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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20:3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參加中斐漁業合作之漁船規定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12 月 2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2 年 06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0921330797號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漁業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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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參加中斐漁業合作漁船優先順序之排定:
    欲參加漁業合作漁船,船主依台灣區遠洋鮪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
     (以下簡稱鮪魚公會) 規定期限內登記,登記漁船需已具備漁船監控
    系統,登記船數如超過南非政府核准合作船數,以公開抽籤方式辦理
    。但上一年合作期間若發生違規行為,業經本會依違反漁業法核處之
    漁船,即喪失當年抽籤資格。



二  經核准參加中斐漁業合作之漁船除應遵守南非政府所規定之合作條款
    暨我國「漁船船員在國外基地作業管理辦法」外,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 合作期限自九十年六月一日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 合作漁船於合作期間必須逐日填寫作業紀錄,於每月七日前 (遇假
      日順延 (應將上個月之船位及作業狀況,以書面送鮪魚公會彙整,
      該公會應於每月十日前 (遇假日順延) ,將上述彙整之資料轉報本
      會漁業署 (南部辦公室) 備查。
 (三) 合作漁船總漁獲配額限制:
      1 九十年六月一日至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1) 長鰭鮪於上述期間最高總許可捕獲量二、○○○公噸。
      (2) 劍旗魚為混獲魚種,其於上述期間最高總許可捕獲量八○噸,
          每船於上述期間最高總許可捕獲量六.六六六公噸。
      (3) 船主如預估無法充分利用劍旗魚限額時,須於九十一年二月二
          十八日前報本會漁業署 (南部辦公室) 收回重新分配。
      2 九十一年六月一日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1) 長鰭鮪於上述期間最高總許可捕獲量一、一六六.六六六公噸
          。
      (2) 劍旗魚為混獲魚種,其於上述期間最高總許可捕獲量四六.六
          六六公噸,每船於上述期間最高總許可捕獲量三.八八八公噸
          。
      (3) 船主如預估無法充分利用劍旗魚限額時,須於九十一年十月三
          十一日前報本會漁業署 (南部辦公室) 收回重新分配。
      3 長鰭鮪或劍旗魚等限制配額魚種,經本會漁業署 (南部辦公室)
        通知其捕獲量達配額量時,合作漁船應立即停止捕撈,如再有捕
        獲時,應全部拋回海中。
 (四) 作業區域之限制:
      參加合作漁船於南非經濟海域大西洋側 (東經二十度以西) 作業,
      應符合本會公告有關我國鮪延繩釣漁船在大西洋海域作業規定事項
      。
 (五) 合作漁船進、出南非經濟海域前二十四小時應以傳真 (傳真號碼:
      +27-21-4256497) 通知南非海洋漁業局其船上漁獲組成及進、出時
      之日期、時間及船位 (經、緯度) 資料,並應同時通報我國漁船監
      控中心- 財團法人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 (以下簡稱對外漁協,傳
      真號碼: 886-2-27384329 、電子信箱: vms@ofdc.org.tw) 及本
      會漁業署 (南部辦公室;傳真號碼: 886-7-8136591) 。
 (六) 合作漁船靠港前四十八小時應以傳真 (傳真號碼:+27-21-4256497
      ) 通知南非當局及對外漁協;卸魚或轉載前四十八小時亦應以傳真
      通知該局,並應通知我駐開普敦台北聯絡辦事處或駐外漁業人員 (
      傳真號碼:+27-21-4189459) 及本會漁業署 (南部辦公室) 。



三  漁船監控系統計畫:
 (一) 所有合作漁船均須依本會公告有關「我國遠洋『漁船監控系統』之
      系統規格標準」規定,架設「漁船監控系統」 (Vessel Monitori-
      ng System ;簡稱 VMS) 設備,並於規定時間內完成與對外漁協船
      位抽取測試。
 (二) 合作期間必須全程開機,維持正常運作,若對外漁協無法獲得抽取
      船位資料,經本會漁業署 (南部辦公室) 通知,合作漁船所屬公司
      或船主必須於次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前將船位資料傳送至對外漁協。
 (三) 若合作漁船所架設之漁船監控系統設備故障無法運作,漁船船長或
      船主應先行通知南非海洋漁業局、對外漁協,改以傳真或透過所屬
      公司至少每二十四小時報南非海洋漁業局、對外漁協一次船位 (臺
      灣時間下午三時以前) ,並正式書面向本會漁業署 (南部辦公室)
      報備。



四  合作漁船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命令該船立即停止作業,直航
    返回指定之港口接受檢查。
 (一) 未依第二點第五款規定通報漁船進出南非經濟海域時之日期、時間
      及船位資料者。
 (二) 未依第三點第二款規定通報船位資料者。
 (三) 其他涉嫌違規作業者。



五  違反本規定事項者,按其情節分別依漁業法第十條、第六十五條第七
    款規定為下列處分:
 (一) 違反本規定事項第二點及第三點第二款者,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
      七款規定,處船主及船長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 違反本規定事項第三點第三款規定,連續三天以上無船位資料,依
      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七款,處船主及船長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
      元以下之罰鍰。
 (三) 違反本規定事項第四點,未遵守本會命令立即停止作業,直航返回
      指定之港口接受檢查者,依漁業法第十條規定撤銷漁業證照及船長
      幹部執業證書。



六  本規定事項所需之各項表格由本會漁業署製訂。



七  本會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八九) 農漁字第八九一三三○四六八號
    公告中斐漁業合作漁船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停
    止適用。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