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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9:0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產品救助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88 年 06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88)農合字第88060174號
法規體系: 國際事務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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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農委會) 為審議救助案件,依農產品受
    進口損害救助辦法第三條規定,設立農產品救助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
    稱審議委員會) 。


二  審議委員會審議先期產業結構調整措施相關計畫內容、救助申請案件
    之損害認定、救助對象、救助方式、救助期限、救助區域及其他相關
    事項。


三  審議委員會置召集人,由農委會副主任委員兼任,常設委員五人,由
    農委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財政部、行政院主計處、經濟部貿
    易調查委員會各派代表一人兼任,並依申請案件特性聘請有關機關代
    表、學者、專家四至十人為專案審議委員。


四  審議委員會之經常性工作由農委會相關業務人員兼辦。


五  審議委員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其決議事項應經出席
    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審議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單
    位派員列席。必要時並得邀請農民團體、產業團體代表列席陳述意見
    。


六  審議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酌支出席費或審查費。


七  審議委員會不對外行文,決議事項,提經農委會主任委員核定後辦理
    ;其應救助案件,由農委會相關業務處研提執行計畫,送農產品救助
    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後實施。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