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
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作業辦法英 |
公發布日(Date): |
099.01.15 |
法規內文(Content): |
第 1 條 本辦法依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國際漁業組織,包括下列組織: 一、大西洋鮪類資源保育委員會(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for the C onservation of Atlantic Tunas ;簡稱 ICCAT)。 二、美洲熱帶鮪類委員會(Inter-American Tropical Tuna Commission ;簡稱 IATTC)。 三、南方黑鮪保育委員會(Commission for the Conservation of Sout- hern Bluefin Tuna ;簡稱 CCSBT)。 四、印度洋鮪類委員會(Indian Ocean Tuna Commission;簡稱 IOTC) 。 五、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Western and Central Pacific Fisheries Commission;簡稱 WCPFC)。
第 3 條 經許可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從事之漁業種類或作業水域,為國際漁業組 織規定應實施作業漁船名單措施者,該漁船應經船籍國提報國際漁業組織 許可納入作業漁船名單後,始能出港作業。
第 4 條 經許可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者,應接受船籍國派遣觀察員隨船作業,不 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其漁船應依船籍國核准之作業水域、作業漁區、作 業期間、漁具及漁撈方法作業。
第 5 條 經許可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從事之漁業種類或作業水域,為國際漁業組 織規定應實施漁船船位回報者,該漁船應遵守船籍國所定船位回報規定。
第 6 條 經許可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捕撈國際漁業組織所規範之魚種,應以船籍 國已取得該魚種漁獲配額為限,並應按船籍國分配之漁獲配額作業。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