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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ISTRY OF AGRICULTURE
Laws and Regulations Retrieving System

Print Time:113.11.22 01:55

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輸歐盟寵物食品工廠登錄管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Date) 113.02.27
法規內文(Content) 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升寵物食品工廠衛生品質管理,確保輸
    歐盟寵物食品衛生品質及輸銷作業程序符合歐盟議會和理事會第
    142/2011號及第1069/2009號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我國寵物食品工廠生產之寵物食品輸銷至歐盟地區,依歐盟規定應登
    錄於輸歐盟寵物食品工廠合格名單(以下簡稱合格名單)者,得依本
    要點規定,向本部申請登錄合格名單。


三、申請登錄合格名單之寵物食品工廠,應經本部衛生評鑑合格;評鑑項
    目分為書面審查及工廠現場查核。


四、申請登錄合格名單之寵物食品工廠,應填具申請書(附件一),並檢
    附下列文件送本部辦理書面審查:
(一)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寵物食品工廠平面配置圖(含廠房、廠區、生產設施及設備)。
(三)寵物食品工廠標準作業程序書及紀錄文件清單。
(四)危害分析重要管制點(HACCP)計畫書:包括HACCP小組成員、產品
      製造流程、危害分析工作表、重要管制點判定、危害分析重要管制
      點表、重要管制點之管制界限及監測、矯正措施、原物料進貨管理
      程序書等。


五、本部受理申請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書面審查。申請資料如有不齊全
    或其他得補正之情形,應通知申請人於接獲通知四十五日內補正;必
    要時,得依申請人之申請展延之,但以一次為限,且展延期間不得超
    過四十五日;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六、寵物食品工廠通過書面審查後,應於接獲通知三個月內配合本部辦理
    工廠現場查核。


七、本部辦理工廠現場查核,應邀集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相關學
    者、專家及機關代表組成評鑑小組,並依「登錄輸歐盟寵物食品工廠
    衛生評鑑查核基準」(附件二)及「登錄輸歐盟寵物食品工廠衛生評
    鑑查核表」(附件三)進行現場查核作業。


八、衛生評鑑結果,本部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衛生評鑑合格者,由本部登錄於合格名單,並副知本部動植物防疫
      檢疫署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二)衛生評鑑不合格者,申請人得於接獲通知三個月內,依所列應改善
      項目改善完成,並將改善情形報送本部申請複評;複評未合格者,
      應依第四點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九、合格名單有效期限為三年。工廠得於有效期限屆滿前,依第四點規定
    重新提出申請。


十、登錄於合格名單者,應配合接受本部定期或不定期寵物食品產品抽樣
    檢驗。經抽樣檢驗違反寵物食品病原微生物與有害健康物質種類及安
    全容許量標準者,依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裁處。


十一、登錄於合格名單者,應配合接受本部不定期追蹤查核。
    依前項規定追蹤查核結果未合格者,得於接獲通知三個月內申請複
      查;期限內未申請複查或複查未通過者,本部應將其自合格名單中
      移除。


十二、登錄於合格名單者,其工廠平面配置(含廠房、廠區、生產設施及
      設備)變動,應於變動後三十日內通知本部,並檢附變更前、後之
      平面配置圖及其他相關文件,本部得依危害風險評估進行現場查核
      或執行必要之措施。


十三、登錄於合格名單者歇業、停工或復工,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歇業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三十日內,通知本部將其自合格名單
        中移除。
 (二)停工在一個月以上而未滿一年者,應自開始停工之日起十五日內
        通知本部。復工時,工廠應於復工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本部,本
        部得依第十一點規定辦理追蹤查核。


十四、登錄於合格名單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將其自合格名單中移
      除:
 (一)有效期限屆滿未重新提出申請。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十點規定辦理之抽樣檢驗;或產品經檢驗
        不符衛生規定,命其改善未改善;情節重大者,得逕自合格名單
        中移除。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十一點規定辦理之追蹤查核。
 (四)工廠平面配置變動,經本部依第十二點規定現場查核未通過,命
        其改善未改善;情節重大者,得逕自合格名單中移除。
 (五)歇業、停工或復工,未依前點規定期限通知。


十五、登錄於合格名單者經本部將其自合格名單中移除,本部應以書面通
      知該工廠,副知本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
      關。
圖表附件(Attachments)
Data Source:MONISTRY OF AGRICULTURE Laws and Regulations Retrieving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