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Support JavaScript

MONISTRY OF AGRICULTURE
Laws and Regulations Retrieving System

Print Time:113.11.22 08:02

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農業部生物多樣性研究所組織法
公發布日(Date) 112.05.31
法規內文(Content) 第 1 條
農業部為辦理生物多樣性研究業務,特設生物多樣性研究所(以下簡稱本
所)。


第 2 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野生物遺傳多樣性之研究。
二、野生物物種多樣性之研究。
三、生態系多樣性之研究。
四、農業生物多樣性之研究。
五、生物資源管理及生物多樣性永續利用之研究。
六、生物多樣性有關之科普推廣及國際合作之研究。
七、其他有關生物多樣性之研究事項。


第 3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所長一人,兼
任。


第 4 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兼任。


第 5 條
本所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
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農業部
核定。


第 6 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7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Data Source:MONISTRY OF AGRICULTURE Laws and Regulations Retrieving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