑之檢
定。

第 96 條
被檢猪傳染性胃腸炎活毒疫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之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針劑疫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但錠劑類,不在
   此限。
三、真空試驗:於暗室距離五毫米以內,以 Teslar coil  行無極放電時
  ,瓶內須有放電。但填充氮或非冷凍乾燥製劑,不在此限。
四、含濕度試驗:含濕度須為四%以下。但非冷凍乾燥製劑,不在此限。
五、病毒迷入試驗:本劑與猪傳染性胃腸炎病毒高度免疫血清等量混合中
  和後,接種於二種以上之培養猪源細胞內,置於三十七攝氏度培養七
  日中,不得有其他病毒之污染。
六、病毒含有量試驗:每劑量病毒須含有 104 TCID50(50% Tissue culture
  infective dose) 以上。
七、安全試驗:
(一)小鼠:選體重十三至十五公克健康小鼠十隻,隨機取二隻為對照外
   ,其餘八隻於腹腔及皮下各接種四隻,接種量各為○‧五毫升,觀
   察二週,須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健存。
(二)小猪接種:選體重十至十五公斤健康猪三頭,一頭接種十劑量,一
   頭接種一劑量,另一頭為對照,觀察三週,須無不良反應而健存。
八、力價試驗:將安全試驗接種一劑量之猪隻,經三週後補強一劑量,再
  經二週後採血,測定其中和抗體價,結果須為一百二十八倍以上,對
  照猪隻須為陰性。但錠劑類,不在此限。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三十八 節 豬萎縮性鼻炎菌苗檢驗標準
第 97 條
本標準適用於博德氏菌 (Bordetella bronchiseptica)  或博德氏菌加巴
氏桿菌 (Pasteurella multocida) 或博德氏菌、巴氏桿菌及其類毒素 (
Toxoid) 之混合培養菌液,經不活化後,加適當佐劑製成製劑之檢定。

第 98 條
被檢製劑須合乎左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性狀之均勻懸浮液,但不得含有異物及異狀
    氣味。
二、純粹試驗:不得含有該菌苗標示菌種以外之細菌。
三、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四、防腐劑含有量試驗:蟻醛含有量須為○.二五%以下,或Thimerosal
    須為○.○一%以下。
五、安全試驗:
 (一) 選三週齡健康小白鼠一○隻,分成二組,每組五隻,一組各皮下注
      射本劑○.五公撮。另一組於大腿部肌肉注射本劑○.一公撮,觀
      察一○日,須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健存。
 (二) 選體重約三五○公克健康天竺鼠二隻,各於背部皮內注射本劑○.
      一公撮,觀察一○日,注射部位須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健存。
 (三) 選出生後一個月內無博德氏菌及巴氏桿菌抗體仔豬三頭,任取二頭
      按其用法用量接種本劑,其餘一頭為對照,觀察三週須無任何不良
      反應而健存。
六、效力試驗:
 (一) 博德氏菌小白鼠效力試驗:選博德氏菌抗體陰性三週齡小白鼠六○
      隻,任取三○隻為免疫組,以生理食鹽水稀釋成一○倍之本劑○.
      五公撮腹腔注射,其餘三○隻為對照組。免疫組於免疫後第十四日
      ,分為三小組,每小組一○隻,依組序以博德氏菌強毒菌株 1×108
           /ml 至1 ×1010/ml三階段菌液○.一公撮注射於腹腔攻擊,對照
      組三○隻,分為三小組,每小組一○隻,依組序以 1×106/ml至1×
      108/ml三階段活菌液○.一公撮注射於腹腔內,觀察一○日,然後
      兩組分別以貝卡二氏 (Beherens-Karber) 法計算其 LD50 ,免疫組
      之 LD50 ,防禦指數須高於對照組一○○倍以上。
 (二) 博德氏菌仔豬抗體力價試驗:將第五款安全試驗合格仔豬觀察終止
      時採血分離之血清,以博德氏菌一二-一株Ⅰ相菌製成診斷液之五
      ○倍稀釋磷酸緩衝液浮游菌液 (1×1010/ml) 為抗原,施行試管凝
      集反應結果,免疫組豬二頭之凝集價均須呈四○倍以上,對照組豬
      須為一○倍以下。
 (三) 巴氏桿菌效力試驗:選巴氏桿菌抗體陰性三週齡小白鼠六○隻,任
      取三○隻為免疫組,各腹腔注射一○倍稀釋之本劑○.五公撮,其
      餘三○隻為對照組。免疫組於免疫後第十四日分為三小組,每小組
      一○隻,依組序以巴氏桿菌強毒菌株 1×106至 1×108三階段活菌液
      ○.一公撮注射於腹腔內。同時對照組三○隻亦分為三小組,每小
      組一○隻,依組序以 1×105至 1×107三階段活菌液○.一公撮注射
      於腹腔內,觀察一○日,兩組分別以貝卡二氏法計算其LD50,防禦
      指數須高於對照組 1×100.5以上。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三十九 節 鴨病毒性肝炎活毒疫苗檢驗標準
第 99 條
本標準適用於鴨病毒性肝炎病毒 (Duck Hepatits Virus)  接種於雞胚胎
或經組織培養後,加適當媒劑以真空冷凍乾燥方法製成製劑之檢定。

第 100 條
被檢乾燥鴨病毒性肝炎活毒疫苗須符合左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加所附稀釋液
    溶解後須濃度均一。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真空試驗:於暗室距離五公釐以內,以 Teslar coil行無極放電時,
    瓶內須有放電。但填充氮之製劑不受此項限制。
四、含濕度試驗:含濕度須為四%以下。
五、安全試驗:選三日齡以內無抗體健康小鴨七隻,五隻各行肌肉注射十
    劑量另二隻混飼為對照,經三週觀察均無不良反應或呈輕微反應而健
    存。
六、病毒含有量試驗:依規定將疫苗溶解後,以磷酸緩衝食鹽水行十進稀
    釋,各階稀釋液○.一公撮注射於六日齡雞胚胎尿腔內各五個,繼續
    於攝氏三七度培養七天,除二四小時內斃死者不計外,算出其 EID50
    。在七天內未斃死者仍應剖檢有無本病毒引起之特徵病變 (如萎縮、
    水腫、胎兒肝綠色化、壞死、出血) ,有病變者即以感染雞胚胎計算
    。每一劑量之病毒含量須在 103 EID50 以上。
七、力價試驗:選三週齡無抗體之健康小鴨八隻,按其用量用法注射五隻
    ,另三隻為對照。採取注射後二及三週之試驗鴨血清及對照鴨血清,
    分別稀釋五倍,經攝氏五六度三○分鐘非働化後,與十進法稀釋病毒
    液分別等量混合,於攝氏四度感作一八小時後,將混合液之○.一公
    撮注射於六日齡雞胚胎行中和抗體價測定,試驗鴨血清之中和價須為
    五○倍以上,對照鴨血清須為五倍以下。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四十 節 新城雞瘟紅血球凝集抗原檢驗標準
第 101 條
本標準適用於感染新城雞瘟病毒雞胚胎尿液,經不活化加適當佐藥,以真
空冷凍乾燥方法製成製劑之檢定。

第 102 條
被檢新城雞瘟紅血球凝集抗原須符合左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為白色乾固狀,加所附稀釋液溶解後呈淡黃色均勻液體
    ,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真空試驗:於暗室距離五公釐以內以 Teslar coil行無極放電時,瓶
    內須有放電。但填充氮之製劑不受此項限制。
三、不活化試驗:以滅菌生理鹽水依規定溶解後,將○.一公撮注射於一
    ○日齡雞胚胎尿腔內五個,繼續孵化五日,各胎兒須正常發育而且檢
    查尿液之血球凝集性時,均須紅血球凝集陰性。
四、力價試驗:將抗原溶解後以二進法稀釋,各階稀釋液○.四公撮分別
    與○.五%雞血球液○.四公撮混合,靜置於室溫六○分鐘後觀察,
    五○○倍以上之稀釋須呈完全凝集。
五、特異性試驗:新城雞瘟陽性及陰性血清各二例,自一○倍作成○.二
    公撮之二進稀釋列,各階稀釋血清分別加入含四單位之被檢凝集抗原
    ○.二公撮,置室溫一○分鐘後加入○.五%雞紅血球液○.四公撮
    ,再置於室溫六○分鐘後判定,陽性血清須呈其原有阻止凝集價,陰
    性血清須不阻止凝集。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四十一 節 雞麥可病菌急速凝集反應診斷用菌液檢驗標準
第 103 條
本標準適用於雞麥可病菌 Mycoplasma Gallisepticum (M.G) 或 Mycoplasma
Synoviae (M.S) 培養濃厚死菌液,加適當色素及防腐劑後製成製劑
之檢定。

第 104 條
被檢雞麥可病診斷用菌液須符合左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有該色素均勻細菌浮游液,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純粹試驗:塗抹染色標本之鏡檢不得含有麥可菌以外之細菌。
三、防腐劑含有量試驗: Thimerosal 之含量須為○.○一%以下。
四、力價試驗:雞麥可病 (M.G或M.S) 強陽性、疑陽性及陰性雞各三隻,
  分別實施全血平板凝集反應。強陽性雞須一分鐘以內呈顆粒凝集、疑
  陽性雞一-二分鐘內呈顆粒凝集、陰性雞於二分鐘以內不呈顆粒凝集
   (試驗時室溫保持攝氏二○-二十五度) 。
五、認定試驗:將本劑以燐酸緩衝食鹽水稀成一二.五倍 (抗原) 與已知
    雞麥可病陽性及陰性血清實施試管法凝集反應,確認其凝集價 (與合
    格成品比較試驗) 。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四十二 節 豬免疫球蛋白檢驗標準
第 105 條
本標準適用於豬血清混合後經透析濃縮無菌過濾,加適當防腐劑製成免疫
球蛋白 (Immunoglobulin) 製劑之檢定。

第 106 條
被檢者豬免疫球蛋白須符合左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為淡黃色或紅褐色透明液體,雖有時含有白色沉澱,但
    不得含有異物及異常氣味,其 PH 須為六.四至七.二之間。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防腐劑含量試驗 Thimerosal ○.○一%以下。
四、安定性試驗:本劑二.○公撮,分裝於內徑一二毫米、長七五毫米有
    栓試驗管置攝氏五四度溫水槽中加溫四小時,須不呈膠狀化。
五、病毒迷入試驗:本劑以組織培養鹽類液稀釋成一○○倍後分成二組,
    其中一組以○.一公撮直接與豬睪丸細胞培養後四日,以 END法測定
    有無細胞變性效果,另一組以其○.一公撮培養於發育豬睪丸細胞,
    三日後觀察有無細胞變性效果,上述二組均不得呈現細胞變性效果。
六、安全性試驗:選體重一三至一五公克健康小白鼠五隻及體重約三○○
    公克健康天竺鼠二隻分別注射本劑○.五公撮及五公撮於腹腔內,經
    一○日觀察,均無任何反應而增重健存。
七、力價試驗:
 (一) 丙球蛋白含量試驗:以電氣泳動法及蛋白氮定量法測定結果須含有
      一○○毫克以上之丙球蛋白,且其丙球蛋白量須為總蛋白之八五%
      以上。
 (二) 豬瘟中和抗體價試驗:以 END法測定豬瘟中和抗體價須為一、○○
      ○倍以上。
 (三) 大腸菌症效力試驗:選體重一七至二二公克之小白鼠四○隻,分成
      試驗群及對照群各二○隻,試驗群每隻各皮下注射本劑○.二公撮
      ,經二四小時後分成五組,每組四隻,未注射本劑,對照群亦分成
      五組,每組四隻,分別以大腸桿菌標準血清型三至四菌株混合菌液
      10-10 至10-4 各階段稀釋液○.一公撮腹腔內接種攻擊,攻擊後每
      日觀察統計斃死隻數,五日後分別計算試驗群及對照群之LD50 ,結
      果其防禦力價須為101.5以上。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四十三 節 豬大腸桿菌多價不活化菌苗檢驗標準
第 107 條
本標準適用於豬大腸桿菌 ( Escherichia coli)  各不同血清型菌之培養
液或濾過液經殺菌添加佐藥製成製劑之檢定。

第 108 條
被檢豬大腸菌多價不活化菌苗須符合左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安全試驗:
 (一) 選體重十七至二十二公克健康小白鼠五隻,各接種本劑○.五公撮
      於皮下,同時另選體重二五○至三五○公克健康天竺鼠二隻注射本
      劑各二公撮於皮下經十天觀察均須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健存。
 (二) 選體重十五至二十公斤健康小豬二隻,間隔二週各注射本劑五公撮
      於耳後肌肉,每次注射後各觀察二週,除注射局部呈直徑十公分以
      下之腫脹外,不得有其他任何不良反應。
四、力價試驗:選體重十三至十五公克之健康小白鼠二十五隻各腹腔注射
    本菌苗之十倍稀釋液○.五公撮於腹腔內,二週後分成五組,每組五
    隻,然後連同未接種菌苗健康小白鼠二十五隻亦分為五組,每組五隻
    ,分別以大腸桿菌標準血清型菌株五株
     (O149:K91:88+, ST+ LT+,
      O147:ST+,
      O114:K90, 99+,
      O89:987P+,
      O8:K87, 88+ST+LT+)
    的肉羹培養十八至二十小時之等量混合培養菌液100至10-4各階稀釋液
    ○.一公撮腹腔內接種攻擊,攻擊後每日觀察統計斃死隻數,繼續四
    日以求 LD50 指數,結果其防禦力價須為100.5以上 (對照組 LD50 菌
    苗注射組 LD50 ) 。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四十四 節 假性狂犬病不活化疫苗檢驗標準
第 109 條
本標準適用於假性狂犬病病毒(Pseudorabies virus),以組織培養細胞
增殖後,經不活化加適當防腐劑及佐劑混懸製成製劑之檢定。

第 110 條
被檢假性狂犬病不活化疫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性狀之均勻懸濁液,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防腐劑含有量試驗:硫柳汞(Thimerosal)含量須為○‧○二%以下
  。
四、安全試驗:選三至六週齡無特定病原(Specific pathogen free,SPF
  )或假性狂犬病抗體陰性豬四頭,隨機取一頭為對照組,其餘三頭為
  試驗組,其中一頭以本劑五劑量肌肉注射一次;另二頭以本劑一劑量
  肌肉注射二次,每次間隔三週。疫苗接種後觀察三週,注射部位及全
  身須無任何不良反應且增重健存。
五、效力試驗:將前款安全試驗中,以本劑一劑量肌肉注射二次之試驗組
  豬隻,於第二次注射後三週,連同對照組,採集血清測定假性狂犬病
  中和抗體,試驗組血清抗體力價須為十六倍以上,對照組血清抗體力
  價須為二倍以下。
六、認定試驗:以基因缺損之毒株製成之製劑,取前款效力試驗於第二次
  肌肉注射後三週之試驗組豬血清,經間接酵素連結免疫吸附分析法(
  Indirect enzyme-linked immunosorbent assay)測定,須證明該豬
  血清中未含有抗其所標識缺損基因產物之抗體。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四十五 節 豬萎縮性鼻炎診斷用菌液檢驗標準
第 111 條
本標準適用於豬支氣管炎敗血症桿菌 (Bordetella Bronchiseptica) 培養
之濃厚死菌液,以緩衝生理食鹽水調整濃度後製成,供為急速及試驗管凝
集反應製劑之檢定。

