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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1:2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01 月 2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農人字第1120251140號 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組織目
立法理由: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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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處理法制事務,依本會組織條例第
二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設法規委員會。


第 2 條
法規委員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年度立法計畫之審議事項。
二、農業法規制 (訂) 定案、修正案之研議或審議事項。
三、農業法規疑義之研議、闡釋事項。
四、農業法規之管制、管理、整理及編印事項。
五、農業法規資料之蒐集、分析與研究事項。
六、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第 3 條
法規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定本會副主任委員一人兼
任之;副主任委員一人,襄理會務,由本會主任委員就本會或所屬機關適
當人員中指定一人兼任之。


第 4 條
法規委員會置委員十四人至十八人,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
外,由本會主任委員就本會或所屬機關簡任職人員派兼之;必要時並得聘
請學者專家兼任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第 5 條
法規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秉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工作人員
若干人,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所任事務。
前項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由本會法定員額內調充之。


第 6 條
法規委員會議得視業務需要,不定期舉行,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
員代理之。


第 7 條
法規委員會開會時,得視事實需要,邀請本會有關單位人員列席。


第 8 條
法規委員會必要時得委託學術機構或專家學者,協助蒐集或研究有關農業
法規之資料。


第 9 條
法規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


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