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
發辦法第十四條所定應檢具之肥料效果試驗報告,及規範本會所
屬農業試驗研究機關或本會指定之機關(構)辦理肥料效果試驗
,特訂定本要點。
二、肥料效果試驗,由本會農業試驗所、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農業
改良場或本會指定之機關(構)(以下簡稱試驗單位)辦理。
三、試驗單位辦理肥料效果試驗,應要求肥料業者填具申請書(範例
如附件一),並檢附下列文件各一份:
(一)營業登記證明文件或政府機關核准設立堆肥場之證明文件影
本。
(二)本會核發之肥料樣品同意函。
(三) 肥料說明書。
前項第三款肥料說明書之內容應包括製造原料、製程、成品性狀
、有效成分、有害成分(應列出成分之分子式、成分溶性、型態
及成分含量)、其他成分、使用注意事項及製造工廠名稱與廠址
。輸入肥料之原廠說明書為外文者,應另附中文譯本。
四、試驗單位辦理肥料效果試驗,應會同肥料業者研擬肥料效果試驗計
畫書(範例如附件二)函送本會。本會接獲試驗計畫書後,二個月
內召開肥料效果試驗計畫書審查會,並將審核結果函送試驗單位,
同時副知肥料業者。
試驗計畫書經審核通過者,由本會於核定之計畫中列明試驗費用,
由試驗單位據以通知肥料業者繳交試驗費用並提供試驗所需材料後
,始依核定之計畫辦理試驗。
五、試驗單位應於試驗計畫書所定執行期限內完成試驗,試驗結束後,
試驗單位應提出肥料效果試驗結果(範例如附件三)函送本會。本
會接獲試驗結果後,二個月內召開肥料效果試驗結果審查會,並將
審核結果函送辦理之試驗單位,試驗單位依該審核結果出具試驗報
告,函復肥料業者,同時副知本會。
肥料效果試驗結果未完成審核前,試驗單位不得將試驗結果提供予
肥料業者或任意對外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