第 112 條
被檢豬萎縮性鼻炎診斷用菌液,須符合左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為乳白色混濁液,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防腐劑含有量試驗: Thimerosal 之含量須為○.○二%、蟻醛須為
    ○.二%以下。
四、力價試驗:標準血清及既知抗體價陽性血清,以緩衝生理食鹽水,從
    一○倍起施行倍數稀釋後,依左列方法測定之:
 (一) 急速平板凝集反應:被檢菌液 (未經稀釋濃厚菌液) ○.○三公撮
      與同量 SPF豬血清、標準血清及陽性血清稀釋液,分別於清淨玻璃
      板上充分攪拌混合後一分鐘判定 (試驗時溫度調整成攝氏二○至二
      五度) ,結果標準血清八○倍稀釋液及陽性血清稀釋液,均須呈顆
      粒凝集,但對照 SPF豬血清須不凝集。
 (二) 試驗管凝集反應:被檢菌液以緩衝生理食鹽水稀釋五○倍後,與同
      量 (各○.五公撮)  SPF豬血清、標準血清及陽性血清各階段稀釋
      液充分混合後,置攝氏三七度恆溫器內反應二小時,再置攝氏四度
      冷室一夜後判定,結果標準血清須八○倍呈五○%凝集,陽性血清
      須呈各既知凝集價,但 SPF豬血清須不凝集。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四十六 節 雞傳染性喉頭氣管炎活毒菌苗檢驗標準
第 113 條
本標準適用於雞喉頭氣管炎弱毒病毒(Attenuatedfowl laryngotracheitis
virus)培養於胚胎蛋或組織培養細胞,加適當乳劑,以真空冷凍乾燥法製
成製劑之檢定。

第 114 條
被檢雞喉頭氣管炎活毒疫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加所附稀釋液
  溶解後須濃度均一。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但屬胚胎蛋製造且以非注
  射方式(Non-Parenteral)免疫者,每劑量中所含非病原菌不得超過
  一個。
三、真空試驗:於暗室距離五毫米以內,以 Teslar Coil 行無極放電時,
  瓶內須有放電。但填充氮之製劑,不在此限。
四、含濕度試驗:含濕度須為四%以下。
五、安全試驗:選三週齡至四週齡健康無雞傳染性喉頭氣管炎抗體小雞五
  隻,被檢疫苗以所附稀釋液溶解後,調整為每十劑量○.二毫升,每
  隻雞氣管內接種十劑量疫苗,試驗雞經二週觀察,均須不得發生嚴重
  反應或斃死。
六、效力試驗:選三週齡至四週齡健康無雞傳染性喉頭氣管炎抗體小雞十
  五隻,其中十隻按其用法用量接種。第十四日後,連同對照組以雞傳
  染性喉頭氣管炎強毒株一○○CID50(50% Chick infective dose)
  氣管內接種,經二週觀察,結果免疫組須八十%以上之健存,對照組
  須八十%以上之斃死或呈典型病狀。
七、病毒含有量試驗:
(一)以胚胎蛋製成者:被檢疫苗以磷酸緩衝液(Phosphate buffered saline,
   PBS)溶解成一劑量,再進行十倍稀釋,每稀釋倍數接種於九至十一
   日齡雞胚漿尿膜上,除接種二十四小時內斃死胚胎不列入計算,孵
   化五至八日後,接種漿尿膜上局部須呈白斑,並以 Reed and Muench
   法計算,每劑量之病毒含量須為 102.5EID50(50% Embryo infective
   dose)以上。
(二)依組織培養細胞製成者:被檢疫苗以組織培養液溶解成一劑量,再
   進行十倍稀釋,每稀釋倍數接種於初代雞腎細胞或其他同等可供檢
   測用細胞,接種後觀察細胞變性效應(Cytopathic effect),並以
   Reed and Muench法計算,每劑量之病毒含有量不可少於其疫苗標示
   毒量。
八、病毒迷入試驗:被檢疫苗以所附稀釋液溶解,調整為每劑量○.二毫
  升,各以一劑量接種於五枚九至十日齡雞胚胎尿膜腔內,另置五枚無
  接種者供為對照,經繼續孵化五日,分別採取尿囊液,各以○.五%
  健康雞紅血球,測定紅血球之凝集,結果紅血球之凝集須為陰性。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四十七 節 傳染性華氏囊病活毒疫苗檢驗標準
第 115 條
本標準適用於傳染性華氏囊病病毒(Infectious bursal disease virus)
培養於胚胎蛋或組織培養細胞後,加適當佐劑或添加傳染性華氏囊病病毒
抗血清,以真空冷凍乾燥或其他適當方法製成製劑之檢定。

第 116 條
被檢傳染性華氏囊病活毒疫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加所附稀釋液
   溶解後須濃度均一。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但屬胚胎蛋製造且以非注
  射方式(Non-Parenteral)免疫者,每劑量中所含非病原菌不得超過
  一個。
三、真空試驗:於暗室距離五毫米以內,以 Teslar Coil  行無極放電時
  ,瓶內須有放電。但填充氮或液態之製劑,不在此限。
四、含濕度試驗:含濕度須為四%以下。但液態之製劑,不在此限。
五、安全試驗:選二週齡至三週齡(如為種雞用疫苗則使用一日齡)無特
  定病原(Specific pathogen free, SPF )雞或傳染性華氏囊病抗體
  陰性雞八隻,每隻經口或皮下接種十劑量,三週後全數剖檢觀察,剖
  檢之華氏囊鏡檢病變不得有濾泡空泡化或淋巴球減少數量在五十%以
  上。
六、力價試驗:選二週齡至三週齡傳染性華氏囊病抗體陰性雞十二隻,隨
  機選二隻為對照組,其餘十隻為免疫組依疫苗之用法用量接種本劑一
  劑量,疫苗接種後三週至四週,免疫組及對照組分別採血、分離血清
  置五十六攝氏度非慟化三十分鐘,然後以磷酸緩衝生理鹽水(Phosphate
  buffered saline, PBS)行十倍數稀釋,各稀釋階段血清加入等量一
   ○○ TCID50(50% Tissue culture infective doses)之傳染性華
  氏囊病病毒,置三十七攝氏度中感作六十分鐘後,接種於雞胚胎纖維
  母細胞(Chicken embryo fibroblasts, CEF )行中和抗體力價測定
  ,結果免疫組之平均中和抗體力價須呈一百六十倍以上,對照組須為
  陰性。
七、病毒含有量試驗:將疫苗溶解後行十倍稀釋,並依下列方法擇一進行
  試驗。但以傳染性華氏囊病病毒混合抗血清之免疫複合體製劑得免除
  本試驗:
(一)胚胎蛋之測定:每稀釋單位接種於五顆十一日齡胚胎蛋漿尿膜上,
   每顆接種○‧二毫升,接種後置於三十七攝氏度繼續孵化七日,檢
   查接種胚胎及漿尿膜之特異病變,並以 Reed and Muench  法計算
   ,結果每劑量須為 102.0 EID50(50% Embryo infective dose)
   以上。
(二)雞胚胎纖維母細胞之測定:每稀釋單位接種於含 CEF  細胞之九十
   六孔微量細胞盤,接種後觀察細胞變性效應(Cytopathic effect)
   ,並以 Reed and Muench 法計算,結果每劑量須為 103.0 TCID50
   以上。
八、病毒迷入試驗:將具有五百十二倍以上中和抗體力價之傳染性華氏囊
  病高度免疫血清與疫苗等量混合後,置三十七攝氏度中感作六十分鐘
  ,接種於五顆十日齡或十一日齡雞胚胎,置三十七攝氏度繼續孵化七
  日,觀察胚胎變化,結果雞胚胎須生存,且雞胚胎與漿尿膜須無病變
  。抽取尿囊液○‧五毫升加入等量之○‧五%雞紅血球液,靜置室溫
  六十分鐘,須無紅血球凝集性。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四十八 節 犬小病毒活毒疫苗檢驗標準
第 117 條
本標準適用於犬或貓小病毒(Canine or Feline parvovirus ),經組織
培養增殖後,加適當乳劑以真空冷凍乾燥方法製成製劑之檢定。

第 118 條
被檢乾燥犬小病毒活毒疫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之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加所附稀釋
  液溶解後須濃度均一。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真空試驗:於暗室距離五毫米以內,以 Teslar coil  行無極放電時
  ,瓶內須有放電。但填充氮氣之製劑,不在此限。
四、含濕度試驗:其含濕度須為四%以下。
五、病毒含有量試驗:本劑培養於貓腎組織培養細胞時,每劑量須含有
  105 FAID50(50% Fluorescent antibody infectious dose) 或
  105 CCID50(50% Cell culture infective dose) 以上。
六、認定試驗:本劑與貓傳染性腸炎病毒高度免疫性血清,以貓腎細胞行
  病毒稀釋中和時,試驗組與病毒組之對數比須為一百倍以上。
七、病毒迷入試驗:本劑與貓傳染性腸炎病毒高度免疫血清等量混合中和
  後接種於貓腎細胞置於三十七攝氏度培養七日,須不呈細胞變性效果
  。
八、安全試驗:
(一)小鼠:選體重十三至十五公克健康小鼠十六隻,分為二組每組八隻
   ,一組分別注射本劑○・○三毫升於腦內,另一組分別注射本劑○
   ・五毫升於腹腔內,經七日觀察,結果二組供試小鼠均不得有任何
   不良反應而健存。
(二)小犬:選二至三個月齡無犬小病毒抗體健康小犬二隻,依使用方法
   分別注射本劑十劑量,經二十一日觀察,結果須無不良臨床症狀,
   且注射後第三、五、七、九日之白血球數,不得較試驗前白血球數
   減少七十五%以上。
九、力價試驗:選二至三個月齡,無犬小病毒抗體小犬三隻,隨機選二隻
  ,依使用方法注射劑一劑量,試犬注射後第十四日採血分離血清,測
  定血球凝集抑制抗體價,平均須為二十倍以上。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四十九 節 豬傳染性胃腸炎不活化疫苗檢驗標準
第 119 條
本標準適用於豬傳染性胃腸炎病毒 (Transmissible Gastroenteritis
Virus) 接種於發育培養細胞增殖後,經不活化添加適當防腐劑及佐劑製成
製劑之檢定。

第 120 條
被檢豬傳染性胃腸炎不活化疫苗須符合左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性狀之均勻懸濁液,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不活化試驗:將疫苗五公撮以一○○倍以上之 PH 七.二磷酸緩衝食
    鹽水,在攝氏四度下透析一夜,除去不活化劑,添加佐劑之疫苗,須
    將未添加佐劑前之材料,經以同法除去不活化劑。經除去不活化劑處
    理之試驗品全量每一公撮接種於三平方公分培養四日之豬睪丸或豬腎
    培養細胞,經攝氏三十七度九○分鐘感作後,加細胞維持用培養液,
    繼續培養七日,不得有細胞變性現象。
四、防腐劑含量試驗:蟻醛含量須為○.二%以下, THIMEROSAL 含量須
    為○.○一%以下。
五、安全試驗:選四週齡 (體重一○-一二公克) 小白鼠五隻及體重三○
    ○公克天竺鼠肌肉注射本劑二.○公撮,接種後觀察一○天,須無任
    何反應而健存。
六、力價試驗:選四週齡田鼠 (HAMSTER)  七隻,任選五隻腹腔接種本劑
    之 PH 七.二磷酸緩衝食鹽水一○倍稀釋液一公撮,另二隻為對照,
    疫苗接種後第十四日採取血清,各組血清經等量混合後,測定中和抗
    體價,免疫組血清須為十六倍以上對照組血清須為陰性。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五十 節 豬傳染性胃腸炎診斷用螢光抗體檢驗標準
第 121 條
本標準適用於豬傳染性胃腸炎病毒 (Pig Transmissible Gastroenteritis
Virus) 免疫抗體,以螢光色素結合精製後,經真空冷凍乾燥方法製成製劑
之檢定。

第 122 條
被檢豬傳染性胃腸炎診斷用螢光抗體須符合左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呈白色至淡黃色乾固狀,加所附稀釋液溶解後為無色或淡
    黃綠色透明均勻之液體,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真空試驗:於暗室距離五公釐以內,以 Teslar Coil行無極放電時,
    瓶內須有放電。但填充氮之製劑不受此項限制。
三、特異性試驗:以豬來源之培養細胞感染豬傳染性胃腸炎病毒為感染材
    料,並以正常培養細胞、健康豬肺及小腸之凍結切片,正常培養細胞
    及分別感染日本腦炎病毒、豬小病毒、豬瘟病毒之培養細胞為對照材
    料。依直接法滴加本劑置攝氏三十七度染色六十分鐘,以螢光顯微鏡
    觀察時,感染材料在細胞質內須呈現特異性螢光,而對照材料須無類
    似螢光。
四、力價試驗:將本劑以 PH 七.二磷酸緩衝食鹽水二進法稀釋之各階段
    稀釋液,作用於第三款所述豬傳染性胃腸炎病毒感染材料,置攝氏三
    十七度染色六十分鐘,以螢光顯微鏡觀察時,呈特異性螢光之本劑最
    終稀釋倍數須在四倍以上。
五、抗原阻止試驗:將第三款所述豬傳染性胃腸炎病毒感染材料,以中和
    抗體價一千倍以上之抗豬傳染性胃腸炎血清及陰性血清分別在攝氏三
    十七度處理六十分鐘後,再依直接法滴加本劑置攝氏三十七度染色六
    十分鐘,以螢光顯微鏡觀察時,用抗豬傳染性胃腸炎血清前處理之標
    本須無特異性螢光或其螢光顯著減弱。用陰性血清前處理之標本須呈
    現特異性螢光,且其染色性無異常。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五十一 節 假性狂犬病診斷用螢光抗體檢驗標準
第 123 條
本標準適用於假性狂犬病病毒 (Pseudorabies Virus) 免疫抗體,以螢光
色素結合精製後,經真空冷凍乾燥方法製成製劑之檢定。

第 124 條
被檢假性狂犬病診斷用螢光抗體須符合左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呈白色至淡黃色乾固狀,加所附稀釋液溶解後為無色或淡
    黃綠色透明均勻之液體,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真空試驗:於暗室距離五公釐以內,以 Teslar Coil行無極放電時,
    瓶內須有放電。但填充氮之製劑不受此項限制。
三、特異性試驗:以豬來源之培養細胞感染假性狂犬病病毒為感染材料,
    並以正常培養細胞及分別感染豬瘟病毒、豬傳染性胃腸炎病毒、日本
    腦炎病毒之培養細胞為對照材料。依直接法滴加本劑置攝氏三十七度
    染色六十分鐘,以螢光顯微鏡觀察時,感染材料在細胞質與核內須呈
    現特異性螢光,而對照材料須無類似螢光。
四、力價試驗:將本劑以 PH 七.二磷酸緩衝食鹽水二進法稀釋之各階段
    稀釋液,作用於第三款附述假性狂犬病病毒感染材料,置攝氏三十七
    度染色六十分鐘,以螢光顯微鏡觀察時,呈特異性螢光之本劑最終稀
    釋倍數須在四倍以上。
五、抗原阻止試驗:將第三款所述假性狂犬病病毒感染材料,以中和抗體
    價一千倍以上之抗假性狂犬病病毒血清及陰性血清分別前處理後,再
    依直接法滴加本劑置攝氏三十七度染色六十分鐘,以螢光顯微鏡觀察
    時,用抗假性狂犬病血清前處理之標本,須無特異性螢光或其螢光顯
    著減弱。用陰性血清前處理之標本須呈現特異性螢光,且其染色性無
    異常。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五十二 節 豬水疱病診斷用螢光抗體檢驗標準
第 125 條
本標準適用於豬水疱病病毒 (Swine Vesicular Disease Virus) 免疫抗
體,以螢光色素結合精製後,經冷凍乾燥方法製成製劑之檢定。

