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第 1 條
本標準依農田水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主管機關年度預算撥款至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之運作,以農田水利事業
區域每公頃補助新臺幣六千元至一萬二千元為原則,並得參考下列因素酌
予調整:
一、灌溉區域變化、操作維護成本及管理需求。
二、基金年度收支短絀數。
第 3 條
本標準每五年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
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調整之。
第 4 條
本標準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