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 (以下稱本委員會) 任務如下:
一、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之評估分類事項。
二、野生動物保護區劃定、變更或廢止之認可事項。
三、野生動物保護區內,遇有國家重大建設,在不影響野
生動物生存原則下,其區內土地使用、收益方法之認
可事項。
四、其他有關野生動物保育之諮詢事項。
第 3 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五人至三十一人,由行政院農業委員
\ 會(以下稱本會)就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民間保育
團體及原住民遴聘之;其中專家學者、民間保育團體及原
住民等不具官方身分之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
二。委員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
其本職進退。
本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 4 條 本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本會主任委員就
委員中指定聘兼之;執行秘書一人及工作人員二人至三人
,就本會編制內人員派兼之,均承召集委員之命,處理本
委員會日常業務。
第 5 條 本委員會每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得邀請有關機關、團體或專家學者列席。
第一項會議以召集委員為主席;召集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 6 條 本委員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
會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
第 8 條 本委員會不對外行文;其決議事項,以本會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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