第 126 條
被檢豬水泡病診斷用螢光抗體須符合左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呈白色至淡黃色乾固狀,加所附稀釋液溶解後為無色或淡
    黃綠色透明均勻之液體,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真空試驗:於暗室距離五公釐以內,以 Teslar Coil行無極放電時,
    瓶內須有放電。但填充氮之製劑不受此項限制。
三、特異性試驗:以豬來源之培養細胞感染豬水泡病病毒為感染材料,並
    以正常培養細胞及分別感染豬瘟病毒,豬傳染性胃腸炎病毒,假性狂
    犬病病毒之培養細胞為對照材料。依直接法滴加本劑置攝氏三十七度
    染色六十分鐘,以螢光顯微鏡觀察時,感染材料在細胞質內須呈現特
    異性螢光,而對照材料須無類似螢光。
四、力價試驗:將本劑以 PH 七.二燐酸緩衝食鹽水二進法稀釋之各階段
    稀釋液,作用於第三款所述豬水泡病病毒感染材料,置攝氏三十七度
    染色六十分鐘,以螢光顯微鏡觀察時,呈特異性螢光之本劑最終稀釋
    倍數,須在四倍以上。
五、抗原阻止試驗:將第三款所述豬水泡病病毒感染材料,以中和抗體價
    一千倍以上之抗豬水泡病病毒血清及陰性血清分別前處理後,再依直
    接法滴加本劑置攝氏三十七度染色六十分鐘,以螢光顯微鏡觀察時,
    用抗豬水泡病血清前處理之標本,須無特異性螢光或其螢光顯著減弱
    。用陰性血清前處理之標本須呈現特異性螢光,且其染色性無異常。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五十三 節 雞產卵下降症不活化疫苗檢驗標準
第 127 條
本標準適用於雞產卵下降症病毒 (Adeno Virus)  經人工感染之雞胚胎乳
劑或組織細胞培養液,經不活化後加適當防腐劑及佐劑製成製劑之檢定。

第 128 條
被檢雞產卵下降症不活化疫苗須符合左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之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安全試驗:選二-四週齡無血球凝集性雞腺病毒抗體健康雞二十隻,
    任取十五隻,各肌肉注射一劑量 (十隻) 及五劑量 (五隻) ,餘五隻
    為對照。接種後觀察三週,須無明顯呼吸器症狀及神經症狀,疫苗注
    射雞如有三隻以上斃死時須複檢。
四、力價試驗:上述安全試驗注射一劑量雞,於疫苗接種後第二十一日採
    血,分離血清以雞產卵下降症血球凝集抗原測定雞血球凝集抑制抗體
    價,結果疫苗注射組之幾何平均值須二十倍以上,對照組須為陰性。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五十四 節 犬肝炎不活化疫苗檢驗標準
第 129 條
本標準適用於犬肝炎病毒 (CANINE HEPATITIS VIRUS) ,人工感染於發育
雞胚胎或組織培養後,加適當防腐劑及佐劑製成製劑之檢定。

第 130 條
被檢犬肝炎不活化疫苗須符合左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防腐劑含量試驗:蟻醛含有量須為○.○二%以下。
四、安全試驗:
 (一) 選體重十三至十五公克小白鼠五隻及體重三百公克天竺鼠二隻,分
      別注射本劑○.五公撮及五公撮於皮下及腹腔內,經二週觀察,均
      須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增重健存。
 (二) 選八-十二週齡,犬肝炎抗體陰性健康小犬二隻,依其使用方法各
      注射五劑量疫苗,疫苗注射後觀察三週,觀察期間每日測定體溫,
      結果體溫須不得超過攝氏四十度以上,及無異常症狀而健存。
五、力價試驗:選八-十二週齡,犬肝炎抗體陰性健康小犬三隻,任選二
    隻,各依其使用方法注射一劑量疫苗,餘一隻為對照。疫苗注射後第
    二及第三週,採血分離血清,以犬株化細胞測定中和抗體價。結果免
    疫組之中和抗體價須為二十倍以上 (≧20SN50/0.25WL) ,對照須為
  二倍以下。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五十五 節 傳染性華氏囊病不活化疫苗檢驗標準
第 131 條
本標準適用於傳染性華氏囊病病毒(Infectious Bursal Disease Virus)
,經人工感染於雞胚胎乳劑或組織細胞培養液,加適當防腐劑及佐劑製成
製劑之檢定。

第 132 條
被檢傳染性華氏囊病不活化疫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之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防腐劑含量試驗:蟻醛含有量須為○.三%以下,Timerosal須為○.
  ○一%以下。
四、安全試驗:選四週齡SPF雞或傳染性華氏囊病抗體陰性健康雞二十隻
  ,任選五隻為對照,其餘各依用法注射一劑量(十隻)及五劑量(五
  隻)疫苗,疫苗注射後經二十一日觀察,觀察期間不得呈任何不良反
  應。
五、效力試驗:選四週齡傳染性華氏囊病抗體陰性健康雞十五隻,任選五
  隻為對照,其餘十隻依照用法注射一劑量疫苗,於疫苗注射後第三至
  四週,採血分離血清,測定中和抗體,結果免疫組須為平均十六倍以
  上,對照須為二倍以下。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五十六 節 犬小病毒不活化疫苗檢驗標準
第 133 條
本標準適用於犬或貓小病毒 (Canine or Feline Parvo Strain)  ,經組
織培養增殖或乳劑調製後,加適當防腐劑及佐劑製成製劑之檢定。

第 134 條
被檢犬小病毒死毒疫苗須符合左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之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防腐劑含量試驗:蟻醛含有量須為○.三%以下, Thimerosal 須為
    ○.○一%以下。
四、安全試驗:
 (一) 小白鼠:選體重十三-十五公克健康小白鼠八隻,分別注射本劑○
      .五公撮於皮下,經七日觀察,不得有不良反應而健存。
 (二) 天竺鼠:選體重約三百公克健康天竺鼠二隻,各注射本劑二公撮於
      腹腔內,經十日觀察均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健存。
 (三) 小犬:選二至三個月齡無犬小病毒抗體健康小犬四隻,任取一隻為
      對照,其餘三隻,分別依使用方法接種十劑量 (一隻) ,一劑量 (
      二隻) ,經三週觀察均須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健存。
五、效力試驗:前款安全試驗犬於接種一劑量後十四日或二十一日,採血
    分離,血清測定 HI 抗體,結果免疫組平均抗體價須為二十倍以上,
    對照犬須為二倍以下。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五十七 節 雞慢性呼吸器病不活化菌苗檢驗標準
第 135 條
本標準適用於雞慢性呼吸器病原 (M.gallisepticum)  經培養後,加適當
防腐劑及佐劑製成製劑之檢定。

第 136 條
被檢雞慢性呼吸器病不活化菌苗須符合左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之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防腐劑含量試驗:石碳酸之含有量須為○.五%以下,蟻醛之含有量
    須為○.五%以下, Thimerosal 之含有量須為○.○一%以下。
四、安全試驗:選三週齡無雞慢性呼吸器病抗體健康小雞四十隻,任選十
    隻為對照,其餘三十隻分為二組,一組依用法接種五劑量,觀察四週
    。另一組接種一劑量,經二週後再補強接種一劑量,繼續觀察二週,
    觀察期間不得呈任何不良反應而健存。
五、力價試驗:將上述接種一劑量兩次之安全試驗小雞,於觀察四週後以
    四單位抗原測定其 HI 抗體。結果免疫組須有七五%以上在六四倍以
    上,對照組須為十倍以下。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五十八 節 豬胸膜肺炎放線桿菌不活化菌苗檢驗基準
第 137 條
本基準適用於豬胸膜肺炎放線桿菌(Actinobacillus  pleuropneumoniae
)培養菌液,經不活化後,加適當佐劑製成製劑之檢定。

第 138 條
被檢豬胸膜肺炎放線桿菌不活化菌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純粹試驗:不得含有本菌以外之細菌。
三、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四、防腐劑含量試驗:酚(Phenol)之含有量須為○.五%以下;甲醛
  (Formaldehyde)之含有量須為○.五%以下;硫柳汞(Thimerosal)
  之含有量須為○.○一%以下。
五、安全試驗:依下列方法擇一試驗:
(一)選十公克至十五公克健康 ICR 小鼠十五隻,各以本劑於皮下或腹
   腔接種四分之一劑量,另取十五隻於相同部位接種等量生理食鹽水
   作為對照組。觀察二週,須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健存。
(二)選胸膜肺炎放線桿菌抗體陰性(六週齡至八週齡)小豬二頭,依用
   法各接種五劑量,觀察二週,須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健存。
六、效力試驗:選十公克至十五公克健康 ICR 小鼠十五隻,各以本劑於
  皮下或腹腔接種四分之一劑量為試驗組,另取十五隻於相同部位接種
  等量生理食鹽水作為對照組。接種十四日後,各組分別以對應血清型
  取三階段連續十倍稀釋攻毒菌液,以腹腔注射○.五毫升進行攻毒。
  觀察一週,依 Reed and Muench 法計算LD50(50% Lethal doses),
  結果其防禦力價須大於十倍以上者為合格。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五十九 節 牛傳染性鼻氣管炎、牛病毒性下痢、第三型副流
          行性感冒不活化疫苗檢驗標準

第 139 條
本標準適用於牛傳染性鼻氣管炎 (Infectious bovine rhinotrachitis;
IBR)、牛病毒性下痢 (Bovine viral diarrhea;BVD) 第三型副流行性感
冒 (Parainfluenza type Ⅲ;PI3) 病毒經培養及不活化後,加適當佐劑
製成製劑之檢定。

第 140 條
被檢疫苗須符合左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安全試驗:
 (一) 小白鼠接種:選體重一三至一五公克健康小白鼠一○隻,任取二隻
      為對照外,其餘八隻分別於腹腔及皮下各接種四隻,接種劑量各為
      ○‧五公撮。觀察二週,須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健存。
 (二) 天竺鼠接種:選體重二五○至三○○公克健康天竺鼠六隻,除任取
      二隻為對照外,其餘四隻於肌肉、皮下各接種二隻,接種劑量各為
      二公撮,觀察二週,須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健存。
 (三) 小牛接種:選五至六月齡無 IBR、BVD 及PI3 抗體之健康小牛三頭
      ,除任取一頭為對照外,其餘二頭各依疫苗之使用方法及劑量接種
      一次,觀察二週,須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健存。
四、效力試驗:前項安全試驗牛二頭經觀察二週合格後,各以該疫苗再補
    強接種一劑量。試驗牛於接種前及補強接種後二週各採血一次,對照
  牛亦同時採血。
 (一) 牛傳染性鼻氣管炎抗體之測定:以二○○ TCID50 之 IBR病毒行中
      和抗體測定,對照牛抗體價須為陰性 (未達二倍) ,試驗牛抗體價
      須為二倍以上。
 (二) 牛病毒性下痢抗體之測定:以二○○ TCID50 之 BVD病毒行中和抗
      體測定,試驗牛抗體須為試驗前抗體價之四倍以上,對照牛須為試
      驗前之力價以下。
 (三) 第三型副流行性感冒抗體之測定:以四單位血球凝集力價 PI3病毒
      行血球凝集抑制試驗 (HI test) 測定,試驗牛 HI抗體價須為試驗
   前抗體價之八倍以上,對照牛須為試驗前之力價以下。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六十 節 非經濟性動物疫 (菌) 苗檢驗標準
第 141 條
本標準適用於未訂定檢驗標準之犬、貓等非經濟性動物疫 (菌) 苗製劑之
檢定。

第 142 條
被檢疫(菌)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真空試驗:乾燥製劑於暗室距離五毫米以內以 Teslar coil  行無極
  放電時,瓶內須有放電。但填充氮之製劑,不在此限。
四、安全試驗:
(一)屬注射劑型者:選體重十三公克至十五公克健康小鼠十隻,除隨機
   取二隻為對照組外,其餘八隻分別於腹腔及皮下各接種四隻,接種
   腹腔及皮下劑量各為○.五劑量(或○.五毫升)。動物接種後,
   觀察七日,須無不良反應而全部健存。
(二)非屬注射劑型者:依審查製造廠商提供之批次檢驗紀錄、不良反應
   監視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核定之。
五、效力試驗:依製造廠商提供之效力試驗成績核定之。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六十一 節 牛流行熱不活化疫苗檢驗標準
第 143 條
本標準適用於牛流行熱(Bovine ephemeral fever,BEF )病毒經培養及
不活化後,加適當佐劑製成製劑之檢定。

第 144 條
被檢牛流行熱不活化疫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之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安全試驗:依下列方法擇一試驗:
(一)選體重二‧五至三‧○公斤健康家兔三隻,分別以肌肉注射接種本
   劑一劑量,疫苗接種後觀察二週,須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健存。
(二)選五至六月齡無本病抗體之健康小牛二頭,分別以肌肉注射接種本
   劑一劑量,觀察二週,須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健存。
四、效力試驗:
(一)安全試驗選用家兔者,經觀察二週合格後,再補強接種一劑量,試
   驗兔於接種前及補強接種後二週各採血一次,以二百 TCID50 之 BEF
   病毒進行血清中和抗體測定,試驗兔補強接種後二週抗體力價幾何
   平均值須為十六倍以上,接種前之力價須為二倍以下。
(二)安全試驗選用小牛者,經觀察二週合格後,再補強接種一劑量,試
   驗牛於接種前及補強接種後二週各採血一次,以二百 TCID50 之 BEF
   病毒進行血清中和抗體測定,試驗牛補強接種後二週抗體力價幾何
   平均值須為四倍以上,接種前之力價須為二倍以下。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六十二 節 豬輪狀病毒活毒疫苗檢驗標準
第 145 條
本標準適用於猪輪狀病毒(Rotavirus )經細胞培養後,加適當保護劑製
成單一或混合製劑之檢定。

第 146 條
被檢猪輪狀病毒活毒疫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之性狀且無異物及異臭。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真空試驗:於暗室距離五毫米以內,以 Teslar Coil  行無極放電時
  ,瓶內須有放電。但填充氮之製劑,不在此限。
四、含濕度試驗:含濕度須四%以下。
五、病毒迷入試驗:將本劑以稀釋液溶解後,取一劑量加入等量之猪輪狀
  病毒高度免疫血清,置於三十七攝氏度感作一小時,然後接種於細胞
  ,再培養七天,於觀察期間內細胞須無細胞病變效應( Cytopathic
  effect, CPE ),如為混合製劑,則須另與製劑中含有病毒之高度免
  疫血清中和後,再接種細胞,繼續培養,須無 CPE。
六、病毒含有量試驗:本劑依十進稀釋法稀釋後,再以細胞培養測定病毒
  價,試驗結果每劑量須含 104.5 TCID50(50% Tissue culture infective
  dose)以上。
七、安全試驗:選體重十至十五公斤健康小猪六頭,一頭肌肉注射接種十
  劑量,四頭肌肉注射接種一劑量,一頭為對照,同居飼養,觀察三週
  ,須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健存。
八、力價試驗:將安全試驗肌肉注射接種一劑量猪隻四頭,經三週後再肌
  肉注射接種一劑量,經二週後採血測定其中和抗體價,試驗猪抗體價
  須為試驗前抗體之八倍以上,對照猪需為接種前之力價以下。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六十三 節 豬產氣莢膜芽孢梭菌類毒素檢驗標準
第 147 條
本標準適用於豬 C 型產氣莢膜芽孢梭菌(Clostridium perfringens type
 C)培養濾液之毒素經不活化處理後,加適當佐劑製成單一或混合製劑之
檢定。

