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發展森林遊樂及促進公私營林業務之推動,特設置林務發展基金 (以下
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主管機關,並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為管理
機關。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經營森林遊樂及森林鐵路之收入。
三、森林副產物之營運收入。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經營森林遊樂及森林鐵路之支出。
二、森林副產物之營運支出。
三、一般造林貸款。
四、鄉 (鎮、市) 公所公共造產造林貸款。
五、森林公益及遊樂宣導、推廣等支出。
六、管理及總務支出。
七、其他有關支出。
第 6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7 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8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9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10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第 11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