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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8:2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所屬各分局組織通則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6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90)華總一義字第9000008740號
法規體系: 組織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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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通則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組織條例第十條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所屬各分局 (以下簡稱各分局) 掌理
下列事項:
一、輸出入動物與畜、禽、水產品及其他動物檢疫物之檢疫。
二、輸出入植物與植物產品及其他植物檢疫物之檢疫。
三、畜禽屠宰管理事項之執行及督導。
四、畜禽屠宰衛生檢查證明文件之簽發、查核及管理。
五、輸出入肉品檢查證明書之簽發、查核及管理。
六、受理動植物與其產品檢疫之申請及辦理檢疫證明書之簽發、查核及管
    理。
七、輸出動植物產地之田間檢疫。
八、動植物疫病蟲害疫情與畜禽屠宰管理資訊之蒐集及報告。
九、協助督導地方農業主管機關辦理動植物防疫及種苗之疫病蟲害檢查。
一○、其他有關動植物之防疫、檢疫及畜禽屠宰管理執行事項。



第 3 條
各分局設四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 4 條
各分局應標明各該所在地之名稱。



第 5 條
各分局置分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綜理業務,並指揮監督所
屬員工;副分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襄助業務。



第 6 條
各分局置秘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課長四人,職務列
薦任第八職等;技正二十六人至三十四人,專員三人至四人,職務列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二十九人至三十一人,課員四人至五人,職務
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四人至六人,職務列委
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三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四人
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二人至三人,職務列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 7 條
各分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8 條
各分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9 條
各分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10 條
各分局因應防疫檢疫需要,得於交通要衝地區、農畜水產品主要產銷地區
或離島地區設檢疫站,置主任一人,由各分局派技正兼任;所需工作人員
,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11 條
第五條至第九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
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 12 條
各分局辦事細則,由各分局擬訂,報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
局核定之。



第 13 條
本通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通則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