第 148 條
被檢豬 C 型產氣莢膜芽孢梭菌類毒素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為固有理學之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檢出之活菌。
三、防腐劑含有量試驗:製程使用酚(Phenol)、甲醛(Formaldehyde)
  或硫柳汞(Thimerosal)者,酚含有量須為○‧二% 以下;甲醛含有
  量須為○‧二% 以下;硫柳汞含有量須為○‧○一% 以下。
四、安全試驗:依下列方法擇一試驗:
(一)選體重十三公克至十五公克之健康小鼠五隻,皮下注射接種本劑○
     ‧五毫升,觀察二週,均須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健存。
(二)選四週至六週齡無特定病原(Specific pathogen free, SPF )小
   豬二頭,一頭肌肉注射接種五劑量,另一頭肌肉注射接種一劑量,
   觀察二週,均須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健存。
五、力價試驗:依下列方法擇一試驗:
(一)小鼠攻毒試驗:選體重十三公克至十五公克健康小鼠三十隻,其中
   十五隻,各腹腔注射本劑之十倍稀釋液○‧五毫升,經二週後,分
   成三組,連同未注射之十五隻之三組健康小鼠,分別以 C  型產氣
   莢膜芽孢梭菌毒素原液、十倍稀釋液及一百倍稀釋液,於腹腔注射
   ○‧二毫升,攻擊後每日觀察,統計死亡隻數,計算 LD50(50%
   lethal doses),其防禦力價須為 100.5 以上。
(二)兔免疫血清中和毒素試驗:選二公斤至三公斤健康清淨兔八隻,以
   皮下注射本劑一劑量,經三週至四週後再各免疫一劑量,於第二次
   免疫後二週,採集所有兔子血液,分離血清後混合。將不同稀釋階
   之混和兔血清及標準抗毒素(Standard antitoxin),分別與 C 
   型產氣莢膜芽孢梭菌 β 毒素混合,於室溫作用三十分鐘後,將各
   混合液以○‧五毫升靜脈或腹腔注射二隻十七公克至二十二公克健
   康小鼠,比較各組三日內死亡情形,計算混合兔血清每毫升之抗毒
   素力價需大於十國際單位(International unit)以上。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六十四 節 豬丹毒桿菌不活化菌苗檢驗標準
第 149 條
本標準適用於豬丹毒桿菌 (Erysipelothrix Rhusiopathiae) 培養菌液,
經不活化後,加適當佐劑製成單一或混合製劑之檢定。

第 150 條
被檢豬丹毒桿菌不活化菌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之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不得檢出任何活菌。
三、防腐劑含有量試驗:甲醛(Formaldehyde)之含有量須為○‧二%
  以下,酚(Phenol)之含有量須為○‧五%以下。
四、安全試驗:選體重十三至十五公克健康 ICR 小鼠二隻,三百至三百
  五十公克天竺鼠二隻,十八至二十公斤小豬二頭,分別以本劑四分之
  一劑量與一劑量皮下及五劑量肌肉注射,觀察二週,須無任何不良反
  應而健存。
五、效力試驗:選體重十三至十五公克 ICR 小鼠十二隻,隨機取二隻為
  對照組,餘十隻為試驗組,試驗組皮下注射本劑二百分之一劑量。經
  二週後對照組及試驗組皮下注射與菌苗同菌型之強毒豬丹毒菌液一百
  MLD 攻擊,攻擊後觀察二週,試驗組小鼠須八○%以上耐過而存活,
  對照組小鼠須於一週內全數發病死亡。
前項各款試驗難以確認其結果時,應予複檢。

     第 六十五 節 馬傳染性貧血診斷用瓊膠沈澱反應抗原檢驗標準
第 151 條
本標準適用於馬傳染性貧血病毒 (Equine infectious anemia virus) 感
染細胞培養液之製劑或以真空冷凍乾燥方法製成之製劑之檢定。

第 152 條
被檢馬傳染性貧血診斷用瓊膠沈澱反應抗原須符合左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之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真空試驗:於暗室距離五公釐以內,以 Teslar coil行無極放電時,
    瓶內須有放電。但填充氮及液體之製劑不受此項限制。
四、含濕度試驗:其含濕度須為四%以下。但液體製劑不受此限。
五、力價試驗:被檢抗原依使用規定,或以緩衝液進行二倍連續稀釋後,
    各階稀釋液與標準血清及陽性血清行瓊膠免疫擴散反應試驗須在八單
    位或以上濃度有明顯的沈澱線產生。本試驗須以同樣方法與標準品 (
    即已檢定合格之馬傳染性貧血診斷用瓊膠沈澱反應抗原) 同時進行做
    為對照。
六、鑑定試驗:本抗原與馬傳染性貧血陽性血清行瓊膠免疫擴散反應試驗
    時,須呈現明顯的沈澱線。對非感染馬的陰性血清及馬流行性感冒、
    馬鼻肺炎、馬腦脊髓炎和馬焦蟲病之陽性血清的反應須無沈澱線產生
    。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六十六 節 豬小病毒不活化疫苗檢驗標準
第 153 條
本標準適用於豬小病毒 (Porcine parvovirus) 經培養及不活化後,加適
量佐劑製成單一或混合製劑之檢定。

第 154 條
被檢豬小病毒不活化疫苗須符合左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之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防腐劑含量試驗:石碳酸之含量須在○‧五%以下。蟻醛之含量須在
    ○‧五以下, Thimerosal 之含量須在 ○‧○二%以下。
四、安全試驗:
 (一) 小白鼠:選體重一七-二十二公克健康小白鼠七隻,任取二隻為對
      照,其餘五隻皮下接種本劑一/四劑量,經二週觀察,接種後須無
      不良反應而健存。
 (二) 天竺鼠:選體重二五○-三五○公克健康天竺鼠三隻,任取一隻為
      對照,其餘二隻分別皮下接種本劑一劑量,經二週觀察,接種部位
      及全身不得呈任何異狀及不良反應而健存。
 (三) 小豬:選四-六週齡無豬小病毒抗體健康小豬三頭,任取二頭分別
      肌肉接種二劑量,另外一頭為對照,經二週觀察,接種部位及全身
      須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健存。
五、力價試驗:選二五○-三五○公克健康天竺鼠七隻,任取二隻為對照
    ,其餘五隻皮下接種本劑一劑量,接種後四週,以四單位抗原測定其
    對雞紅血球之 HI 抗體力價,須為一二八倍以上,對照組其抗體須為
    陰性。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六十七 節 雞里奧病毒不活化疫苗檢驗標準
第 155 條
本標準適用於雞里奧病毒 (Avian Reovirus) 接種於發育培養細胞增殖,
經不活化後添加適當防腐劑及佐劑製成製劑之檢定。

第 156 條
被檢雞里奧病毒不活化疫苗須符合左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性狀之均勻懸液,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防腐劑含量試驗:蟻醛含量須為○.二%以下, Thimerosal 含量須
    為○‧○一%以下。
四、安全試驗:選三週齡及一日齡 SPF小雞各一五隻,各任取一○隻肌肉
    注射本劑一劑量疫苗,各餘五隻為對照組,疫苗接種後觀察三週,須
    無任何不良反應或死亡。
五、力價試驗:將上述接種一劑量疫苗之安全試驗三週齡 SPF小雞一○隻
    連同對照組五隻,於疫苗接種後四週採血,分離血清測定中和抗體力
    價。結果免疫組中和抗體力價之幾何平均值須為三十二倍以上,對照
    組須為二倍以下。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六十八 節 豬假性狂犬病毒GP1 抗體用酵素結合免疫吸附檢
           測套組檢驗標準

第 157 條
本標準適用於豬假性狂犬病毒 (Pseudorabies virus) GP1抗體用酵素結合
免疫吸附檢測 (Enzyme Linked Immunosorbent Assay 簡稱 ELISA ) 套組
微量滴定盤之檢定。

第 158 條
被檢豬假性狂犬病毒 GP1抗體用酵素結合免疫吸附檢測套組須符合左列條
件:
一、特異性試驗:依 ELISA之試驗及判定方法,測試豬假性狂犬病陰性血
    清或 SPF豬隻血清 (以 100TCID50之豬假性狂犬病毒於攝氏三十七度
    ,一小時之中和試驗抗體價小於二倍) 、 GP1基因缺損豬假性狂犬病
    毒抗血清均須呈陰性反應。
二、敏感性試驗:依 ELISA之試驗及判定方法,測試 GP1陽性之豬假性狂
    犬病毒感染豬隻中和抗體價 (以 100TCID50 之豬假性狂犬病毒於攝氏
    四度,二十四小時之中和試驗) 二倍之血清須八○%呈陽性反應,中
    和抗體價四倍以上之血清須一○○%呈陽性反應。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六十九 節 豬黴漿菌肺炎不活化菌苗檢驗標準
第 159 條
本標準適用於豬肺炎黴漿菌 (Mycoplasma hyopeumoniae)  之培養菌液,
經不活化後,加適當防腐劑及佐劑製成製劑之檢定。

第 160 條
被檢豬黴漿菌肺炎不活化菌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之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檢出之活菌。
三、防腐劑含有量試驗:菌苗製程使用酚(Phenol)、甲醛(Formaldehyde
  )或硫柳汞(Thimerosal)者,酚含有量須為○‧五%以下;甲醛含
  有量須為○‧五%以下;硫柳汞含有量須為○‧○一%以下。
四、安全試驗:依下列方法擇一試驗:
(一)選體重十至十五公克健康小鼠十二隻,隨機取二隻為對照組,其餘
   十隻各以本劑腹腔或皮下注射四分之一劑量,觀察二週,均須無任
   何不良反應而健存。
(二)選五週齡無特定病原(Specific pathogen free,SPF )小豬七頭
   ,其中一頭肌肉注射本劑五劑量,另四頭依其用法用量免疫注射,
   其餘二頭注射等量磷酸緩衝液(Phosphate buffered saline,PBS
   )作為對照組,最後一次菌苗注射後觀察二週,供試驗豬隻均須無
   任何不良反應而健存。
五、效力試驗:
(一)安全試驗選用小鼠者,依下列方法擇一試驗:
  1.抗原相對效價試驗:依原廠提供之試劑、抗體、陰性對照品、陽性
   對照品與標準抗原進行測試,測試後之吸光值以計算抗原相對效價
   (Relative Potency,RP)值,RP 值須符合原廠廠規。
  2.血清間接血球凝集(Indirect hemagglutination,IHA)抗體力價
   試驗:經安全試驗通過之小鼠,再補強免疫一次四分之一劑量,第
   二次免疫後二週採血,檢測 IHA  抗體力價,免疫組七十五%以上
   須具有 IHA 抗體十六倍以上,而對照組須均為 IHA 抗體八倍以下
   。
  3.血清酵素連結免疫吸附分析法(Enzyme-linked immunosorbent
   assay,ELISA)抗體力價試驗:經安全試驗通過之小鼠,再補強免
   疫一次四分之一劑量,第二次免疫後二週採血,以 ELISA  檢測套
   組測定豬肺炎黴漿菌抗體。依據套組內標準陰性血清、陽性血清與
   待測血清進行吸光值測定及計算,判定待測血清抗體力價,免疫組
   應至少有七十五%以上呈現抗體陽性,對照組須為陰性。
(二)安全試驗選用小豬者,依下列方法擇一試驗:
  1.血清 IHA  抗體力價試驗:經安全試驗通過之小豬四頭及對照組二
   頭,一次免疫後四週或補強後二週採血,檢測 IHA  抗體,免疫組
   七十五%以上須具有 IHA 抗體十六倍以上,而對照組須均為 IHA
   抗體八倍以下。
  2.血清 ELISA  抗體力價試驗:經安全試驗通過之小豬四頭及對照組
   二頭,一次免疫後四週或補強後二週採血,以 ELISA  檢測套組測
   定豬肺炎黴漿菌抗體。依據套組內標準陰性血清、陽性血清與待測
   血清進行吸光值測定及計算,判定待測血清抗體力價,免疫組應至
   少有七十五%以上呈現抗體陽性,對照組須為陰性。
  3.攻毒試驗:經安全試驗通過之小豬四頭及對照組二頭,一次免疫後
   四週或補強後二週,連同對照組,以每毫升含 1.0×108至2.0×108
   CCU 豬肺炎黴漿菌強毒菌株,行氣管內接種二‧○毫升,經四週後
     ,試驗豬進行病理解剖,檢查肺部之病變,對照組與免疫組豬隻之
   肺炎病變平均點數差,須大於或等於四‧○。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七十 節 牛傳染性鼻氣管炎不活化檢驗標準
第 161 條
本標準適用於牛傳染性鼻氣管炎 (Infectious bovine rhinotrachitis;
IBR)  病毒經培養及不活化後,加適當佐劑製成製劑之檢定。

第 162 條
被檢疫苗須符合左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安全試驗:
 (一) 小白鼠接種:選體重一三至一五公克健康小白鼠一○隻,任取二隻
      為對照外,其餘八隻分別於腹腔及皮下各接種四隻,接種劑量各為
      ○‧五公撮。觀察二週,須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健存。
 (二) 天竺鼠接種:選體重二五○至三○○公克健康天竺鼠四隻,任取二
      隻為對照外,其餘二隻各肌肉注射二公撮,觀察二週,須無任何不
      良反應而健存。
 (三) 小牛接種:選五至六月齡無 IBR抗體之健康小牛二頭,任取一頭為
      對照,另一頭依疫苗之使用方法及劑量接種一次,觀察二週,須無
      任何不良反應而健存。
四、效力試驗:前項安全試驗牛一頭經觀察二週合格後,以該疫苗再補強
    接種一劑量。試驗牛於接種前補強後二週各採血一次,對照牛亦同時
    採血分離血清,以二○○ TCID50 之 IBR病毒行中和抗體測定,對照
    牛抗體價須為陰性 (未達二倍) ,試驗牛抗體價須為二倍以上。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七十一 節 假性狂犬病活毒疫苗檢驗標準
第 163 條
本標準適用於假性狂犬病病毒(Pseudorabies virus)基因缺損弱毒株,
以組織培養細胞增殖後,加適當保護劑,以真空冷凍乾燥法製成製劑之檢
定。

