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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1:4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級漁會設置員額及提撥用人費計算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6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89)台內社字第8960998號
法規體系: 漁業目/企劃及漁民輔導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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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要點依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八條及第二十條規
    定訂定之。

二  臺灣省各級漁會 (以下簡稱漁會) 按上年度總收益依漁會設置員額計
    算表 (如附表一) 及漁會提撥用人費計費表 (如附表二) 計算設置員
    額及提撥用人費,並規定如下:
 (一) 漁會如因財力不足,經營困難、累積虧損或發生年度虧損致預算致
      無法平衡時,得依理事會之決議降低用人費提撥比例。
 (二) 漁會總收益計算標準,應以會務管理、經濟事業、服務事業及金融
      事業之總收益,扣除補助收入、提撥收入、經濟事業成本支出、金
      融事業存款利息支出、盈餘分配收入及上年度結餘收入,漁會年度
      總收益計算如附表三。
 (三) 漁會年度總收益得先依上年度按主管機關備案之決算計算之,如發
      現有虛偽情事,致漁會遭受損害時,有關人員應負賠償及法律責任
      。本年度總收益與上年度有差異時,其用人費按本年度實際總收益
      計算調整。
 (四) 漁會用人費除依本辦法第二十一條包括薪給、退休、資遺、撫卹金
      準備及互助福利等一切人事費用外,並包括主管特支費、考核獎金
      、不休假獎金、績效獎金。
 (五) 漁會員工每一薪點支付金額依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漁會按規定員額及前項規定之薪額發放後,如於年度終了仍有賸餘
      時,與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所得獎金,應按下列規定提撥為聘任
      員工績效獎金:
      1 績效獎金之發給依本辦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辦理。
      2 員工績效獎金之提撥,必須當年該漁會綜合決算不發生虧損者,
        如僅某一部門發生虧損時,該部門用人費之賸餘部分不予提撥。
        但各部門提撥之員工績效獎金,仍由漁會全體員工分配之。
      3 未依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擬訂員工績效考核辦法報主
        管核定之漁會,其年度賸餘用人費不得提作員工績效獎金。
      4 績效考核辦法及獎金之發給,不得因總幹事或主管職務而予加分
        或優惠待遇。

三  漁會員額職等比例,依下列規定設置之:
 (一) 漁會員額十七人以下者,不分課、股辦事。十八人以上二十九人以
      下者,得分股辦事。但每股不得少於四人。三十人以上者,得分課
      辦事,課以下得設股。但每課不得少於二股,每股不得少於四人。
 (二) 漁會設置員額未滿三十人者,其第六職等以上員額不得超過四人;
      三十人以上者,其第六職等以上員額不得超過總員額百分之二十。
      但辦事處主任,不在此限。省漁會第六職等以上員額不得超過總員
      額百分之三十。
 (三) 漁會除第六職等以上及技工、工友、臨時僱用員額外,其設備員額
      比例,幹事員額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助理幹事不得超過百分之三
      十五,雇員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五。

四  漁會核准有案之辦事處,每一單位增加編制員額一名,並按比例增加
    提撥用人費差額。但實際用人未達核定設置員額外.不得增加額外編
    員制員額笈提撥用人費差額。

五  依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按設置員額聘用員工時,應保留適當臨時僱用
    員額,作為漁旺淡季節調節運用,其設置員額未滿五十四人者,按總
    員額保留百分之十;五十四人以上未滿一百零八人者,按總員額保留
    百分之十五;一百零八人以上者,按總員額保留百分之二十。

六  漁會設置員額及提撥用人費比率之計算,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報主管機
    關核定。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