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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4:5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科技審議會設置及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農科字第1060052652號 函
法規體系: 農業科技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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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農業科技研究發展之規劃、
    本會及所屬機關農業科技研究發展計畫(以下簡稱科技計畫)之審查、
    執行與管理,特設農業科技審議會(以下簡稱科審會)。


二、科審會任務如下:
 (一)農業科技研究發展方向規劃之審議。
 (二)農業各產業技術與發展政策、制度、法規、策略及重大方案之審議
     。
 (三)農業科技資源分配之審議。
 (四)年度農業科技計畫執行績效及檢討之審議。
 (五)其他農業科技研究發展事項之審議。


三、科審會置審議委員十五人至三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主
    任委員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會副主任委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
    會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相關業務單位主管、所屬機關首長及學者
    、專家派(聘)兼之;且任一性別委員數應占總員額三分之一以上。


四、科審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主持會議
    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副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者,由召集人事先
    指派委員一人代理主席。
    科審會得邀請相關學者及專家八人至十人組成科技發展規劃小組,提
    供建言;小組成員任期二年,均為無給職,期滿前科審會並得再報請
    本會續派(聘)兼之。


五、科審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會科技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副召集
    人之命,綜理日常事務。


六、科審會依專業分工,下設九至十五個領域評議會,其任務如下:
 (一)提報產業政策及研發方向建議。
 (二)配合科審會決議事項,審查、整合、協調領域內研究重點、計畫分工
     及經費分配。
 (三)提報領域績效報告。


七、各領域評議會依產業別或任務分工,下設一至十個推動小組,辦理本
    會及所屬機關年度科技計畫之評審、協調及績效評估。


八、領域評議會由各該領域之行政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研究機關首長及
    其下設推動小組之召集人共同組成;各領域評議會之召集人由本會指
    派。開會時,並得視實際需要邀請相關學者、專家列席提供意見。


九、各推動小組置評審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由各領域評議會聘任或指
    派後報本會備查,其中外聘委員應超過三分之ㄧ。
    各領域評議會就前項各推動小組之評審委員中之一人至二人,指派為
    召集人後報本會備查。


十、科審會委員、領域評議會委員及推動小組評審委員,其任期均為二年
    ,期滿得續派(聘)兼之,並均為無給職。但本會以外之兼職人員得依
    規定支領審查費。
 

十一、科審會之推動及運作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辦理。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