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農委會) 為審議救助案件,依農產品受
進口損害救助辦法第三條規定,設立農產品救助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
稱審議委員會) 。
二 審議委員會審議先期產業結構調整措施相關計畫內容、救助申請案件
之損害認定、救助對象、救助方式、救助期限、救助區域及其他相關
事項。
三 審議委員會置召集人,由農委會副主任委員兼任,常設委員五人,由
農委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財政部、行政院主計處、經濟部貿
易調查委員會各派代表一人兼任,並依申請案件特性聘請有關機關代
表、學者、專家四至十人為專案審議委員。
四 審議委員會之經常性工作由農委會相關業務人員兼辦。
五 審議委員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其決議事項應經出席
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審議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單
位派員列席。必要時並得邀請農民團體、產業團體代表列席陳述意見
。
六 審議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酌支出席費或審查費。
七 審議委員會不對外行文,決議事項,提經農委會主任委員核定後辦理
;其應救助案件,由農委會相關業務處研提執行計畫,送農產品救助
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