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農委會) 為執行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八
條規定,辦理農業發展基金農業機械化計畫項下之新型農機補助計畫
,特訂定本要點。
二 辦理機構:
(一) 主辦機關:農委會。
(二) 執行機關:直轄市政府、各縣 (市) 政府、鄉 (鎮、市、區) 公所
、農會、各區漁會及農委會所屬各區農業改良場。
三 補助對象:
個別農漁民及農漁民團體 (包括合作農場、民營企業農場、民間代耕
組織) 購買農委會核定列為補助之各種新型農漁機,均可依照規定申
請補助,並由農委會依補助款預留登記之先後順序辦理,至額滿為原
則,但公營機關不予補助。
四 新型農漁機補助範圍及標準:
農委會核定有案之國產新型農漁機,在推廣初期酌予補助,並由農委
會按各類機種及能力範圍訂定補助金額標準,其年度補助計畫由農委
會訂定之。
五、申請程序:
(一)農漁民或農漁民團體(以下統稱購買人)購買農漁機如同時需辦理
貸款時,廠商應於交貨時,開具二張統一發票,一張為扣除補助款
後之貨款,一張為年度計畫補助款。統一發票應開列購買日期、購
買人姓名、身份證字號、住址,填明機種牌型、本機、引擎號碼,
並加蓋「銀貨兩訖」、廠商名稱及負責人印章。如購買人不辦理貸
款,廠商應開具一張全部貨款之統一發票,但應於摘要欄註明申請
補助金額。
(二)廠商於開立統一發票之當日,應將發票影印本一份並備文(格式由
農委會另定)以掛號郵寄農委會,農委會按送達之先後順序予以辦
理補助款預留登記。農委會應視登記情形隨時通知有關單位停止補
助。
(三)購買人於購買農機後,應於一個月內(以統一發票日期為準),填
具農漁機補助款申請表(格式由農委會另定)一式四份,隨同統一
發票正本(如購買人需辦理貸款時,扣除補助款後之貨款統一發票
可改附影印本)自行向當地鄉(鎮、市、區)公所或農漁會提出申
請,逾期不受理。
六 查驗審核:
(一) 個別農漁民之補助案件由鄉 (鎮、市、區) 公所或農漁會派員實地
查驗。農漁民團體之補助案件由鄉 (鎮、市、區) 公所或農漁會轉
請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查驗。
(二) 查驗人員應於接到申請農漁機補助案件後,一星期內前往查驗核對
購買人姓名、身份證字號、地址、機種、廠牌型式、本機及引擎號
碼等是否符合規定,所購農漁機是否新品等。
(三) 經查驗後,查驗單位應在申請表查驗證明欄加蓋機關印信及查驗人
員簽章證明後,將申請表一份連同統一發票最遲於查驗後一星期內
送農委會,並副知縣 (市) 政府 (農漁民團體申請案則免) 及農機
廠商 (含申請表各一份) ,另一份申請表由查驗單位留存備查。
七 補助款之核發:
農委會接到查驗單位所送申請補助案件後,應逐件核對是否辦理補助
款預留登記。已登記者,農委會即同意補助,並將補助款逕撥查驗單
位,轉發購買人。未登記者,農委會得視經費剩餘情形斟酌辦理。
八 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 申請本計畫補助之農漁機必須為新品,否則不予補助。查驗人員如
有違規,應嚴加處分。
(二) 農委會得隨時通知所屬各區農業改良場會同縣 (市) 政府抽查農漁
機補助及利用情形。
(三) 購買人申請補助,如有虛報、套購或因故退貨時,應退回補助款。
(四) 農漁機廠商未依規定申請辦理補助款預留登記,而致購買人無法獲
得補助時,應由廠商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