第 164 條
被檢假性狂犬病活毒疫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加所附稀釋液
   溶解後須濃度均一。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真空試驗:於暗室距離五毫米以內,以 Teslar Coil  行無極放電時
  ,瓶內須有放電。但填充氮之製劑,不在此限。
四、含濕度試驗:含濕度須為四%以下。
五、病毒含有量試驗:每劑量須含 105 TCID50(50% Tissue culture
   infective dose)以上病毒。
六、病毒迷入試驗:本劑與假性狂犬病病毒高度免疫血清等量混合,於三
  十七攝氏度感作一小時後,接種於豬源組織培養細胞,於三十七攝氏
  度培養七日,須無細胞病變效應(Cytopathic effect, CPE),並以
  一%之天竺鼠及雞紅血球分別進行紅血球吸附試驗,須呈陰性反應,
  且與牛病毒性下痢病毒螢光標示抗體於三十七攝氏度感作三十分鐘,
  亦須呈陰性反應。
七、安全試驗:選三週齡至六週齡假性狂犬病抗體陰性豬四頭,隨機取一
  頭為對照組,其餘三頭為免疫組,其中一頭以本劑十劑量耳根後肌肉
  注射一次;另二頭以本劑一劑量耳根後肌肉注射二次,每次間隔三週
  。疫苗接種後觀察三週,注射部位及全身須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健存。
  接種豬於第十日採鼻腔分泌物接種豬源組織培養細胞,須無 CPE 。
八、力價試驗:前款安全試驗中,取經本劑一劑量接種二次之免疫組豬隻
  ,於第二次接種後三週,連同對照組採集血清測定假性狂犬病中和抗
  體,免疫組力價須為八倍以上,對照組血清力價須為陰性。
九、認定試驗:前款力價試驗免疫組豬血清,經以間接酵素連結免疫吸附
  分析法(Indirect enzyme-linked immunosorbent assay)測定結果
  ,須證明該豬血清中未含有抗其所標識缺損基因產物之抗體。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七十二 節 口蹄疫不活化疫苗檢驗標準
第 165 條
本標準適用於口蹄疫病毒 (Foot and mouth disease virus) 經幼田鼠腎
株化細胞 (Baby hamster kidney;BHK) 培養增殖之病毒液以Binary et-
hylene imine不活化後,加適當防腐劑及油性佐劑乳化後,製成製劑之檢
定。

第 166 條
口蹄疫不活化疫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病毒株基因型別認定試驗:不得檢出原標籤以外之病毒株。
三、無菌試驗:檢體經硫酸乙醇酸鹽(Thioglycollate)、胰蛋白酵素黃
  豆瓊脂(Tryptic soy agar)及馬血液培養基培養,不得含有任何可
  被檢出之活菌。
四、防腐劑含有量試驗:石碳酸蟻醛之含有量須為○‧五%以下,Thimer-
  osal之含量須在○‧○一%以下。
五、安全試驗:
 (一) 小白鼠:選體重十三至十五公克之小白鼠五隻,以皮下注射本劑○
   .二公撮,觀察七日,須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健存。
 (二) 天竺鼠:選體重二五○至三○○公克之天竺鼠二隻,以皮下注射本
   劑○‧六公撮,觀察七日,須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健存。
 (三) 小豬:選八至十二週齡口蹄疫抗體陰性小豬四頭,任選一頭於耳根
      後肌肉注射本劑二劑量,另選一頭分別以○‧五公撮注射於左前腳
   之蹄冠部,剩餘二頭與之同居飼養。觀察十日,皆不得有口蹄疫之
   病變。
六、效力試驗:依下列方法擇一試驗:
 (一) 測定中和抗體試驗:選八至十二週齡口蹄疫抗體陰性小豬七頭,任
   選五頭於耳根後各肌肉注射本劑一劑量,另二頭為對照,於本劑注
   射後之二十一天採血,測定中和抗體,該血清經與特定血清型之一
   ○○TCID50/0.05ml 之病毒液等量混合,並於攝氏三十七度,感作
   一小時。疫苗注射豬隻之中和抗體價須八○% 以上或其幾何平均值
   達三十二倍以上且不得含有特定血清型以外之抗體,對照須為陰性
   。
 (二) 攻毒試驗:
    1.選八至十二週齡口蹄疫抗體陰性小豬十五頭,分成三組,每組五頭
   。將本疫苗分為一劑量、四分之一劑量及十六分之一劑量,每一組
   分別於每一頭耳根後肌肉注射,接種後第二十八日,連同對照組二
   頭,蹄球皮內注射強毒○‧二ml(含10 TCID50 ),連續觀察十日
   。對照組豬隻均至少有一個蹄出現水泡或潰瘍病灶,免疫豬出現任
   何口蹄疫症狀即判定為不具保護力。出現發病豬應及時隔離。
  2.前目之疫苗依免疫豬之保護數計算疫苗之PD50,每劑量疫苗至少含
   六PD50以上。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七十三 節 豬生殖與呼吸綜合症活毒疫苗檢驗標準
第 167 條
本標準適用於豬生殖與呼吸綜合症病毒 (Porcine reproductive and re-
spiratory syndrome virus) 經組織培養增殖後,加適當保護劑以真空冷
凍乾燥方法製成製劑之檢定。

第 168 條
被檢豬生殖與呼吸綜合症活毒疫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溶解於所附稀
  釋液後,須濃度均一。
二、無菌試驗:不得檢出細菌、真菌、黴漿菌或其他活菌。
三、真空試驗:於暗室距離五毫米以內,以 Teslar Coil 行無極放電時,
  瓶內須有放電。但填充氮氣之製劑,免實施真空試驗。
四、含濕度試驗:含濕度須為四%以下。
五、病毒含有量試驗:將疫苗溶解後,以組織培養液進行十倍連續稀釋,
  接種於MARC-145細胞株或同等認定之細胞株,依各細胞培養特性於
  接種後滿四日起至滿八日止之期間內,以Reed and Muench法計算TCID50
  ,每劑量須含103.5TCID50以上病毒,且不得少於該疫苗標籤或仿單所
    記載之病毒含有量。
六、安全試驗:選三至四週齡無特定病原(Specific pathogen free;SPF
  )豬六頭,隨機取五頭為試驗組,其中二頭以本劑十劑量肌肉注射一
  次;另三頭以本劑一劑量肌肉注射二次,每次間隔二週;其餘一頭供
  為對照。疫苗接種後觀察三週,注射部位及全身須無任何不良反應且
  增重健存。
七、效力試驗:將前款安全試驗經本劑一劑量二次接種後滿二週之豬血清
  ,測定豬生殖與呼吸綜合症之間接螢光抗體力價須三分之二以上達六
  十四倍(含六十四倍)或其幾何平均值超過三十二倍(不含三十二倍
  ),對照組血清須為陰性。
八、病毒迷入試驗:本劑與豬生殖與呼吸綜合症病毒高度免疫血清等量混
  合,於攝氏三十七度感作一小時後,接種於豬源組織培養細胞,於攝
  氏三十七度培養七日,須無細胞變性效應(Cytopathic effect),
  並分別以天竺鼠及雞之一%紅血球進行吸附試驗,須呈陰性反應,且
  與牛病毒性下痢病毒螢光標示抗體於攝氏三十七度感作三十分鐘,亦
  須呈陰性反應。
前項各款試驗難以確認其結果時,應予複檢。

     第 七十四 節 雞里奧病毒活毒疫苗檢驗標準
第 169 條
本標準適用於雞里奧病毒 (Avian reovirus) 接種於發育培養細胞增殖後
,加適當保護劑以真空冷凍乾燥方法製成製劑之檢定。

第 170 條
被檢雞里奧病毒活毒疫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之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加所附稀釋
  液溶解後須濃度均一。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真空試驗:於暗室距離五毫米以內,以 Teslar Coil  行無極放電時
  ,瓶內須有放電。但填充氮氣之製劑,不在此限。
四、含濕度試驗:含濕度須為四%以下。
五、病毒含有量試驗:依規定將疫苗溶解後,以組織培養液行十倍法稀釋
  ,接種雞胚胎纖 維母細胞 (Chicken embryo fibroblasts, CEF)
  之九十六孔微量細胞盤,接種七十二小時後以 Reed and Muench  法
  計算 TCID50(50% Tissue culture infective dose),每劑量須含
  103 TCID50 以上病毒。
六、安全試驗:選一週齡無特定病原(Specific pathogen free, SPF)
  雞三十隻,隨機選五隻以本劑十劑量皮下注射一次;另十五隻以本劑
  一劑量皮下注射二次,每次間隔四週;其餘十隻供為對照。疫苗接種
  後觀察二週,須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健存。
七、效力試驗:將前款安全試驗經本劑二次接種後二週之雞血清,以酵素
  連結免疫吸附分析法(Enzyme-linked immunosorbent assay, ELISA)
  ,測定雞里奧病毒之 ELISA  抗體,其力價幾何平均值須為一千倍以
  上,對照組須為陰性。
八、病毒迷入試驗:將具有五百十二倍以上中和抗體價之雞里奧病毒免疫
  血清與疫苗等量混合後置於三十七攝氏度感作六十分鐘,然後接種五
  枚十至十一日齡SPF 雞胚漿尿膜,再置於三十七攝氏度繼續孵化七日
  ,結果雞胚胎須健存,雞胚胎與漿尿膜均無病變,取尿囊液與等量之
  ○・五%雞紅血球液混合,靜置室溫六十分鐘,須無紅血球凝集性。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七十五 節 豬霍亂沙氏桿菌活菌苗檢驗標準
第 171 條
本標準適用於豬霍亂沙氏桿菌 (Salmonella choleraesuis)  疫苗株經純
粹培養後以真空冷凍乾燥法製成製劑之檢定。

第 172 條
被檢豬霍亂沙氏桿菌活菌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的性狀,無異物及異常氣味,加稀釋液溶解
    後須濃度均一。
二、純度試驗:本劑加所附稀釋液溶解後之培養不得含有豬霍亂沙氏桿菌
    疫苗株以外之雜菌。
三、真空試驗:於暗室距離五公釐以內,以 Teslar Coil  行無極放電時
    ,瓶內須有放電,但填充氮氣之製劑不受此項限制。
四、含濕度試驗:含濕度需為四%以下。
五、活菌數試驗:每劑須含 1×108 CFU 以上之豬霍亂沙氏桿菌疫苗株。
六、認定試驗:將本菌株在營養培養基生長二四小時之菌落與○.三%奧
    黃 (auramine) 液在玻片上混合須有明顯的凝集,對照生理食鹽水組
    則較不明顯或無。
七、安全試驗:選四週齡健康小豬二頭,以本劑口服投予一○劑量後觀察
    一四天,不得有任何臨床症狀,或僅前四天有輕微下痢及疲倦。
八、效力試驗:選體重一三至一五公克健康小白鼠四○隻,各以本劑○.
    五公撮腹腔注射,另取四○隻為對照;將免疫組小白鼠分成四組每組
    一○隻,於疫苗注射後二週分別以強毒株培養液之 100  至 10-3 四
    階段稀釋菌液接種於腹腔內攻擊;對照小白鼠亦分成四組每組一○隻
    ,分別以10-1 至 10-4 四階段稀釋菌液接種於腹腔內,觀察一週,
    然後二群分別依 Reed-Muench  法計算 LD50,結果免疫組防禦力價須
    大於對照組100.5倍以上。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七十六 節 家禽大腸桿菌次單位不活化疫苗檢驗標準
第 173 條
本標準適用於家禽大腸桿菌(Escherichia coli)次單位線毛抗原(Fimbrial
antigen)及鞭毛毒素(Flagellar toxin)抗原,經添加防腐劑及佐劑製
成製劑之檢定。。

第 174 條
被檢家禽大腸桿菌次單位不活化疫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防腐劑含有量試驗:甲醛(Formaldehyde)之含有量須為○.一%以
  下。
四、安全試驗:選三週齡無特定病原(Specific pathogen free, SPF)
    雞七隻,除二隻為對照組接種生理食鹽水外,其餘五隻以肌肉注射本
  劑二劑量,疫苗接種後觀察二週,須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健存。
五、力價試驗:選三週齡 SPF  雞十二隻,除二隻為對照組外,其餘十隻
    為免疫組,以肌肉注射五分之一劑量,三至四週後採血測定,以酵素
  連結免疫吸附分析法(Enzyme-linked immunosorbent assay, ELISA
  )檢測套組測定抗體,依據套組內標準陰性血清、陽性血清與待測血
  清進行吸光值測定及計算,判定待測血清抗體力價,免疫組抗線毛抗
  原以及抗鞭毛毒素抗原之抗體陽性率至少有百分之八十,對照組須為
  陰性。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七十七 節 雞傳染性貧血症活毒疫苗檢驗標準
第 175 條
本標準適用於雞傳染性貧血症病毒(Chicken infectious anemia virus)
培養於胚胎蛋後加適當佐劑,以冷凍乾燥或其他適當方法製成製劑之檢定


第 176 條
被檢雞傳染性貧血症活毒疫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加所附稀釋液
  溶解後須濃度均一。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檢出之活菌。但屬胚胎蛋製造且以非注射
  方式(Non-Parenteral)免疫者,每劑量所含非病原菌不得超過一個
  。
三、真空試驗:於暗室距離五毫米以內,以 Teslar Coil  行無極放電時
  ,瓶內須有放電。但填充氮或液態之製劑,不在此限。
四、含濕度試驗:含濕度須為四% 以下。但液態之製劑,不在此限。
五、病毒含有量試驗:依規定將疫苗溶解後,以 RPMI-1640  組織培養液
  進行十倍稀釋,接種於含 MDCC-MSB1  細胞之九十六孔微量細胞盤,
  二至三天觀察細胞病變效應(Cytopathic effect)並繼代培養細胞
  一次,十代後以 Reed and Muench  法計算病毒力價,結果每劑量須
  為 103.0TCID50(50% Tissue culture infective doses)以上。
六、安全試驗:選三至五週齡無特定病原(Specific pathogen free, SPF
  )雞五隻,隨機取二隻為對照組外,其餘三隻,每隻依疫苗用法接種
  二十劑量,疫苗接種後二十一天,剖檢免疫組三隻及對照組二隻,結
  果不得有骨髓蒼白之肉眼病變。所有剖檢雞隻,剖檢前應健康良好。
七、力價試驗:選三至五週齡 SPF  雞十二隻,隨機取二隻為對照組,其
  餘十隻依疫苗之用法用量接種本劑一劑量,疫苗接種後四週採集血清
  ,以酵素連結免疫吸附分析法(Enzyme-linked immunosorbent assay,
  ELISA)檢測套組測定雞傳染性貧血症抗體,依據套組內標準陰性血清
  、陽性血清與待測血清進行吸光值測定及計算,判定待測血清抗體力
  價,免疫組應至少有七十% 以上呈現抗體陽性,對照組須為陰性。
八、病毒迷入試驗:將本劑與雞傳染性貧血症病毒高度免疫血清等量混合
  ,於三十七攝氏度感作六十分鐘,然後接種於五枚十至十一日齡雞胚
  漿尿膜,置三十七攝氏度繼續孵化七日,結果雞胚胎須健存,雞胚胎
  與漿尿膜均無病變,取其尿囊液與○.五% 雞紅血球液等量混合,須
  無紅血球凝集性。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七十八 節 水禽小病毒活毒疫苗檢驗標準
第 177 條
本標準適用於水禽小病毒 (Waterfowl parvovirus) 以人工感染之胚胎乳
劑或組織細胞培養液,以冷凍乾燥方法製成製劑之檢定。

