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協助本省養殖漁民改善生產設備所需資金,以促進本省養殖漁
業朝向技術及資本密集之產業邁進,並兼顧水土資源之合理使用,以
達國土保安之目的,進而提高漁民所得,改善漁民生活,促進漁村經
濟之繁榮。
二、貸款對象:
應同時具備左列二項條件 (以政府規劃之養殖漁業生產區區內漁民優
先貸款為原則) :
(一) 區漁會之甲類會員或農會會員。
(二) 領有左列證明文件者:
1 陸上養殖漁業者需領有養殖漁業登記證。
2 海上養殖漁業者需領有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文
件。
三、貸款用途:本貸款資金限於從事水產養殖事業者購置養殖生產設備及
養殖經營所需週轉金之用 (開鑿地下水井者應檢附水權證明) 。惟為
避免再抽取地下水從事養殖造成地層下陷,本貸款應以受輔導設置循
環水養殖設備者為優先。
四、貸款經辦機構及貸放方式:由全國農業金庫、中國農民銀行、台灣土
地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區漁會信用部及承受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
分行,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定各年度貸放方式辦理。
五、貸款額度:
(一) 生產設備貸款:每戶最高貸款金額標準如左表: (詳如附表)
(二) 週轉金貸款:
1.鹹水養殖 (不含虱目魚養殖) 及鰻魚養殖者每公頃最高六○萬元
,每戶最高二四○萬。
2.淡水養殖 (不含鰻魚養殖) 及虱目魚養殖者每公頃最高四○萬元
,每戶最高一六○萬元。
3.淺海養殖者每公頃最高三○萬元,每戶最高一二○萬元。
4.海面箱網養殖者每立方公尺最高九百元,每戶最高二四○萬元。
六、貸款資金來源及利息差額補貼:由貸款經辦機構提供資金,並由農業
發展基金對貸款經辦機構所提供資金給予利息差額補貼。
七、辦理貸款地區及金額:本貸款之年度預定辦理地區及金額等授權主管
機關 (臺灣省政府農林廳漁業局) 依照實際需要編訂,於每年五月底
前報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審議後實施,執行中,則授權主管機關依實
際需要修正後報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備查。
八、貸款風險:本貸款風險由貸款經辦機構各自負擔。
九、貸款利率:分別按照加速農村建設資本支出貸款及週轉金貸款利率計
息,由中央銀行農業金融策劃委員會核定並調整之。
十、貸款期限:
(一) 資本支出貸款:十年。
(二) 週轉金貸款:最長三年。
十一、付款辦法:依實際購置養殖生產設備時間或養殖經營期間需要一次
或分次撥貸,借款人申請本貸款撥款時生產設備支出貸款部分,應
檢具貸款項目有關支付憑證 (統一發票或營利事業收據) 。
十二、償還辦法:
(一) 本金:於貸放滿半年時償還第一期,每半年一期,分期平均攤還
。
(二) 利息:每半年繳付一次。
十三、擔保方式:貸款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下 (包括五十萬元) 以人保為原
則,必要時得要求借款人提供相當價值之擔保品。超過五十萬元者
,以所建造魚塭及其他房地產等不動產或提供其他動產為擔保辦理
貸款,或申請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
十四、貸款申貸及審核程序:
(一) 借款人申請本貸款時,應填妥貸款申請書 (如格式一) 連同養殖
漁業登記證等文件,向所屬區漁會或當地中國農民銀行、臺灣土
地銀行及臺灣省合作金庫提出申請。
(二) 貸款經辦機構對申請案件應在七日內完成審查,並在規定格式簽
註審查意見予以核貸,對於不合規定者,應以書面列明原因退件
。
(三) 貸款經辦機構應於借款人領取貸款後二個月內,對於貸款所購置
之生產設備及週轉金之運用情形加以查驗,並做成查驗紀錄 (如
格式二) ,存卷備查。如有貸款用途不符規定者,應督促其限期
改正,限期內未改正者視同違約,收回貸款本息。
(四) 養殖漁業登記證為五年到期,借款人應於原登記證到期時申請換
發,並提供貸款經辦機構查驗,未換發新證者,視為貸款用途不
符規定,應即督促限期內換發提供查驗,否則應收回貸款本息。
(法源資訊編:格式一請參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報第 40 卷 7 期 25~
27 頁)
十五、貸款動用期限:本貸款應於經辦機構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動用完
畢。
十六、其他注意事項:
(一) 本貸款撥貸後,貸款經辦機構應於每月底將實際貸放戶數及金額
等統計填報「加速農村建設貸款計畫工作月報表」,並於次月十
前逕寄中國農民銀行農業金融部。
(二) 各貸款經辦機構應於年度中及年度結束十日內,將該年度實際貸
放成果函報主管機關 (臺灣省政府農林廳漁業局) 。
(三) 如有未盡事宜,應依貸款合約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