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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6:4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會議規則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01 月 1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農綜字第1130012514號 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綜合規劃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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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則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組織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訂
定之。


第 2 條
本會委員會議 (以下簡稱委員會議) ,由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
員組成,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指
定副主任委員一人代理之。


第 3 條
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不足法定人數時,得改開座談會。
前項所稱全體委員,包括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


第 4 條
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故不能親自出
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應先期通知幕僚作業單位。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第 5 條
委員會議除依本會組織條例第十三條行使其職權外,並得將上級交議或其
他有關農業重要事項提會討論。


第 6 條
委員會議討論事項,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決議之,可否同數時,取決
於主席。


第 7 條
委員會議審議重要議案時,主席得請委員若干人先予審查,於提出審查報
告後再交付討論。


第 8 條
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9 條
下列人員得列席委員會議:
一、經邀約之農業及有關機關主管人員。
二、本會主任秘書、技監、參事、各處處長及各室主任。
三、其他指定之人員。



第 10 條
委員會議議程,依下列次序編列:
一、報告事項:
 (一) 上次會議紀錄。
 (二) 上次委員會議議決案件執行情形報告。
 (三) 本會重要措施。
 (四) 專業研究或重要工作進度報告。
 (五) 委員報告。
二、討論事項。



第 11 條
議程應於開會前分送各出、列席人員。但具有時效性之議案,不及編入議
程者,經主席核定後,得編列臨時性議程,並於開會時分送之。


第 12 條
委員會議紀錄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別。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之姓名。
五、出席、列席及請假人員之姓名。
六、紀錄人員之姓名。
七、報告事項之案由、內容及其決定。
八、討論事項之案由、內容及其決議。
九、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第 13 條
委員會議出席、列席及紀錄人員對會議有關機密事項應嚴守秘密,不得洩
漏。有對外公開之必要者,應由本會統一發布。


第 14 條
委員會議所有決議案件,應由本會有關單位依照會議紀錄切實執行,將辦
理情形提會報告,本會秘書室並應經常錄案追蹤。


第 15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