第 178 條
被檢水禽小病毒活毒疫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之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加所附稀釋
  液溶解後須濃度均一。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真空試驗:於暗室距離五毫米以內,以 Teslar Coil  行無極放電時
  ,瓶內須有放電。但填充氮之製劑,不在此限。
四、含濕度試驗:含濕度需為四%以下。
五、病毒含有量試驗:依規定將疫苗溶解後,以組織培養液行十進法稀釋
  ,並依下列任一之方法測定之:
(一)鴨或鵝胚胎之測定:將各稀釋階段以○・二毫升分別接種五個水禽
   小病毒抗體陰性之十至十二日齡正番鴨或鵝胚胎尿囊腔中,接種後
   七日觀察胚胎是否有病變或死亡,並依 Reed and Muench  法計算
    病毒力價,結果每劑量疫苗病毒含量須為 103 EID50(50% Embryo
   infective dose)以上。
(二)鴨或鵝胚胎纖維母細胞之測定:將各稀釋階段接種於鴨或鵝胚胎纖
   維母細胞中,接種後觀察細胞變性效果,並依 Reed and Muench
   法計算病毒力價,結果每一劑量疫苗病毒含量須為 105 TCID50(50%
   Tissue culture infective dose)以上。
六、安全試驗:選取健康水禽小病毒抗體陰性之一日齡正番鴨或鵝十二隻
  ,以肌肉注射本劑十劑量及一劑量各五隻,另二隻為對照。接種後觀
  察四週,觀察期間均須無不良反應而健存。
七、力價試驗:取上述經安全試驗合格之疫苗一劑量接種試驗組與無免疫
  對照組,於本劑注射四週後,採血分離血清,分別與 102 TCID50
  水禽小病毒進行中和試驗,其中和抗體價幾何平均值免疫組需為三十
  二倍以上,而無免疫之對照組應為五倍以下。
八、病毒迷入試驗:依規定將疫苗溶解後取一毫升與具有水禽小病毒中和
  抗體價五百十二倍以上之免疫血清一毫升等量混合後,置於三十七攝
  氏度中和感作六十分鐘,然後以○・二毫升接種於十個無特定病原之
  十日齡雞胚胎中,置於三十七攝氏度繼續孵化七日,檢查胚胎應正常
  健存,其尿囊液須無紅血球凝集性。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七十九 節 水禽小病毒不活化疫苗檢驗標準
第 179 條
本標準適用於水禽小病毒 (Waterfowl parvovirus) 以人工感染之胚胎乳
劑或組織細胞培養液,經不活化後,加適當防腐劑及佐劑製成製劑之檢定


第 180 條
被檢水禽小病毒不活化疫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防腐劑含有量試驗:蟻醛之含有量須為○.二%以下。
四、安全試驗:選取健康水禽小病毒抗體陰性之一日齡正番鴨 (或鵝) 一
    二隻,以肌肉注射本劑二劑量及一劑量各五隻,另二隻為對照。接種
    後觀察二週,觀察期間均須無不良反應而健存。
五、力價試驗:取上述經安全試驗合格之疫苗一劑量接種試驗組再補強一
    劑量,一四天後試驗組與對照組分別採血分離血清,分別與100TCID50 
    之水禽小病毒進行中和試驗,其中和抗體價幾何平均值免疫組需為三二
    倍以上 (含) ,而無免疫之對照組應為五倍以下。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八十 節 雞腫頭症活毒疫苗檢驗標準
第 181 條
本標準適用於雞腫頭症病毒(Avianpneumovirus)培養於人工感染之胚胎
蛋或組織培養細胞,以冷凍乾燥方法製成製劑之檢定。

第 182 條
被檢雞腫頭症活毒疫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加所附稀釋液
  溶解後須濃度均一。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但屬胚胎蛋製造且以非注
  射方式(Non-Parenteral)免疫者,每劑量中所含非病原菌不得超過
  一個。
三、真空試驗:於暗室距離五毫米以內,以 Teslar Coil 行無極放電時,
  瓶內須有放電。但填充氮之製劑,不在此限。
四、含濕度試驗:含濕度須為四%以下。
五、病毒含量試驗:每劑病毒含有量不可少於其疫苗標示之病毒量。
六、安全試驗:選一日齡 無特定病原(Specific pathogen free, SPF)
  小雞二十一隻,隨機選六隻為對照,其餘十五隻,每隻經口接種本劑
  十劑量,疫苗接種後七日及十四日各剖檢五隻及對照組二隻,結果不
  得有鼻竇與氣管之肉眼或鏡檢病變,其餘雞隻於三週內不得有任何不
  良反應而健存。
七、力價試驗:選一日齡 SPF 小雞三十隻,隨機選十隻為對照,其餘二十
  隻,每隻經口接種本劑一劑量,疫苗接種後三週,採血、分離血清置
  攝氏五十六度非働化三十分鐘,以商品化酵素連結免疫吸附分析法
  (Enzyme-linked immunosorbent assay, ELISA)檢測套組測定雞腫
  頭症抗體。依據套組內標準陰性血清、陽性血清與待測血清進行吸光
  值測定及計算,判定待測血清抗體力價,免疫組應至少有七十%以上
  呈現抗體陽性,對照組須為陰性。或將血清以十倍序列稀釋後,各稀
  釋階段加入等量一○○TCID50(50% Tissue culture infective doses)
  之雞腫頭症病毒液,置攝氏三十七度中和感作六十分鐘後,再接種於
  Vero 細胞行中和抗體測試,其免疫組中和抗體價應達一百倍以上,對
  照組為陰性。
八、病毒迷入試驗:將本劑與雞腫頭症高度免疫血清等量混合後,置於攝
  氏三十七度中和感作六十分鐘,然後以○.二毫升接種於五個十日齡
  SPF 雞胚漿尿膜,另置五個無接種者供為對照。繼續於攝氏三十七度
  孵化七日,檢查胚胎應正常健存,其尿囊液須無紅血球凝集性。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八十一 節 雞慢性呼吸器病活菌疫苗檢驗標準
第 182-1 條
本標準適用於雞慢性呼吸器病原(Mycoplasma gallisepticum)之弱毒株
( F、ts-11、6/85 株或其他經認可之弱毒株),經培養後以冷凍乾燥或
其他適當方法製成製劑之檢定。

第 182-2 條
被檢雞慢性呼吸器病活菌疫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加所附稀釋液
    溶解後須濃度均一。
二、真空試驗:於暗室距離五毫米以內,以 Teslar Coil  行無極放電時
  ,瓶內須有放電。但填充氮或液態之製劑,不在此限。
三、含濕度試驗:含濕度須為四%以下。但液態之製劑,不在此限。
四、活菌數試驗:每劑量須含 106 CFU(Colony-forming units)、或 CCU
  (Color-changing units)生菌數。
五、純度試驗:本劑之培養不得含有雞慢性呼吸器病活菌以外之細菌。
六、認定試驗:以聚合酶鏈鎖反應(Polymerase chain reaction, PCR)
  試驗,本劑需呈現製造登記之 Mycoplasma gallisepticum 弱毒株特
    有基因片段。
七、安全試驗:選三週齡無特定病原(Specific pathogen free, SPF )
  雞十五隻,任選五隻為對照,其餘十隻依用法接種一劑量,疫苗接種
  後觀察四週,所有雞隻應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健存,經剖檢記錄各雞隻
  之氣囊炎病變(以○至四分級),其免疫組雞僅容許有輕微(平均值
  低於○‧五)氣囊炎之病變。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八十二 節 雞球蟲活蟲疫苗檢驗標準
第 182-3 條

本標準適用於雞球蟲症之病原(E. acervulina, E.brunetti, E. maxima,
E. mitis, E. mivati, E. necatrix, E. praecox, E. tenella
),經球
蟲陰性之禽類腸道增殖後,分離球蟲卵囊製成活蟲製劑之檢定。

182-4
檢驗雞球蟲活蟲疫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微生物限量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病原細菌(如沙氏桿菌、
  溶血性大腸桿菌、梭狀芽孢桿菌等),每劑量疫苗中非病原性細菌不
  得超過十個。
三、病毒迷入試驗:取以磷酸鹽緩衝生理鹽水(Phosphate buffered saline,
  PBS)稀釋之疫苗十毫升加入玻璃珠(glass beads;直徑○‧○一至
  ○‧一一毫米)後,高速震盪五分鐘,再以 6,000g 離心十分鐘,取
  上清液○‧一毫升接種於三個九至十一日齡雞胚胎尿囊腔內,另取二
  個為對照,於三十七攝氏度培養七日後,抽取尿囊液,並檢查胚胎須
  無任何病變或死亡;再將抽取之尿囊液接種於三個九日齡至十一日齡
  雞胚胎尿囊腔內,另取二個為對照,於三十七攝氏度培養七日後,檢
  查胚胎須無任何病變或死亡,尿囊液與等量五%雞紅血球混合,須無
  平板凝集反應。
四、活蟲卵數試驗:每劑量已芽孢化球蟲卵囊不得少於該疫苗標籤或仿單
  所記載之數量。
五、安全試驗:選一日齡至七日齡無特定病原(Specific pathogen free,
  SPF )雞七隻,隨機選二隻為對照,其餘五隻以口服接種疫苗十劑量
  。接種後連續觀察三週,所有雞隻應無不良反應而健存,剖檢腸道應
  無明顯之球蟲感染病變。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八十三 節 豬環狀病毒感染症不活化疫苗檢驗標準
第 182-5 條
本標準適用於第二型豬環狀病毒(Porcine circovirus type 2;PCV2)
全病毒不活化疫苗,或應用基因重組技術表現第二型豬環狀病毒之第二開
放閱讀框架(Open reading frame 2;ORF2)基因,經細胞或適當表現系
統增殖培養及不活化後加入適當佐劑之疫苗檢定。

第 182-6 條
被檢豬環狀病毒感染症不活化疫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防腐劑含有量試驗:甲醛(Formaldehyde)含有量須為○.二%以下
  ,硫柳汞(Thimerosal)須為○.○一%以下。
四、安全試驗:
(一)小鼠:選用十三公克至十五公克健康小鼠五隻,皮下注射十分之一
   劑量,接種後觀察十四日,不得有任何不良反應而健存。
(二)天竺鼠:選用二百五十公克至三百公克健康天竺鼠三隻,皮下注射
   一劑量,接種後觀察十四日,不得有任何不良反應而健存。
(三)豬:選用三週齡至四週齡無特定病原(Specific pathogen free, SPF)
   小豬三頭,取二頭以肌肉注射本疫苗二劑量,另一頭為對照組,接
   種後觀察二十一日,均須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健存。
五、效力試驗:依下列方法擇一試驗:
(一)抗原相對效價試驗:試驗方法依原廠提供之酵素連結免疫吸附分析
   法(Enzyme-linked immunosorbent assay, ELISA)抗原和程序製
   備測試盤,並依原廠提供之試劑、抗體、陰性對照品、陽性對照品
   與標準抗原進行測試,測試後之吸光值以Relpot 4.0軟體(U.S.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Center for Veterinary Biologics
   Program’s Relative Potency Calculation Software, May 22, 2002)
   或最新版本軟體,計算 RP 值,RP 值必須≧ 1。
(二)血清相對效價試驗:選用三週齡至四週齡 SPF 雞隻七隻進行試驗,
   免疫前先對雞隻採血確定試驗雞隻不具 PCV2 抗體。五隻雞為免疫
   組,每隻於腿部肌肉注射○.○一二五劑量。二隻雞為對照組,四
   週後採血,依原廠提供的ELISA檢測套組以及方法進行 PCV2 血清
   學檢測,並以原廠所提供的 ELISA 檢測試劑軟體計算抗體力價,抗
   PCV2 ORF2 抗原之 ELISA 平均抗體力價須大於 24.5
(三)抗原含有量試驗:試驗方法依原廠提供 ELISA 試劑和程序製備測試
   盤,依原廠提供之試劑與對照品進行測試,並以原廠所提供的 ELISA
   檢測試劑軟體計算疫苗抗原量,每劑量須大於 102.1 ELISA 單位或大
   於二千八百二十八抗原單位(Antigen unit)。
(四)抗體力價試驗:選用五週齡不具 PCV2 抗體小鼠十二隻進行試驗,
   隨機取六隻為免疫組,每隻於腹腔注射○.五毫升,另六隻為對照
   組。於免疫前及免疫後三週採血並分離血清,依原廠提供之檢測套
   組進行間接螢光抗體染色法(Immunofluorescence assay, IFA)測
   定 PCV2 抗體力價。免疫後三週免疫組平均血清抗體力價須達八百
   倍以上,對照組血清抗體力價均須為陰性,且不得超過五十倍。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八十四 節 豬瘟E2次單位不活化疫苗檢驗標準
第 182-7 條 
       
本標準適用於應用基因重組技術經細胞增殖培養、表現、純化之豬瘟病毒
E2蛋白質並經不活化後,加入適當佐劑之疫苗檢定。

第 182-8 條        
被檢豬瘟E2次單位不活化疫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防腐劑含有量試驗:甲醛(Formaldehyde)含有量須為○.二%以下
  ,硫柳汞(Thimerosal)須為○.○一%以下。
四、安全試驗:選體重六至八週齡SPF小豬五頭,任取一頭為對照,其餘
  四頭試驗組分別肌肉注射二劑量(二頭)及一劑量(二頭),經二十
  一日觀察均須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健存。
五、效力試驗:將前款安全試驗接種一劑量疫苗之二頭合格試驗豬再補強
  接種一劑量,補強接種經觀察二十一日後,肌肉注射豬瘟強毒(ALD株
  )5~8×105.0 FAID50,觀察十四日,須無任何不良反應或呈輕微反應
  而健存。對照豬一頭,經肌肉注射豬瘟強毒(ALD株)後,十四日內須
  呈典型急性豬瘟病症而斃死。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八十五 節 羊痘活毒疫苗檢驗標準
第 182-9 條
  
本標準適用於羊痘減毒病毒培養於組織培養細胞後加適當乳劑以真空冷凍
乾燥方法製成製劑之檢定。

第 182-10 條  
被檢羊痘活毒疫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的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加所附稀釋
  液溶解後須濃度均一。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真空試驗:於暗室距離五公釐以內,以 Teslar Coil 行無極放電時,
  瓶內須有放電。但填充氮之製劑,不在此限。
四、含濕度試驗:含濕度須為四%以下。
五、病毒含有量試驗:每劑量疫苗須含有病毒102.5 TCID50以上。
六、安全試驗:選取健康無羊痘病毒感染及抗體陰性之六月齡以上羊隻三
  頭,採肘後腋下皮下注射二十劑量疫苗一頭、一劑量疫苗二頭,接種
  後連續觀察二十一日,接種羊隻需健存、無任何臨床症狀及無羊痘皮
  膚病變產生。
七、效力試驗:取安全試驗合格之一劑量疫苗接種供試羊二頭,及健康無
  羊痘病毒感染且抗體陰性之六月齡以上未免疫對照羊一頭。將羊痘強
  毒株以滅菌PBS 做連續性一○倍稀釋,取10-1至10-6共六個稀釋倍數
  分別接種於免疫組及對照組羊隻側腹部皮膚,皮內接種 0.1mL,每一
  稀釋倍數接種四個部位,每隻動物共接種二十四個部位,連續觀察十
  四日,計算中和指數。免疫組中和指數需達二・五以上。
八、迷入否定試驗:以分子生物學或血清學等方法不得檢出瘟病毒
    (pestivirus)。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八十六 節 石斑魚虹彩病毒不活化疫苗檢驗標準
第 182-11 條 
 
