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臺灣區漁業廣播電台 (以下簡稱本台) 掌理下列
事項:
一、各項漁業節目設計、編排、製作、播出及監聽;新聞採訪、撰稿、編
輯及錄音訪問等事項。
二、各項電機器材之裝置、操作、修護及保養等事項。
第 3 條
本台設二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 4 條
本台設行政室,掌理有關一般行政、文書、研考、財產管理、出納及不屬
其他各課之事項。
第 5 條
本台置台長一人,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署長之命,綜理台務,並指
揮監督所屬員工;副台長一人,襄理台務。
第 6 條
本臺置課長、專員、編輯、編導、技士、課員、採訪員、節目員、播音員
、辦事員、書記。
第 7 條
本台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8 條
本台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9 條
本台於澎湖設發射台,於台南枕頭山、宜蘭設轉播站,專責辦理本台廣播
節目之發射及轉播事宜。
前項發射台、轉播站,除發射台另置主任、工程司各一人外,其餘所需工
作人員由本台總員額中調派之。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第 11 條
本台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台訂定,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備查。
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自中華民國
九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