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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3:3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01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院授主基字第1010003190A號 令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目/政策規劃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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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為增進農民福利及農業發展,特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設置農業發展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同條第三項及預算法第二十
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刪除)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農業特別收
入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主管機
關。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辦理稻米或經行政院核定之其他糧食及肥料銷售所得收入。
三、農業用地變更收繳之回饋金。
四、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之賸餘。
五、受贈收入。
六、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政策性之農業補助或投資。
二、辦理實際從事發展農業、建設農村、照顧農民所需資金之融通或利息
    差額補貼。
三、辦理稻米或經行政院核定之其他糧食之收購、輸入及銷售所需之支出
    。
四、辦理農業產銷調節所需之支出。
五、動植物疫病蟲害緊急防治處理所需之支出。
六、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交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供辦理農村建設及農
    地管理之支出。
七、處理經營不善農會漁會信用部之支出。
八、管理及總務支出。
九、其他有關支出。
前條第四款之收入應專戶儲存,專供前項第七款用途之用。


第 6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農業特別收入基金管理會辦理之。


第 7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9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0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11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第 12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 13 條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三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及第五條自一百
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