本標準適用於石斑魚虹彩病毒(Grouper iridovirus),以組織培養細胞
增殖後,經不活化加適當防腐劑及佐劑混合懸浮液製成製劑之檢定。

第 182-12 條  
被檢石斑魚虹彩病毒不活化疫苗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之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防腐劑含有量試驗:甲醛(Formaldehyde)含有量須為○.二%以下,
  硫柳汞(Thimerosal)須為○.○一%以下。
四、安全試驗:選體重約一○至二○公克無虹彩病毒感染石斑魚一三○尾
  ,停止給餌二十四小時後,將其分成三組,一○尾腹腔注射二劑量疫
  苗,六○尾腹腔注射一劑量疫苗二次,每次間隔二週,其餘六○尾腹
  腔注射○.一公撮磷酸緩衝液(PBS)做為對照,疫苗接種後於攝氏二
  十二至二十六度水溫及循環式環境飼育觀察二週,需無任何不良反應
  而健存。對照組若未進行試驗前死亡率高於一○%,應予複檢。
五、效力試驗:將石斑魚虹彩病毒強毒原株(master seed )繼代培養在
   二代以內,種毒(working seed)在三代以內,進行一○倍稀釋,預
  測對照組之死亡率為八○%之稀釋,將該八○%之稀釋和其前後之稀釋
  (共有三階段稀釋)做為攻毒液。於第二次注射後四週,停止給餌二
  十四小時後,將前款安全試驗接種一劑量疫苗之六○尾石斑魚及六○
  尾對照組各分成三組( 每組二○尾),每尾分別腹腔注射○.一公撮
  各階段攻毒液,觀察三週,對照組有六○% 以上死亡率時,免疫組的
  存活率至少要有一階段須比對照組存活率高四○%。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八十七 節 豬生殖與呼吸綜合症次單位疫苗檢驗標準
第 182-13 條

本標準適用於應用基因重組技術表現豬生殖與呼吸綜合症病毒(Porcine
reproductive andrespiratory syndromevirus )單價或多價次單位抗原
,經萃取並添加適當防腐劑及佐劑混合懸浮液製成製劑之檢定


第 182-14 條
被檢豬生殖與呼吸綜合症次單位疫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之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防腐劑含有量試驗:甲醛(Formaldehyde)含有量須為0.1%以下,硫
  柳汞(Thimerosal)須為0.01%以下。
四、安全試驗:選三至六週齡豬生殖與呼吸綜合症抗體陰性豬三頭,隨機
  取二頭以本劑二劑量肌肉注射一次為試驗組,餘一頭供為對照。疫苗
  接種後觀察二週,注射部位及全身須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增重健存。
五、效力試驗:依下列方法擇一試驗:
(一)攻毒試驗:選三至六週齡豬生殖與呼吸綜合症抗體陰性豬十頭,隨
   機取五頭為試驗組,以本劑一劑量肌肉注射二次,每次間隔三週,
   其餘五頭供為對照。於第二次接種後二週以4×105TCID50病毒含有
   量之豬生殖與呼吸綜合症強毒株(TC01株或同等認定之毒株)一毫
   升由鼻腔內攻擊,一毫升由肌肉注射攻擊。分別於攻擊後二週及三
   週採血以分子生物學方式檢測病毒血症,須有一週免疫組與對照組
   之病毒血症陽性率以費雪精確概率計算法(Fisher’s exact test
   )具有統計學上顯著差異(p<0.1)。
(二)抗原含有量試驗:以酵素結合免疫吸附分析法(ELISA)測定被檢
   疫苗PRRS次單位抗原之相對效價(Relative potency;RP),試驗
   方法依原廠提供ELISA抗原和程序製備測試盤,並依原廠提供之試
   劑、抗體、陰性對照品、陽性對照品與標準抗原進行測試,測試後
   之吸光值以Relpot 4.0軟體(U.S.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Center for Veterinary Biologics Pro-gram’s Relative Potency
      Calculation Software, May 22, 2002)或最新版本軟體,計算RP
   值,RP值必須≧1。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八十八 節 豬合成胜肽去勢疫苗檢驗標準
第 182-15 條

本標準適用於以化學合成方式製造黃體形成素釋放激素(Luteinizing
Hormone Releasing Hormone, LHRH)胜肽疫苗並添加佐劑之方法製成製劑
之檢定。


第 182-16 條
豬合成胜肽去勢疫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安全試驗:依下列方法擇一試驗:
(一)豬:選八週齡至十週齡健康豬二隻,於耳根後肌肉注射本疫苗二劑
   量,觀察十日,需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健存。
(二)小鼠:選體重十三公克至十五公克健康小鼠五隻,以皮下注射本劑
   ○‧五毫升觀察一週,需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健存。
四、效力試驗:選十週齡至十一週齡之 Sprague Dawley(SD) 公大鼠七
  隻,二隻為對照組,其餘五隻為免疫組,於後腿部肌肉注射本疫苗四
  分之一劑量,並於三週後再次注射相同劑量。免疫組第二次注射二週
  後採血,以酵素連結免疫吸附分析法(Enzyme-linked immunosorbent
  assay, ELISA)等方法測定血清睪固酮濃度,應有大於或等於百分之
  八十大鼠之血清睪固酮濃度低於一‧○ nmol/L ,並與對照組血清睪
    固酮濃度相比較後,需有顯著差異。免疫組睪丸組織與對照組相比較
  ,應有明顯萎縮之徵狀。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八十九 節 水禽雷氏桿菌不活化菌苗檢驗標準
第 182-17 條

本標準適用於雷氏桿菌(Riemerella anatipestifer)單一或多種血清型
培養菌液混合後,經不活化並加入適當佐劑製成製劑之檢定。


第 182-18 條
被檢水禽雷氏桿菌不活化疫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防腐劑含有量試驗:甲醛(Formaldehyde) 含有量須為百分之○.二
  以下,硫柳汞(Thimerosal)須為百分之○.○一以下。
四、安全試驗:選一週齡健康北京鴨五隻,每隻肌肉注射二劑量,觀察十
  四日,須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健存。
五、效力試驗:選一週齡健康北京鴨二十隻,隨機選十隻為對照組,其餘
  十隻,每隻依用法肌肉注射一劑量二次,每次間隔一週,並於第二次
  注射後二週,連同對照組,以與疫苗相同血清型(一、二或六型)之
  強毒株肌肉注射攻擊,連續觀察十四天,免疫組存活率須達百分之八
  十以上,對照組以血清型一、二型攻擊之死亡率須達百分之八十以上
  ,以血清型六型攻擊之對照組之死亡率須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九十 節 馬立克病載體傳染性華氏囊病活毒疫苗檢驗標準
第 182-19 條

本標準適用於應用基因重組技術以火雞或雞源疱疹病毒(Herpesvirus)
為載體,表現傳染性華氏囊病病毒(Infectious bursal disease virus)
之VP2基因,經細胞增殖培養後加適當佐劑製成製劑之檢定。

第 182-20 條
被檢馬立克病載體傳染性華氏囊病活毒疫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之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病毒含有量試驗:將本劑培養於雞胚胎組織細胞時,每一劑量馬立克
  載體病毒須含有一千PFU以上。
四、安全試驗:取一日齡SPF雞或華氏囊病抗體陰性雞二十隻,於背頸部
    皮下注射本劑十劑量,疫苗接種後觀察三週,不得有任何顯著症狀或
  死亡。
五、力價試驗:取一日齡SPF雞或華氏囊病抗體陰性雞十五隻,隨機取十
  隻於背頸部皮下注射本劑一劑量為免疫組,其餘五隻為對照組。疫苗
  接種後四週,採血、分離血清經攝氏五十六度三十分鐘非動化,然後
  以滅菌磷酸鹽緩衝液行倍數稀釋:各稀釋階段血清加入等量一百TCID50
  之傳染性華氏囊病病毒,置攝氏三十七度中感作六十分鐘後,接種於
  雞胚胎纖維芽培養細胞測定中和抗體力價,結果免疫組之平均中和抗
  體力價須呈一百六十倍以上,對照組須為五倍以下。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九十一 節 雞腫頭症不活化疫苗檢驗標準
第 182-21 條

本標準適用於雞腫頭症病毒(Avianpneumovirus)以人工感染之胚胎乳劑
或組織細胞培養液,經不活化後加適當防腐劑及佐劑製成製劑之檢定。

第 182-22 條
被檢雞腫頭症不活化疫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之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防腐劑含有量試驗:甲醛(Formaldehyde)含有量須為○.二%以下
  ,硫柳汞(Thimerosal)須為○.○一%以下。
四、安全試驗:選三週齡至五週齡SPF雞隻或雞腫頭症抗體陰性雞八隻,
   隨機取五隻皮下或肌肉注射本劑二劑量為免疫組,其餘三隻為對照組
   ,疫苗接種後觀察三週,須無不良反應而健存。
五、力價試驗:選三週齡至五週齡SPF雞隻或雞腫頭症抗體陰性雞十三隻
  ,隨機取十隻皮下或肌肉注射本劑一劑量為免疫組,其餘三隻為對照
  組。疫苗接種後三週採血,分離血清經攝氏五十六度三十分鐘非動化
  ,然後測定雞腫頭症ELISA抗體,免疫組應至少有八十%以上呈現抗體
  陽性,對照組須為陰性。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九十二 節 鴨病毒性肝炎抗體製劑檢驗標準
第 182-23 條

本標準適用於鴨病毒性肝炎病毒(Duck hepatitis virus)疫苗高度免疫
於健康母雞,採取卵黃中抗鴨病毒性肝炎病毒之抗體,加適當防腐劑後製
成製劑之檢定。

第 182-24 條
被檢鴨病毒性肝炎抗體製劑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之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防腐劑含有量試驗:甲醛(Formaldehyde)含有量須為○.二%以下
  ,硫柳汞(Thimerosal)含有量須為○.○一%以下。
四、安全試驗:選三日齡內無鴨病毒性肝炎抗體之健康小鴨七隻,隨機取
  五隻以肌肉注射本劑二劑量,其餘二隻為對照,接種後觀察十天,觀
  察期間均須無不良反應而健存。
五、效力試驗:選取三日齡內無鴨病毒性肝炎抗體之健康小鴨二十隻,隨
  機取十隻肌肉注射本劑一劑量為試驗組,其餘十隻為對照組。於本劑
  注射後二十四小時以鴨病毒性肝炎強毒一千LD50肌肉注射攻擊,攻擊
  後觀察十天,免疫組存活率需達八十%以上,對照組死亡率需達八十%
  以上。
六、抗體含有量試驗:將中和試驗用病毒,以磷酸鹽緩衝液做十倍階段稀
  釋,將各階段病毒稀釋液分為兩群,第一群加入五至十倍稀釋之製劑
  抗體為試驗組,第二群加入磷酸鹽緩衝液做為病毒對照組,於攝氏三
  十七度感作一小時,分別取○.二毫升接種於五個七日齡雞胚胎尿囊
  腔內,於攝氏三十七度繼續孵化七日。除注射後二十四小時內死亡者
  不計外,檢查胚胎之變化(如萎縮、水腫、胎兒肝綠色化、壞死、出
  血),計算中和指數,試驗組須為三.○以上。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九十三 節 豬生殖與呼吸綜合症不活化疫苗檢驗標準
第 182-25 條

本標準適用於豬生殖與呼吸綜合症病毒(Porcine reproductive and
respiratory syndrome virus)以組織培養細胞增殖後,經不活化後,加
適當防腐劑及佐劑混合懸浮液製成製劑之檢定。

第 182-26 條

被檢豬生殖與呼吸綜合症不活化疫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之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防腐劑含有量試驗:甲醛(Formal-dehyde)含有量須為○.一%以下
  ,硫柳汞(Thimerosal)須為○.○一%以下。
四、安全試驗:選四至六週齡豬生殖與呼吸綜合症抗體陰性豬五頭,隨機
  取四頭為試驗組,其中二頭以本劑二劑量肌肉注射一次,另二頭以本
  劑一劑量肌肉注射二次,每次間隔四週,其餘一頭供為對照。疫苗接
  種後觀察兩週,注射部位及全身須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增重健存。
五、效力試驗:將前款安全試驗經本劑一劑量二次接種後三週之豬血清,
  測定豬生殖與呼吸綜合症之間接螢光抗體力價,其幾何平均值達六十
  四倍以上(含六十四倍),對照組血清須為陰性。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九十四 節 金目鱸瓶鼻海豚鏈球菌不活化菌苗檢驗標準
第 182-27 條

本標準適用於金目鱸瓶鼻海豚鏈球菌(Streptococcus iniae)培養菌液
,經不活化後,加適當防腐劑及佐劑混合懸浮液製成製劑之檢定。

第 182-28 條
被檢金目鱸瓶鼻海豚鏈球菌不活化菌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之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防腐劑含有量試驗:甲醛(Formaldehyde)含有量須為○.二%以下
  ,硫柳汞(Thimerosal)須為○.○一%以下。
四、安全試驗:選體重二○至四○公克無臨床症狀、肉眼病灶及瓶鼻海豚
  鏈球菌感染之健康金目鱸魚苗五○尾,在停止給餌二十四小時後,將
  其分成三組,一○尾腹腔注射二劑量菌苗,二○尾腹腔注射一劑量,
  其餘二○尾腹腔注射○.一毫升磷酸緩衝液(Phosphate buffered
  saline, PBS)做為對照,菌苗接種後於攝氏二十六至三○度水溫及
  循環式環境飼育觀察二週,觀察期間免疫組魚隻應無異常症狀且至少
  須九○%以上健存。對照組未進行試驗前死亡率高於一○%者,應予複
  檢。
五、效力試驗:將瓶鼻海豚鏈球菌攻毒菌液以磷酸緩衝液進行稀釋,以預
  計對照組死亡率八○%以上之稀釋菌液做為攻毒菌液,於菌苗注射後
  二週,停止給餌二十四小時後,將前款安全試驗接種一劑量菌苗之免
  疫組及對照組,每尾分別腹腔注射○.一毫升攻毒菌液,觀察二週,
  對照組有六○%以上死亡率,免疫組的相對存活率(1-(免疫組死亡
  率/對照組死亡率)x 100%)須超過六○%。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九十五 節 豬副豬嗜血桿菌不活化菌苗檢驗標準
第 182-29 條

本標準適用於副豬嗜血桿菌(Haemophilus parasuis)培養菌液,經不活
化後,加適當防腐劑及佐劑混合懸浮液製成製劑之檢定。

第 182-30 條
被檢豬副豬嗜血桿菌不活化菌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之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檢出之活菌。
三、防腐劑含有量試驗:甲醛(Formaldehyde)含有量須為○.○五%以
  下。
四、安全試驗:依下列方法擇一試驗:
(一)選體重十三至十五公克健康ICR 小鼠十五至三十隻分別注射本劑四
   分之一劑量於皮下為試驗組,另外以相同隻數ICR 小鼠以生理食鹽
   水皮下注射○.五毫升,經十日觀察,均須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健存
   。
(二)選副豬嗜血桿菌抗體陰性、六至八週齡且無特定病原小豬,其中二
   頭為試驗豬,依用法各接種五劑量,觀察二週,須無任何不良反應
   而健存。
五、效力試驗:依下列方法,選擇與安全試驗使用同一種動物之方法:
(一)經安全試驗通過之ICR 小鼠,免疫接種後二週試驗組及對照組,皆
   以一○%(w/v)黏蛋白(Mucin)調配相同濃度三階段連續十倍稀
   釋之第五血清型(serotype 5)長崎株(Strain Nagasaki)攻毒
   菌液○.五毫升接種於腹腔內攻毒,觀察七天後,依 Reed-Muench
   法計算LD50,其防禦力價須達十倍(含)以上。
(二)選副豬嗜血桿菌抗體陰性、六至八週齡且無特定病原小豬四頭,試
   驗豬二頭依用法各接種一劑量,經二週補強一次,另二頭同時注射
   生理鹽水為對照豬,於第二次接種後二週皆採取血清,以酵素連結
   免疫吸附分析法(Enzyme-linked immunosorbent assay, ELISA)
   ,檢測豬血清中對副豬嗜血桿菌抗體,免疫組七十五%以上須為陽
   性,而對照組須均為陰性。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九十六 節 雞大腸桿菌基因缺損活菌苗檢驗標準
第 182-31 條

