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六十一條第五項及規費 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品種權申請費、證書費、年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品種權申請費,每品種新臺幣二千元。 二、品種權證書費,每品種新臺幣一千元。 三、品種權年費: (一) 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新臺幣六百元。 (二) 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三) 第七年至第九年:每年新臺幣二千四百元。 (四) 第十年至第十二年:每年新臺幣四千八百元。 (五) 第十三年至第十六年:每年新臺幣九千六百元。 (六) 第十七年以上:每年新台幣一萬九千二百元。
第 3 條 植物品種性狀檢定費,每品種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植物品種性狀追蹤檢定費,每品種新臺幣六千元。
第 4 條 申請品種權授權他人實施、質權設定或塗銷登記費,每品種新臺幣五百元 。 申請繼承或受讓品種權登記費,每品種新臺幣一千元。
第 5 條 申請品種權特許實施申請費,非營利使用者每品種新臺幣三萬元,營利使 用者每品種新臺幣六萬元。
第 6 條 申請撤銷或廢止他人品種權之申請費,每品種新臺幣三千元,如需作性狀 檢定或性狀追蹤檢定,另依第三條規定收費。
第 7 條 申請認可為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機構之申請費,每案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
第 8 條 申請許可為基因轉殖植物遺傳特性調查或生物安全評估之申請費,每案新 臺幣八千元,二項合併申請為新台幣一萬二千元。
第 9 條 申請核發種苗業登記證書,每張收取新臺幣八百元。
第 10 條 申請品種權證書、種苗業登記證補發或換發,每張收取新臺幣五百元。
第 11 條 本標準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