本標準適用於經基因改造aroA基因缺損雞大腸桿菌(Escherichia coli
,經培養後,冷凍乾燥製成製劑之檢定。

第 182-32 條
被檢雞大腸桿菌基因缺損活菌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之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純度試驗:疫苗活菌於芳香族胺基酸(Aromatic amino acid)及對胺
  苯甲酸(Para amino-benzoic acid)缺乏之選擇性培養基中不得生長
  。
三、真空試驗:於暗室距離五毫米以內,以 Teslar Coil 行無極放電時,
  本疫苗瓶內須有放電。但填充氮之製劑,不在此限。
四、含濕度試驗:含濕度須為四%以下。
五、活菌數試驗:每劑量本生菌數須達 6.5×106CFU(Colony-forming units)
  以上。
六、安全試驗:五日齡內無特定病原(Specific pathogen free, SPF)小
  雞十五隻,隨機取十隻為免疫組,經口服投予一百劑量之本疫苗,另五
  隻為對照組投予等量生理食鹽水,疫苗接種後觀察三週,須無任何不良
  反應而健存,試驗期間不投予抗生素。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九十七 節 豬鼻黴漿菌不活化菌苗檢驗標準
第 182-33 條 
 
本標準適用於豬鼻黴漿菌(Mycoplasma hyorhinis)培養菌液,經不活化
後,加適當防腐劑及佐劑製成製劑之檢定。

第 182-34 條
被檢豬鼻黴漿菌不活化菌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之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檢出之活菌。
三、防腐劑含有量試驗:菌苗製程使用酚(Phenol)、甲醛(Formaldehyde)
  或硫柳汞(Thimerosal)者,酚含有量須為○.五%以下;甲醛含有
  量須為○.五%以下;硫柳汞含有量須為○.○一%以下。
四、安全試驗:依下列方法擇一試驗:
(一)選體重十至十五公克健康 BALB/c 小鼠十二隻,隨機取二隻為對照
   組,其餘十隻各以本劑腹腔注射四分之一劑量,觀察二週,均須無
   任何不良反應而健存。
(二)選五週齡無特定病原(Specific pathogen free, SPF)小豬七頭,
   其中一頭肌肉注射本劑五劑量,另四頭依其用法用量免疫注射,其
   餘二頭注射等量 PBS 作為對照組,最後一次菌苗注射後觀察兩週,
   供試驗豬隻均須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健存。
五、效力試驗:
(一)安全試驗選用小鼠者,依下列方法擇一試驗:
  1.血清間接血球凝集(Indirect hemagglutination, IHA)抗體力價
   試驗:經安全試驗通過之小鼠,再補強免疫一次四分之一劑量,第
   二次免疫後二週採血,檢測IHA抗體,免疫組七十五%以上須具有
   IHA 抗體十六倍以上,而對照組須均為IHA抗體八倍以下。
  2.血清酵素連結免疫吸附分析法(Enzyme-linked immunosorbent 
   assay, ELISA)抗體力價試驗:經安全試驗通過之小鼠,再補強免
   疫一次四分之一劑量,第二次免疫後二週採血,以 ELISA  檢測套
   組測定豬鼻黴漿菌抗體。依據套組內標準陰性血清、陽性血清與待
   測血清進行吸光值測定及計算,判定待測血清抗體力價,免疫組應
   至少有七十五%以上呈現抗體陽性,對照組須為陰性。
(二)安全試驗選用小猪者,依下列方法擇一試驗:
  1.血清 IHA  抗體力價試驗:經安全試驗通過之小猪四頭及對照組二
   頭,一次免疫後四週或補強後二週採血,檢測 IHA  抗體,免疫組
   七十五%以上須具有 IHA 抗體十六倍以上,而對照組須均為 IHA 
   抗體八倍以下。
  2.血清 ELISA  抗體力價試驗:經安全試驗通過之小猪四頭及對照組
   二頭,一次免疫後四週或補強後二週採血,以 ELISA  檢測套組測
     定豬鼻黴漿菌抗體。依據套組內標準陰性血清、陽性血清與待測血
   清進行吸光值測定及計算,判定待測血清抗體力價,免疫組應至少
   有七十五%以上呈現抗體陽性,對照組須為陰性。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九十八 節 金絲雀痘載體狂犬病基因改造活毒疫苗檢驗標準
第 182-35 條
 
本標準適用於應用重組技術以金絲雀痘病毒(Canarypox virus )為載體
,表現狂犬病病毒之醣蛋白(G glycoprotein)基因,經細胞增殖培養後
所製成製劑之檢定。

第 182-36 條
被檢金絲雀痘載體狂犬病基因改造活毒疫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之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安全試驗:選體重十三公克至十八公克健康 ICR  小鼠五隻,於腹腔
  注射本劑二分之一劑量,經注射後觀察二週,須無任何不良反應且健
  存。
四、效力試驗:依下列方法擇一試驗:
(一)病毒含有量試驗:以初代雞胚胎纖維母細胞( Chicken embryo
   fibroblasts, CEF)培養七天,進行螢光抗體染色檢測狂犬病病毒
   之 G glycoprotein,每劑量病毒含有量不可少於該疫苗標示。
(二)小鼠攻毒試驗:選體重十三公克至十八公克健康 ICR  小鼠三十隻
   ,隨機取十五隻為免疫組,其餘十五隻為對照組。免疫組於腹腔注
   射本劑四分之一劑量,注射後二週隨機分成三組,每組五隻,各組
   分別以狂犬病病毒(CVS 株)感染小鼠腦組織乳劑原液、十倍稀釋
   液及一百倍稀釋液,於腦內注射○‧○三毫升;對照組隨機分成三
   組,每組五隻,各組分別以狂犬病病毒(CVS 株)感染小鼠腦組織
     乳劑一千倍稀釋液、一萬倍稀釋液、十萬倍稀釋液,於腦內注射○
   ‧○三毫升。統計注射後第五日至第十四日呈現狂犬病症狀及斃死
   小鼠隻數,免疫組及對照組分別依 Reed and Muench 法計算 LD50
   (50% lethal doses),其防禦力價須達一千以上。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九十九 節 馬立克病載體新城病基因改造活毒疫苗檢驗標準
第 182-37 條

本標準適用於應用基因重組技術以火雞或雞源疱疹病毒(Herpesvirus)
為載體,表現新城病病毒(Newcastle disease virus)之 F 基因,經細
胞增殖培養後加適當佐劑製成製劑之檢定。

第 182-38 條
被檢馬立克病載體新城病基因改造活毒疫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的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加所附稀釋
  液溶解後須濃度均一。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病毒含有量試驗:將本疫苗培養於雞胚胎纖維母細胞(Chicken embryo
  fibroblasts, CEF)時,每劑量病毒含有量不可少於其疫苗標示。
四、安全試驗:選一日齡無特定病原(Specific pathogen free, SPF)
  雞或新城病抗體陰性雞七隻,隨機取二隻為對照組,其餘五隻於背頸
  部皮下注射十劑量,疫苗接種後觀察三週,須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健存
  。
五、效力試驗:選一日齡 SPF  雞或新城病抗體陰性雞十二隻,隨機取二
  隻為對照組,其餘十隻於背頸部皮下注射一劑量為免疫組。免疫組雞
  隻於免疫後四週連同對照組雞隻以新城病強毒(佐藤株)一千 MLD(
  Minimal lethal dose)肌肉注射攻擊,並觀察二週。結果免疫組雞隻
  須有七十五% 以上,不呈反應或呈輕微反應後耐過而健存;對照組雞隻
  須呈典型新城病病症而斃死。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一百 節 水禽小病毒抗體製劑檢驗標準
第 182-39 條

本標準適用於以鵝源水禽小病毒(Goose parvovirus)疫苗多次免疫在健
康母雞後,採取卵黃中抗體,加適當防腐劑後製成製劑之檢定。

第 182-40 條
被檢水禽小病毒抗體製劑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之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防腐劑含有量試驗:抗體製劑製程使用酚(Phenol)、甲醛(Formaldehyde)
  或硫柳汞(Thimerosal)者,酚含有量須為○‧五%以下;甲醛含有
  量須為○‧二%以下;硫柳汞含有量須為○‧○一%以下。
四、安全試驗:選三日齡內無水禽小病毒抗體之健康小鴨或小鵝七隻,隨
  機取五隻以肌肉注射本劑二劑量為免疫組,其餘二隻為對照組,接種
  後觀察十天,觀察期間均須無不良反應而健存。
五、抗體含有量試驗:將中和試驗用鵝源水禽小病毒,以磷酸鹽緩衝生理
  鹽水(Phosphate buffered saline, PBS)做十倍階段稀釋,將各階
   段病毒稀釋液分為二群,第一群加入十倍稀釋之製劑抗體為試驗組,
  第二群加入 PBS  做為病毒對照組,於三十七攝氏度感作一小時,分
   別取○‧二毫升接種於五個十至十二日齡鴨胚胎尿囊腔內,於三十七
  攝氏度繼續孵化十四日。除注射後二十四小時內死亡者不計外,檢查
  胚胎之變化(如萎縮、水腫、體表四肢出血、心臟及肝臟出血、胎兒
  肝綠色化、腎臟腫大或出血等視為病變),計算中和指數,試驗組每
  劑量須為三‧○以上。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一百零一 節 雞沙氏桿菌活菌苗檢驗標準
第 182-41 條

本標準適用於代謝漂移突變體(Metabolic drift mutations )之雞源沙
氏桿菌(Chicken Salmonella enteritidis or Salmonella typhimurium
)經培養後,以真空冷凍乾燥方法製成製劑之檢定。

第 182-42 條
被檢雞沙氏桿菌活菌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之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加所附稀釋
  液溶解後須濃度均一。
二、純粹試驗:除沙氏桿菌外,不得含有其他能檢出之活菌。
三、認定試驗:將本疫苗接種於營養培養基(Nutrient agar )進行抗生
  素耐受性測試,Salmonella enteritidis 應對 streptomycin  具耐
  受性;Salmonella typhimurium 應對 nalidixic acid 具耐受性。
四、真空試驗:於暗室距離五毫米以內,以 Teslar Coil  行無極放電時
  ,瓶內須有放電。但填充氮之製劑,不在此限。
五、含濕度試驗:含濕度須為四%以下。
六、活菌數試驗:每劑量活菌數不得少於該疫苗標示。
七、安全試驗:選一至五日齡無特定病原(Specific pathogen free,SPF
  )雞十二隻,隨機取二隻為對照,其餘十隻口服投予本菌苗十倍劑量
  ,觀察三週,均須無不良反應而健存。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一百零二 節 馬立克病載體傳染性喉頭氣管炎基因改造活毒疫苗檢驗標準 
第 182-43 條

本標準適用於應用基因重組技術以火雞疱疹病毒(Herpesvirus of turkeys,
HVT)為載體,表現傳染性喉頭氣管炎病毒(Infectious laryngotracheitis 
virus)之醣蛋白(Glycoprotein)D 及 I 基因,以雞胚胎組織培養後加
適當之抗凍劑及穩定劑,經凍結後製成製劑之檢定。

第 182-44 條
被檢馬立克病載體傳染性喉頭氣管炎基因改造活毒疫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之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加所附稀釋
  液混合後須濃度均一。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病毒含有量試驗:將本疫苗培養於雞胚胎纖維母細胞(Chicken embryo 
  fibroblasts,CEF)五日後,觀察其細胞變性效應(Cytopathic effect
  ),並使用螢光抗體染色法(Immunofluorescence assay)偵測傳染
  性喉頭氣管炎病毒之醣蛋白D或I,每劑量病毒含有量不可少於其疫苗
  標示。
四、安全試驗:選一日齡無特定病原(Specific pathogen free,SPF )
  雞或傳染性喉頭氣管炎抗體陰性雞七隻,隨機取二隻為對照組,其餘
  五隻於背頸部皮下注射十劑量,疫苗接種後觀察三週,須無任何不良
  反應而健存。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一百零三 節 豬水腫病基因改造毒素疫苗檢驗標準
第 182-45 條

本標準適用於應用基因重組技術表現大腸桿菌 verotoxin 2e(又名 Shiga
toxin 2e)毒素,經純化並添加適當佐劑製成製劑之檢定。

第 182-46 條
被檢豬水腫病基因改造毒素疫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防腐劑含有量試驗:甲醛(Formaldehyde)含有量須為○‧二%以下
  。
四、安全試驗:選四週齡到六週齡豬水腫病抗體陰性豬兩頭,以本劑耳根
   後肌肉注射二劑量,觀察二週,須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健存。
五、抗原相對效價試驗:依原廠提供之試劑、抗體、受檢疫苗、陰性對照
  品、陽性對照品與標準抗原進行測試,測試後之吸光值以計算抗原相
  對效價(Relative potency, RP)值,RP 值須符合原廠廠規。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一百零四 節 豬流行性下痢不活化疫苗檢驗標準
第 182-47 條

本標準適用於豬流行性下痢(Porcine epidemic diarrhea )全病毒不活
化疫苗,或應用基因重組技術表現豬流行性下痢病毒蛋白,經細胞或適當
表現系統增殖培養及不活化後製成之次單位疫苗之檢定。

第 182-48 條
被檢豬流行性下痢不活化疫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防腐劑含有量試驗:疫苗製程使用酚(Phenol)、甲醛(Formaldehyde
  )或硫柳汞(Thimerosal)者,酚含有量須為○‧五%以下;甲醛含
  有量須為○‧五%以下;硫柳汞含有量須為○‧○一%以下。
四、安全試驗:依下列方法擇一試驗:
(一)小鼠:選體重十三公克至十八公克健康 ICR  小鼠八隻,於腹腔注
   射本劑○‧五毫升,經注射後觀察二週,須無任何不良反應且健存
   。
(二)豬:選用三週齡至六週齡豬流行性下痢病毒抗體陰性豬三頭,取二
   頭以耳根後肌肉注射本疫苗二劑量,其餘一頭為對照組,注射後觀
   察二十一日,須無任何不良反應且健存。
五、效力試驗:選三週齡至六週齡豬流行性下痢病毒抗體陰性豬五頭,隨
  機取四頭於耳根後肌肉注射本劑一劑量,二週後再以耳根後肌肉注射
  補強一劑量;其餘一頭做為對照組。所有豬隻於免疫前與補強後二週
  採集血清,依下列方法擇一試驗:
(一)中和抗體力價試驗:免疫組豬隻中和抗體力價需有七十五%以上抗
   體達八倍以上,對照組需為陰性。
(二)酵素連結免疫吸附分析法(Enzyme-linked immunosorbent assay,
   ELISA):以 ELISA 檢測血清中豬流行性下痢病毒棘蛋白(Spike
   protein )抗體力價,免疫組應至少有七十五%以上呈現抗體陽性
   ,對照組須為陰性。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四 章 附則
第 18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